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賬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王永利
越來越多的規則將實現協議化、程序化,納入電腦和互聯網系統中由機器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進行監督,大大提高制度執行和監督的嚴密性。可見,沒有嚴密的規則和公正的中介,互聯網交易是難以健康高效發展的。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打破邊界、互聯互通”的特質和功能,正在信息連接層面大大拉近價值創造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信息的直接交互,也推動了網上“P2P”式的交易,包括商品交易和金融交易等快速發展,甚至還催生了網上“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及其交易,也直接挑戰了傳統世界的監管體系,于是,很多人認為,互聯網時代將是“去中介化”、“去主權化”的世界。
直觀看,互聯網的發展確實呈現出去中介化、去主權化的態勢,但是,仔細觀察,這卻只是互聯網發展的一個方面,從另一方面看,互聯網卻更加強調規則和中介。
在工業時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水平越來越高,社會交往和交易的鏈條越來越長,相應的,各類中介組織也越來越多,使得價值創造者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信息不對稱很容易使得供需脫節,浪費社會資源,也使得價值更多地被中間環節所瓜分,不利于保護價值創造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互聯網的發展使得信息的交互非常便捷,成本大大降低,供需雙方在信息連接層面實現了“面對面交流”的效果,確實出現了去中介化的態勢,傳統的行業和分工邊界變得模糊甚至消失,產業鏈垂直整合、橫向開放,信息流、實物流、資金流等“多流合一”的跨界融合與共生發展趨勢不斷增強。
按需定產、個性化生產更容易提高生產效率,減少資源浪費,更好地保護價值創造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近年來,網上電子商務(電商平臺和網上交易)以及互聯網金融(網上支付、P2P借貸、股權眾籌等)快速發展,并對傳統的商業物流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等產生了巨大沖擊。
然而,盡管互聯網的發展有利于消除傳統商品或金融交易信息連接和供應鏈(產業鏈)上的中介環節,但卻并沒有徹底消除中介:一方面,互聯網平臺已經成為供需雙方信息交互的中介;另一方面,由于供需雙方僅僅是通過互聯網中介實現了信息的交互,卻并沒有實現人與人或者企業與企業直接的面對面交流,廣泛而大量的網上交易,反而使得交易雙方很難認知和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這必然會影響交易的進行。因此,這種網上交易,更加需要有第三方中介和更加嚴格執行的規則。
這就是為什么網上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第三方支付”參與的原因。正因為網上交易的雙方相互之間并不了解,賣方會擔心發了貨買方不付錢怎么辦?而買方則會擔心付了款賣方不按約定給貨怎么辦?這些問題不解決,網上交易實際上很難促成。
這就需要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必要的監督,確保雙方按約定執行:買賣雙方在網上達成交易后,買方必須將約定的價款交給第三方機構作為保證金,而賣方則要按照約定及時發送商品。在約定時間內,如果買方沒有提出異議,則第三方會將貨款從買方的保證金賬戶劃轉到賣方的賬戶,完成整個交易的資金清算和流程(實際上,這種做法非常類似我國傳統結算辦法中的“托收承付”,只是后來推行“三票一卡”,即支票、本票、承兌匯票和銀行卡之后,由于結算工具本身已經增信,到上世紀90年代末期,“托收承付”結算辦法才退出舞臺)。
我們現在把網上交易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稱之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實際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職責重點不是“支付”,而是中介和督導,是將買賣雙方及其約定都納入視野,并督導買賣雙方必須落實交易約定,公平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由于叫“第三方支付”,有的人想當然地按照支付機構的參與者去理解,錯誤地認為,這是針對作為支付清算中心的中央銀行,以及作為支付清算主體的商業銀行而言的、新出現的第三類支付清算機構。這一點需要加以澄清)。
第三方支付的產生和發展,強化了中介和督導,是網上交易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并進一步發展到依賴互聯網連接和支付監督中介發展起來的,諸如Uber(打車)、AirBNB(房屋分時租賃)等“共享經濟”的模式之中。
