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楊凱生
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長遠的發展,為了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定,需要從現在就重視互聯網金融的外部監管和行業自律,不能聽任其不受約束地“野蠻生長”。
這些日子以來,互聯網金融成了一個熱門話題。有的說這是對傳統銀行的根本性挑戰,斷言銀行要被顛覆了。更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發展后,它將取代現有的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形式,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將不再起作用,甚至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功能也會被取代。
于是不少人躍躍欲試,都想投身于互聯網金融業務,認為這是難得的商機。有人則干脆說,就是要當金融業的“攪局者”。
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目前這種狀況,首先應該肯定,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革新和互聯網功能的迅速進步而形成的潮流,因而這些現象的產生有其歷史性;其次,也需要指出,目前不少人對所謂互聯網金融的認識還不夠全面,了解也不夠充分,市場上的一些說法和做法明顯地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目前的不少現象也許只是階段性的。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究竟什么是互聯網金融尚無統一的定義。按理說凡是通過互聯網來運作的金融業務都應列入“互聯網金融”的范疇。但我國市場目前似乎更多的是將互聯網金融特指為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行業所開展的那些業務。對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還需假以時日。
本文只是試圖談談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銀行已經做了些什么、互聯網企業正在做什么,尤其是想談談某些互聯網金融運作模式存在的風險和隱患,談談對互聯網金融加強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銀行落伍了嗎?
不少人認為銀行尤其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個傳統色彩很濃的行業,銀行對互聯網的了解和應用、對大數據概念的認識都是不夠的。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失之偏頗。固然銀行的業務處理流程還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銀行的服務效率也應該進一步提高,但坦率地說,在我國互聯網企業出現之前,銀行已建立了自己的全國性的計算機網絡。
之后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革新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銀行更是通過公共互聯網與自己企業及全國網絡的對接,實現了業務運作和經營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數據化,并進而將覆蓋面從國內延伸到了全球。
就拿工商銀行來說,雖然現在有17000余家營業機構,但目前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等渠道處理的業務量已占到全部業務量的78%,相當于替代了30000多個物理網點。
我們自主研發的核心應用系統支撐了海內外龐大經營網絡的平穩運行,目前日均業務量為2億筆,每秒處理業務的峰值達到6500筆。去年全年的電子支付結算金額達到332萬億元人民幣,結算筆數超過了130億筆。
而對海量的各類數據,工商銀行通過多年的努力,已經搭建起了以數據倉庫為核心的經營管理數據體系,實現了客戶信息、賬戶信息、產品信息、交易信息、管理信息等的集中管理,形成了數據標準、數據質量、數據架構、元數據、數據生命周期、數據安全以及數據應用等全流程的數據信息管理機制。
積累的數據規模將近300個TB,利用這些數據,建立了4.1億個人客戶和460萬法人客戶的信息視圖和星級評價體系,開發了34個法人客戶評級模型、75個零售信用評分模型、16項市場風險內部計量模型和17類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模型。
客戶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數據的積累長度均在10年以上,已達到巴塞爾資本管理協議Ⅲ的要求。工商銀行還建立了獨立的模型驗證團隊,對數據應用的有效性、準確性進行持續驗證和監控,內部審計部門對驗證情況進行審計。
工商銀行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將客戶評級結果用于信貸準入和貸后監測,2005年開始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最新要求對信用評級方法、系統與流程進行了全面優化,2008年開始將風險計量結果用于風險管理全流程,2010年起進一步將有關結果正式用于貸款質量分類、撥備計提和經濟資本分配,并在此基礎上開始實施法人業務和零售業務的RAROC(風險調整后的資本收益率)管理,實現了按風險與收益均衡的原則進行授信審批和定價。
就拿最近媒體熱炒的網絡信貸而言,截至今年8月末,工商銀行以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網貸通”的貸款余額已超過2150億元,累放額已近11000億元。
以上所說的還僅僅是工商銀行,事實上,這些年來我國其他的銀行特別是大型銀行也都在IT系統的開發和信息化、數據化建設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我之所以要羅列上述這些情況,意在說明中國的銀行業并非如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樣,不會運用互聯網技術,缺乏對各類數據的分析整合能力。中國的銀行完全應該,也有條件在互聯網金融崛起的過程中,進一步加快自身的發展。
