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熊錦秋
光大證券可以設立賠償基金的方式主動賠償受損投資者。光大證券可與此次烏龍指受損投資者的部分代理律師一起協商談判,然后提出內幕交易補償方案,投資者如果接受補償,則表明其自愿放棄向光大證券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不接受賠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需自行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及訴訟風險。
證監會[微博]新聞發言人今天下午稱,認定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等多項違法違規。《證券法》雖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目前卻沒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出臺,投資者如何獲得賠償值得探討。
這類事情其實早有先例,在汪建中操縱市場案中,汪建中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有些投資者因受汪建中“掘金報告”影響買入股票帶來虧損,由此提出索賠訴求,但卻被法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主要原因是“對于操縱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
確實,目前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證券法》都各只有一句簡單的原則性規定,并沒有詳細的條文;另外,目前兩高雖然出臺《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這只是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均還沒有出臺。筆者認為,有司法解釋的,法官當然應遵照解釋執行;沒有司法解釋的,法官完全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去適用。
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不可能不運用自由裁量權,法官自由裁量權是與法共存的,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小些;沒有司法解釋,只有法律原則性規定,法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相對就大些,當然此種情況下,法官只要基于法律規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尋求裁判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并據此作出正確裁判即可。
實際上,不少法律都沒有司法解釋,有些司法解釋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長時間后才出臺的,而在出臺之前通常已有很多判例。既然光大證券被認定內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應該切實貫徹《證券法》規定,落實光大證券的民事賠償責任,盡管這種判決或許無法做到絕對公平,但除了上帝,誰也無法做到絕對公平。
相反,法律對內幕交易行為人明明白紙黑字有賠償方面的原則性規定,而有關各方也明知道行為人在其中存在部分不可推卸的責任,卻因為沒有司法解釋,或者法官因為擔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擔責任,就放棄執法判案,讓法律成為擺設,這才是對公正法制環境的莫大傷害。此類現象,也會催人深思,到底是法律地位高、還是司法解釋的地位高?
另外,光大證券也完全可以效法平安證券[微博],以設立賠償基金的方式主動賠償受損投資者。有人稱萬福生科保薦人及其大股東主動賠償投資者,說明A股市場引入了和解機制,但在國外,證券監管和解制度是指以和解代替行政處罰從而達到實現證券監管目標的一種新制度,而萬福生科及其保薦人賠償投資者的同時、均被監管機構采取了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可謂中外有別。
不過,平安證券主動賠償方式確實有很多好處,它可避免后續民事訴訟索賠的成本高昂與程序冗長,無論是對責任方還是對于索賠的普通投資者,都無異于是一種解脫,由此可以讓市場主體節省大量時間和精力去干點正事,值得推廣。
綜上,筆者建議,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等民事賠償可按如下方式操作:光大證券可與此次烏龍指受損投資者的部分代理律師一起協商談判,然后提出內幕交易補償方案,投資者如果接受補償,則表明其自愿放棄向光大證券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不接受賠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需自行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及訴訟風險。
而法院在審理投資者索賠內幕交易案件時,無需等待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出臺才敢照葫蘆畫瓢,完全可以遵循法律規定精髓,以公正之心充分運用自由裁量權,給出公正判決,從而也為今后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制訂出臺、提供良好的標桿范例參考。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