實際上,在買賣或交易雙方不能面對面交流的情況下,交易的促成永遠都需要有信息中介,不管是以前由人或機構充當中介,還是接下來更多地由互聯網充當中介,本質都沒有變化,變化的只是形式和效率(效率不斷提高、成本不斷降低)。
同時,作為交換或交易,根本的法則必須是等價交換、平等互利、按約定辦事(“契約精神”),而這,就必須有規則和監督規則執行的中介。以往規則的制定和監督執行更多地依靠人員和機構進行,而人員和機構監督執行往往會產生疏漏甚至尋租,影響規則的嚴格執行。
接下來,越來越多的規則將實現協議化、程序化,納入電腦和互聯網系統中由機器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進行監督,大大提高制度執行和監督的嚴密性。可見,沒有嚴密的規則和公正的中介,互聯網交易是難以健康高效發展的。
正因為如此,網上P2P借貸、股權眾籌等金融活動的發展,馬上就對個人和企業的征信和違約懲戒提出了需求。在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社會法律環境,特別是違約懲戒不夠嚴厲的情況下,過快地發展P2P借貸、股權眾籌等金融活動,往往會積累嚴重的信用風險,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現在,這種狀況已經出現)。
于是,有人主張更多地利用互聯網的社交圈,發展熟人借貸或熟人眾籌,依靠朋友圈的約束,削弱對借款人信用了解不夠和違約懲戒不足的影響。這會有一定的發展空間,但卻沒有堅實的發展基礎。
實際上,鄰居或親友間的眾籌(互助)活動在全世界都曾經廣泛存在,在中國,互助和“湊份子”至今還是廣泛存在(在經濟實力低下、專業化分工不足的情況下,蓋房子等重大活動完全依靠自己的資金和力量是很難完成的,需要建立合作共助的關系才能完成。而且,為了促進鄰里及社會和諧,很多社會制度和民間風俗都注重推動這種合作共助機制的建設,如娶媳婦需要有人抬轎子、老人送葬需要有人抬棺材等)。
但是,由于這種互助眾籌的方式,是將人情參合到商業活動之中,很容易打破商業活動“等價交換、平等互利、按約定辦事”的基本規則,造成商業規則的扭曲,因而也就會削弱這種活動的生命力。
一旦出現專業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這種熟人互助眾籌的方式就很容易被取而代之,人們更愿意選擇不講人情、只講規則的商業活動方式。由此可見,發展熟人借貸或熟人眾籌,作為彌補傳統金融的不足是有一定發展空間的,但從長遠看,是違反經濟規律、沒有太大前途的。
同樣道理,目前階段要依靠互聯網技術創造出一種“超主權貨幣”并真正取代現實社會中的國家主權貨幣也是很難的。
在廢棄金銀本位制之后,世界各國的貨幣都變成完全由其主權保護的“法定貨幣”或“主權貨幣”,相應的,貨幣的投放和回籠以及貨幣總量規模完全由政府或貨幣當局人為控制,缺乏客觀有效的控制標準,非常容易造成貨幣總量的失控,甚至各國政府很容易通過擴大貨幣投放、推動貨幣貶值的方式,無形之中進行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并推動社會擴大消費和投資,刺激經濟發展。
這又很容易造成社會負債率,特別是政府負債率的不斷提高,嚴重透支未來,并產生嚴重的金融危機隱患。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機接連爆發,特別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更使很多人強烈呼吁進行貨幣體制改革。正是在這種情況下,2009年初基于互聯網和加密技術并按照黃金原理設計的“比特幣”(Bitcoin)應運而生,一度在全世界都產生了極大的反響,不少人認為比特幣將成為超主權的世界貨幣。
但是,目前全世界的治理仍是以國家作為基礎和主體的,聯合國[微博]組織的作用有限,沒有足夠強大的法律保護和支持,即使技術上比較完備,比特幣(甚至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微博]的SDR)也很難取代各國主權及其法定的主權貨幣,成為合法的超主權貨幣在各國自由流通,最多作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大宗商品或者外匯,就像黃金或白銀一樣。
當然,不能取代各國法定的主權貨幣,并不代表這種貨幣創新和探索沒有價值。實際上,在跨境支付清算中,所涉及的貨幣越多,所造成的兌換和監管成本、匯率和套匯風險等就越大,如果能集中到一種貨幣,則效率會大大提升,成本和風險會大大降低。
因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清算組織開始設計和運行內部單一的數字貨幣,各國主權貨幣需要兌換成其數字貨幣后,才能參加清算。這種貨幣并不排斥各國主權貨幣,而只是建立起一種可以與各種貨幣進行兌換的數字貨幣。這種數字貨幣也同樣需要有明確的貨幣規則并得到用戶認可。如果能長期運行并得到廣泛認可和接受,就可能成為一種新的貨幣。這種新的貨幣可能與各國主權貨幣共同生存,但要取代主權貨幣卻是非常難的。
可見,互聯網的發展,可以改變很多事物發展的方式或業態,但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卻是必須遵守的!
(本文作者介紹:樂視金融CEO,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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