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作家 肖颯
P2P應變更企業名稱,加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幾個大字。工商登記辦完后,記得到工商登記注冊地的金融辦相應部門備案登記,接受評估分類和公示。看起來時間很長,干起來時間緊湊。
研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網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最后一頁的整改期讓人心中振顫,這就意味著國家給出了deadline,一旦網貸管理辦法正式生效,必然是一場爭分奪秒的大戰,幾乎每家平臺都要改造升級。既然如此,未雨綢繆,早做打算為上策。
1、嚴守合規底線。
颯姐在網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當天撰寫過一篇P2P負面清單的文章,網貸平臺應當著重遵守禁止性規定:第10條禁止行為、第16條線下業務、第25條借貸決策。不得自融自擔就不贅述了,關鍵是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不得混合、捆綁、代理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的業務。其實,這些內容就是針對目前P2P網貸平臺中一些激進的產品,監管機構已經看到了,也表明了態度。
2、“評價權+處罰權”歸地方監管部門。
颯姐講課時常會強調:網貸平臺要尊重當地金融工作局。在征求意見稿中,我們發現對一地區P2P網貸平臺擁有評價權的是各省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即:省、直轄市金融工作局\金融辦。依據征求意見稿第5條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換句話說,以后對網貸平臺能夠分類評價并公示的有權機關是省金融工作局\金融辦,而非“既是運動員又想當裁判員”的同業公司。根據征求意見稿第40條,給予網貸平臺處罰的還是注冊地金融工作局。
3、資金劃撥指令歸出借人和借款人。
作為中介機構,P2P網貸平臺越俎代庖的日子太久了,從第三方支付存管資金開始,劃撥資金的指令來源于誰,本身就是問題。颯姐遇到的案例中,就是因為劃撥權掌握在平臺老板手中,而使得其涉嫌犯罪。網貸管理辦法出臺后,銀行獨攬存管大業,其只能聽命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才能動錢。這可能加大了系統開發的難度,“滿標”后何時劃轉?建議銀行會同專業機構設置一套“多出借人決策制度”合理劃撥。
4、“打報告”成為常態。
從征求意見稿第37條、第38條看出,網貸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后,應當立即報告;發生一般事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鑒于網貸行業屬于廣義信貸市場,在經濟下行壓力下易發經營風險,一旦出現經營不善等重大經營風險必須立即報告。一旦因商業欺詐被起訴必須立即報告。如果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則要5日內報告。“起訴報告制度”不如替代成“法院系統對接制度”,地方監管機關與人民法院網等官方機構合作,比每家每戶來報告更有成效,同時后者還有延遲報告的責任,我們在安全事故處理中常遇到預估事件大小,處理事件長短而被牽涉處理的領導干部。建議公對公,更可靠。
5、再養一家會計師事務所。
一家P2P平臺首先要繳納參加網貸協會的會費,然后要支付銀行托管的費用,繼而要支付平臺合規的律師費,終于,還要加一個年度審計的會計費,這還沒有算IT和風控人員費用。增加平臺運營成本,也是成功篩選優質平臺的方法。這點倒是讓我想起經濟學的諸多原理,監管立法團隊果然高屋建瓴,頗有深意。
此外,還應變更企業名稱,加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幾個大字。工商登記辦完后,記得到工商登記注冊地的金融辦相應部門備案登記,接受評估分類和公示。看起來時間很長,干起來時間緊湊。征求意見稿與定稿應該不會變動過大,如上幾點,大家可以操練起來了。加油!!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