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宋聆
在城鎮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說法提出伊始,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猜測就不絕于耳。直至最近高層的表態,才讓房地產、炒地皮夢略略破碎。
土地所有制涉及到我國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可能說改就改。農村土地涉及到的不僅是意識形態問題,還是維持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基礎。城鄉差距極大的二元結構雖然是未來的改革對象,但也是現階段還不可動搖的經濟基礎。農用地不僅是農民的重要生產資料,也是維持農村穩定、維持占大多數比例人口的穩定的基礎。如果城市居民因投機或投資的目的收購農民的土地,導致農民與土地之間的聯系被切開,將極大的危害城鄉二元制的維持,從而影響整個改革的進展,甚至影響我國的政策經濟制度,這是碰觸底線的行為,絕不可能被允許。縱觀建國以來黨的若干重大決議,可以發現,在基本問題上,黨的態度從未發生動搖。可以預見,在其他條件——至少為農民可從脫離土地,或土地作為轉移勞動力的蓄水池作用不再重要時——未成熟時,投資于土地權利本身將會被嚴厲禁止。
但相關的權益并非毫無機會。上一個十年,我們習慣于各種炒,這背后有諸多原因。一紙禁令,并非全部可以禁住,否則,歷朝歷代的官都好做許多。
傳統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對土地的增值作用闡述得很深,資本對于土地的渴望也不會因一聲斷喝而止步。因現行法律所囿,在創設了諸多例如“收費權的收益權”之類《物權法》上本不存在的權利后,農業土地經營權也被創設,雖然承包權與承包經營權二者之間是完全等同還是部分包含、農民若在實質上長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還有必要保留名義的承包權還未定論。
預計2014年及今后的幾年,農業土地經營權信托流轉將會大行其道。而在2013年12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重申,不論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相當于承認了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也就是說,直接買土地使用權是不行的,但買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的。
在此之前,此類權利的流通總有如履薄冰的感覺。一是宏觀政策不定,二是畢竟不是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在面臨司法糾紛時,總有一種“非法利益不受保護”的擔心,此前已有多個判決面臨此困境。
2014年,解決的機會出現了。
本屆政府上任尚未滿一年,動作不少,但較為具體、系統的施政思路還未明確傳達至社會各界。相比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我個人更看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其中,涉及2014年的為28項,明確了時間及要求的只有一項,即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此項工作日前又一次被提出,可以確定,此項工作將會如期完成。
不動產登記的作用遠超過目前民眾所關心的查詢貪官財產、反腐等,更深遠的意義是確權。長久以來,關于公、私所有權是否應處于同一保護下的爭論較激烈,2006年前后,《物權法》的制訂更將爭論推向高潮。動產及不動產的登記最直接的作用是確權。剛剛結束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發現的比掌握的數據多2億畝也是確權激勵的間接作用。登記即是確權的一種最重要的、也是力度最強的形式,它直接獲得官方承認。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部分地區已經開始試點動產統一登記。按現行法律,動產登記分屬于不同政府部門。在某試點省份,根據文件,涉及動產登記的部門將其登記的權利統一授權給一個部門,由其統一登記。該省份高級人民法院亦在司法中承認該機構登記的效力。
確權的意義重大,將會影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也會影響政府與民眾之間邊界的劃分,意味著我國將徹底走向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雖然還是管制的市場經濟。確權可能會影響稅制的變動,但2014年顯然還僅是基礎,談不到太遙遠的未來。但是,能登記的權利都是法律保障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
可以說,有了此保障,目前在夾縫中的權利,都可以名正言順的流動。預計用益物權(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流轉將會得到極大的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宋聆,關注保險業中宏觀的運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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