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施救費為何屢禁不止

天價施救費為何屢禁不止
2019年12月02日 00:23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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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天價施救費為何屢禁不止

  議論風生

  如果不規范交通施救市場競爭,不斬斷利益鏈條,權力脫韁與利益沖動合謀之下,天價救援費也許真會成為疑難雜癥。

  據新京報報道,劉師傅的貨車在湖南衡陽一高速發生故障后,高速救援人員表示其貨物需要吊裝,吊機老板趕到現場后讓劉師傅簽協議,“簽字就8萬,不簽字就20萬”。之后,劉師傅的車被修好,吊機沒有作業,而吊機師傅向劉師傅索要5.9萬元。針對網友曝光,湖南高速公路官微日前發布消息稱,對3名負有監管責任的路政人員停職,進行專項調查。

  “簽字就8萬,不簽字就20萬”,本應保護司機合法權益的路政人員,聽任救援企業天價收費,監管責任自然是跑不掉的。湖南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負有監管責任的路政人員停職,進行專項調查無疑很有必要。從某種意義上講,相關部門監管失職比天價施救費本身更可怕。

  針對高速公路施救拖車收費的混亂狀況,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曾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進行清理規范。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規定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收費。盡管車輛發生故障吊裝貨物不屬于免費救援的范圍,給社會救援機構提供了市場契機,但仍有天價施救的新聞不時曝光。

  救援企業付出多少勞動,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個沒譜的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從經營者那里接受服務,雙方都應該遵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基本原則。吊車根本沒有作業,卻收取5.9萬元出場費,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也闖了法律制度的紅燈。

  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以后,路政部門要盡快疏通道路,施救過程帶有強制性。對于這種特殊消費服務,不說由路政部門提供公益施救服務,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籠頭,不能成為天價施救費的自由王國。既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有要求,監管部門就要依法依規規范清障施救行為,保護車主利益,而不能當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價打劫。

  對此,相關部門一方面要主動出擊,加強對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到公路一線查處違規交警與施救企業,另一方面要像湖南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那樣認真受理舉報,查處問題,不管是施救方,還是路政人員,誰觸及亂收費高壓線,就要嚴格依法依規處罰。唯有如此,法律制度建設才有意義,才能保護司機權益。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當司機需要救援時,路政部門應該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選擇。而路政人員指定的卻是天價救援企業,難免讓人懷疑路政人員與施救企業之間存在利益關聯。

  對此,不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要查處曝光出來的個案,政府也要給相關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戴上權力緊箍咒,激活交通施救市場競爭,避免路政人員指定的天價救援企業壟斷市場。如果不規范交通施救市場競爭,不對權力自肥動手術,不斬斷利益鏈條,權力脫韁與利益沖動合謀之下,天價救援費也許真會成為疑難雜癥。

  □葉祝頤(媒體人)

責任編輯:張國帥

施救費 湖南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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