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趙鷂
在監管科技的條件下,對于實質從事金融中介業務的金融科技公司,特別是初創型金融科技公司,監管政策就有了調整的空間,即可不強制對該公司施行牌照監管,但要求該公司接入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這實質上就是創建了非現場“聯合辦公”機制。
現在,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現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它們的邊界不斷與傳統金融的發生沖撞,由此產生如何平衡創新與合法合規的監管難題。在中國,僅僅三年時間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就經歷了從監管真空期、輿論一邊倒的“軟法監管”到14部委聯合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認為中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論提供了絕好的啟示與參考。的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躍進式實驗所產生的經驗與教訓為世界各國制定金融科技的監管政策提供了獨一無二的研究樣本。
(一)監管啟示
筆者認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對金融科技的監管至少有以下三點啟示:
一是科技驅動金融發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的“專利”,監管理念不應發生跳躍式波動。以唯物史觀看,互聯網金融經歷了互聯網技術在傳統金融體內孕育、驗證、發展、成熟進而外溢到互聯網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連續演變,那么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應連續,針對傳統金融部門的監管理念既不應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會完全與金融科技的實際脫節,這對矛盾是對立統一的,不會產生誰顛覆誰的結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會不改變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實,監管部門應有定力。金融科技也好,互聯網金融也罷,其從事的活動都是金融中介,發揮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聯網”只是表象,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是問題的實質。諸如國內學者、媒體與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一起鼓吹的“軟法監管”就是典型的避實就虛,嚴重影響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往往從“小而無視”直接到“大而不倒”,監管與市場應持續有效溝通。“余額寶”在不到9個月時間里就從籍籍無名的小型貨幣型基金迅猛發展成數千億規模的大型公募基金,這種指數級別增長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能夠實現超常規發展,其規模從初創時期的被監管部門“小而無視”直接變成“大而不倒”,監管部門則經歷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尷尬過程。
(二)監管挑戰
結合筆者前日發表的《什么是金融科技(一)》所指出金融科技有著低利潤率、輕資產、高創新、上規模等基本特征,其中特別是“輕資產”對現有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根本挑戰,凡是那些實質承擔信用、市場、操作風險暴露的金融科技理應保有一定的自有資本,否則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會由全社會承擔(中國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訓)。但是,如對金融科技提出與銀行、證券、保險等一樣的監管資本要求,則會很大程度上抹殺金融科技的創新能力。
其次,“高創新”對現有的金融創新評價機制帶來了挑戰,會增加無謂的監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創新機制與頻次均完全不同于傳統金融,現有的產品及業務創新評價方法、流程是否還適用于金融科技,取決于監管部門投入的監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創新的高失敗特征就會導致監管部門為此投入的監管成本多成為沉沒成本,本質還是由全社會埋單。
再次,“上規模”即是直接從“小而無視”到“大而不倒”對金融穩定、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帶來了全局性影響。特別是網絡經濟中的競爭性壟斷特征,即金融科技巨頭的壟斷源于技術壟斷、生態壟斷,這類壟斷具有脆弱性與暫時性的特點,一旦破壞性創新技術出現,原有的壟斷力量就會消失,市場將暫時失序,直到新的壟斷者出現時市場才能恢復秩序。這一特征在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市場表現最為明顯。除了支付寶、財付通等少數幾家支付機構占據絕大部分市場份額外,上百家支付機構生存艱難,違規現象嚴重,市場幾乎失序。故而,監管既要保證公平競爭,還要適度容忍壟斷,既防止“贏者通吃”,還要維持“贏者吃大頭”。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過網絡效應的“臨界值”而導致的“低利潤率”是免費金融服務、賠本賺吆喝的金融“異象”的根源,這會直接驅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規模”、“輕風險”、“搶先跑”,使得金融領域蘊含巨大的未知風險。這需要監管部門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相結合,從現場監管為主轉向非現場監管為主,提高金融監管的科技實力。
(三)用科技監管金融科技
要應對上述的監管挑戰,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改進監管的同時加強科技監管的力量。正如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Andy Haldance所言,隨著金融服務產業越來越多的使用科技,監管部門也獲得了機會以評價之前無法測量的金融風險,并使得風險管理全局化、全體系化成為可能。的確,金融服務業大規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監管部門也必須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才能實現“魔高一丈”。
事實上,全球的金融監管部門都在達成這種共識并在行動。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SFC of Hong kong)已經成為香港政府FinTech領導小組的成員(FinTech Steering Group);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推出了與初創型科技金融公司聯合辦公的“Innovation Hub”計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計劃投資2.25億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國也召開了數字貨幣座談會,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小組。英美等主要發達國家的監管部門提出了監管科技(RegTech)的構想,主要是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直連每個金融機構的后臺系統,實時獲取監管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數據可視化等技術手段完成監管的報告(reporting)、建模與合規等工作。
具體而言,監管科技的應用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監管資料的數字化。即將與監管工作相關的全部資料,包括影像、音頻、圖片、文字等進行數字化處理與存儲。
二是預測編碼(Predictive coding)。即將被監管對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為數字化標記后,視作一串離散信號,利用前面或多個信號預測下一個信號,然后對實際值和預測值的差進行編碼,這適用于監管部門遇到一些缺損數據,如影像、音頻等,輔助判斷是否要對被監管對象進行關注。
三是模式分析與機器智能(Pattern analysis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即運用模式識別與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將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圖像和視頻處理,視頻跟蹤和監控,魯棒統計學和模型擬合等先進技術運用于判別、抓取、分析監管對象的非正常行為。
四是“大數據”分析。即要消除監管與被監管之間的“信息孤島”,運用先進算法、網絡科學等方法偵測范圍更加廣泛的全網絡中的可疑金融交易與行為,并進行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監管對象。同時還能分析整個金融網絡的特征,以修補網絡的脆弱性。
在監管科技的條件下,對于實質從事金融中介業務的金融科技公司,特別是初創型金融科技公司,監管政策就有了調整的空間,即可不強制對該公司施行牌照監管,但要求該公司接入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滿足實時合規(Real-time compliance)的技術要求,這實質上就是創建了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主體的非現場“聯合辦公”機制,也就保證了金融科技“易合規”的基本特征。
(本文作者介紹:金融學博士在讀。諳熟第三方支付及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脈絡及要點。兼任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書長。)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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