原中鋁人事部主任受賄獲刑
來源:北京晨報
陳某利用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人事部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兩家公司請托,幫助公司在電纜采購項目中中標以及獲得相關商業信息,為此收受好處費共計330萬元用于購房和支付車位費用。一審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后,陳某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受賄助公司項目中標
一審查明,陳某于2004年4月至5月期間,利用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人事部主任,主管公司人事安排、辦理京外調干考察等手續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一家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副經理海某的請托,通過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中鋁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在中鋁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80萬噸氧化鋁工程和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28萬噸電解鋁工程的電纜采購項目中中標。2005年1月,陳某收受該電纜公司270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買住房及車位費用。
2006年下半年到2010年上半年期間,陳某利用其擔任中鋁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鋁股份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負責公司鋁土礦石進口業務、制定進口計劃及檢查計劃落實等職務便利,接受某公司董事長顏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得國內鋁土礦的供求情況等商業信息提供幫助。2008年2月到2010年2月期間,陳某先后三次收受顏某基于上述原因及為與中鋁公司建立長期穩定的業務關系給予的共計60萬元。2017年1月5日,陳某被羈押。案發后,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第二起受賄事實,贓款已全部退繳。
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在案查封的房產及地下車庫變價后,應將變價款中贓款270萬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予以沒收;在案扣押的330萬元中的60萬元予以沒收,100萬元折抵罰金,其余款項發還陳某的親屬。
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后,陳某上訴稱,其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系自首,且全額退贓,應依法減輕處罰,一審量刑過重。此外,查封房產及車庫增值的部分與本案無關,不應沒收。
市高院查明,2012年三四月間,中鋁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已調取到了陳某妻子名下購買房產的基本信息,并對購房涉及到的陳某賬戶進行了查詢,同時查明資金來源于某賬戶。2016年4月,孫某對于經過陳某介紹為海某等人聯系項目中標的事實進行了供述,使得陳某為姜某、海某所在的公司謀利,并收受二人錢款用于個人購房等事實全部為紀檢監察部門掌握。
陳某在2016年10月被雙規前,紀檢監察部門就已掌握了其收受海某等人給予錢款的事實。陳某在2005年受賄后的十余年間既未自動投案,又未退還或上交受賄款,其到案后如實交代的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依法不構成自首。
陳某將贓款270萬元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置業,所形成的涉案房產及車庫中與贓款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予一并追繳。據此,二審依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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