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網約車動態加價機制:一家獨大 極不均衡

專家熱議網約車動態加價機制:一家獨大 極不均衡
2019年07月15日 05:04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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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網約車暴雨天加價將被“洗白”?市場調節價格如何防止趁火打劫

  7月9日,滴滴宣布從7月11日起調整北京市的計價規則。按照新規則,分區域分時段計價,其中,早高峰時段(6:00-10:00)將漲價,普通時段(10:00-17:00)則將降價。

  有乘客質問“高峰期漲價,滴滴是在趁火打劫么?”對此,滴滴網約車供需策略部技術總監郭飛7月10日回應稱:供需狀況是影響網約車價格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因素。早晚高峰、極端天氣、酷暑嚴寒時乘客需求更旺盛,而司機意愿、合規政策、安全保障等因素都會影響司機的供給。需求或者供給任意一方改變,都會打破原有平衡。

  然而,幾年前暴雨天氣時,乘客需要加價1.5倍才能打到車引起了不小的社會情緒。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2017年4月時怒批:“對平臺疏于監管,是把消費者精準地圈進了屠宰場!”

  交通運輸部網站7月12日公布了《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且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一方面,這被認為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讓消費者擔憂網約車動態加價機制獲得明文許可,今后暴雨天打車會不會被“趁火打劫”?

  根據2016年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意見》中再次提出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按照《意見》,要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失信懲戒機制,將經營者不執行道路運輸價格政策、重點時段或者惡劣天氣違規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作為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尊重消費者知情權

  2017年4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發朋友圈披露了不久前通過滴滴叫車的遭遇。

  時建中說,提前叫好的出租車,被司機單方取消;隨后再叫專車,平臺以“叫車過旺”為由粗暴地提示加價1.5倍。“這讓我再次感受到滴滴出行不受契約精神和商業道德約束的任性。”他說。

  此后,滴滴的動態加價機制變得收斂。交通運輸部2018年6月26日在對一份全國兩會建議的答復函中寫道:我部針對加價機制不公開、派單機制不透明等問題多次約談相關平臺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下一步,將適時優化完善相關政策,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公開派單算法和動態加價機制。

  如今靴子落地。7月12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賬單清晰、規范、透明,并接受社會監督。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21世紀經濟報道比較了目前滴滴、首汽約車、曹操出行3款網約車APP中的加價規則。滴滴的計價規則中規定:當處于高峰時段,周圍司機較少,或司機距離乘客較遠時,為促進成交鼓勵司機更快接單,平臺會對訂單適當加價。乘客加價金額全部給到司機,乘客加價會封頂。但未披露加價金額。首汽約車的收費標準中沒有列出加價項目,規定“具體收費請參考當地計價規則”,但APP中沒有列出具體規則。曹操出行計價規則中規定了遠程調度費,但只寫到“若乘客選擇調度,則需補償遠程調度費”,亦未列明具體標準。

  多位互聯網法治領域專家對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尊重和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定價權爭議的根源在于市場競爭

  雖然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這是否就是消費者想要的權利?

  目前仍有比較強烈的聲音反對網約車動態加價。時建中認為,如果經營模式是設法在消費者之間引入競爭,讓消費者相互競價方能獲得未有絲毫品質提升的服務,毫無疑問是不道德的。

  比如,排隊打車的乘客中,如果有人愿意加價,就可以先打到車,這是否公平?

  “這在商業行為中并不少見,比如入住迪士尼樂園中的酒店,就可以獲得一個游樂項目免于排隊的權利,如果愿意花幾百塊購買VIP,可以免于所有項目的排隊。網約車同樣是商業行為,它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不屬于公共交通。”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再比如,暴雨天動態加價,反對者認為對消費者“趁火打劫”,支持者則認為可以激勵司機出來接單。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說,“我贊同在早晚高峰時段實行動態加價,因為這樣可以把乘客推向公共交通。我反對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動態加價,因為動態加價這種機制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里才能起作用,但現在的網約車市場一家獨大,極不均衡。”

  “如果市場沒有充分的競爭,即使向社會公布了定價機制,最后的結果也只能是越定越高。”他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然而,在法律層面認定網約車是否存在壟斷需要相關條件,比如“相關市場”的認定,“一家網約車公司是否占據市場支配地位,需要放在出租車市場甚至整個城市出行市場中判斷。”朱巍說。

  胡鋼認為,巡游出租車的運價調整時,需要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雖然巡游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實行市場定價,但按照《電子商務法》確定的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思路,網約車定價和動態加價機制調整前,也應進行聽證。

  但朱巍認為,“一般而言,只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價格調整需要聽證,網約車并非公共出行系統的一部分,只是普通的商業行為,沒有必要進行聽證。”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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