中國的銀行在運用信息網絡技術提供金融服務、實施內部管理方面沒有落伍而且正在繼續前行。此外,應該指出的是,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業務實際上很少能脫離銀行的基礎服務而自行處理,例如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客戶身份認證還是需要通過銀行的客戶信息進行的,資金劃撥和清算則一定是要通過銀行系統完成的,等等。總之,對這些問題都應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當然銀行也確實需要繼續更新觀念,繼續跟蹤新技術,繼續學習新方法。目前銀行在互聯網應用和IT系統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在數據的采集方面,結構化數據采集能力較強,客戶與銀行之間的交易活動數據積累較多,例如賬號、金額變動情況、存款情況、貸款情況、違約情況、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等;而對非結構化數據采集不夠,處理能力有限。
例如各類形式的文檔、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銀行必須意識到非結構化數據將越來越廣泛應用于互聯網、物流網、社交網、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能因為這類非結構化數據不便于用數據庫二維關系來表現,就忽略了對它們的采集和管理。要注意學習借鑒電商企業重視掌握客戶之間的交易記錄、點擊流、客戶互動評價、行為習慣、物流信息的思路。
二是在數據的應用方面,銀行習慣于將數據的分析結果用于風險評估和管控,雖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客戶識別和分層能力,但運用其有關成果開拓市場、營銷客戶做得還不夠,而電商企業在這方面的主動性很強,積極性很高。銀行需要努力學習和借鑒電商企業在業務處理上十分強調便捷和注重客戶體驗的理念。
三是銀行在業務流程的設置中,要進一步揚棄單項業務往往單一化運營的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創新功能,加強組合性的信息應用和業務處理,例如線上線下聯動、支付融資聯動、資金流和信息流、物流的融合等等。
四是銀行在數據分析師隊伍的建設方面,人員雖不少但集中不夠,分散在各專業條線,發揮整體合力不夠。據了解,有的網絡金融公司,雖然只有不到1000人,但專門集中從事數據分析的人員占比超過了三分之一。
這些都需要銀行進一步深入研究和認真改進。所以,筆者的觀點是,斷言銀行已經過氣的結論是站不住腳的。但銀行確也必須與時俱進,順勢而為,方可繼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互聯網企業如何介入金融業務?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基本可以劃分為支付結算類、融資類、投資理財保險類等幾大類。而在每一類中又可根據具體業務模式進行一些細分。至于虛擬貨幣在我國尚未成氣候,本文暫不作更多涉及。
在支付結算業務中,首先是那些依托自有網上購物網站發展起來的綜合性支付平臺。這類平臺具備在線支付、轉賬匯款、擔保交易、生活繳費、移動支付等功能,代表企業有“支付寶[微博]”、“財付通”等。除支持自有購物網站的支付需求外,一些綜合性支付平臺已經與各類購物網站、電商平臺簽約,為它們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其次是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代表企業有“快錢”、“環迅支付[微博]”、“首信易支付”、“lakala”等。這類支付平臺通常并無自有購物網站,主要通過各式各樣的支付業務為其合作商戶服務。例如“快錢”的生活類支付業務,“環迅支付”的網游支付業務。“首信易支付”還從事支付返現的活動,“lakala”推出了電子賬單處理平臺及銀聯智能POS終端,可以提供用戶線下支付和遠程收單服務。
在融資業務中,類型很多,結構各異。例如P2P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網絡借貸,原本是指通過網絡平臺實現并完成的小額借貸交易。正常的P2P具有單筆交易金額較小,供需雙方以個人、小企業為主的特征。如果再作進一步細分的話,目前P2P在國內又可分為好幾種模式。
一是無擔保線上模式,代表企業為“拍拍貸”。該模式下,網絡平臺不履行擔保職責,只作為單純的中介,幫助資金借貸雙方進行資金匹配,是最“正宗”的P2P模式。這種模式本質類似直接融資。據了解,這是不少國外監管機構唯一允許存在的P2P模式。
但國內目前P2P的主流模式是有擔保線上模式,代表企業有“紅嶺創投”等。這種模式下的網絡平臺扮演著“網絡中介+擔保人+聯合追款人”的綜合角色,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擔保,實質上是承擔間接融資職能的金融機構。
再有就是債權轉讓模式,代表企業為“宜信”。該模式下,借貸雙方通常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個人先行借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資金借出方將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模式。通過不斷引入債權并進行拆分轉讓,網絡公司作為資金樞紐平臺,對出資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網貸公司是由傳統的民間借貸發展而來的,它們通過網絡主要是進行宣傳營銷,吸引資金出借人和借款人到公司洽談借貸事宜。其特點是往往對借款人要求抵押,對出借人提供擔保,可以看做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民間集資借貸行為。
目前媒體報道最多、網絡最為熱議的就是以“阿里小貸”為典型代表的,基于信息的搜集和處理能力而形成的融資模式。它與傳統金融依靠抵押或擔保的模式不同,主要基于對電商平臺的交易數據、社交網絡的用戶信息和行為習慣的分析處理,形成網絡信用評級體系和風險計算模型,并據此向網絡商戶發放訂單貸款或信用貸款。
另一種融資模式可稱為供應鏈金融模式,代表企業為“京東商城[微博]”。該模式下電商企業不直接進行貸款發放,而是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通過提供融資信息和技術服務,讓自己的業務模式與金融機構連接起來,雙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服務于電商平臺的客戶。在該模式中,電商平臺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擔融資風險。
除以上幾種主要的網絡融資模式之外,我國也出現了類似于美國的Kickstarter,通過網絡平臺直接“向大眾籌資”、“讓有創造力的人獲得資金”的做法,例如“點名時間”、“有利網”等互聯網企業。目前規模都還不大。
在投資、理財、保險類業務方面,一種是為金融機構發布貸款、基金產品或保險產品信息,承擔信息中介或從事基金和保險代銷業務。代表企業有“融360”、“好貸網”信息服務網站,以及“數米網”、“銅板街”、“天天基金”等基金代銷網站。
另一種是將既有的金融產品與互聯網特點相結合而形成的投資理財產品或保險產品。以“余額寶[微博]”和“眾安在線”的運費險、快捷支付盜刷險等為代表。
以余額寶為例,客戶將支付寶余額轉入余額寶,則自動購買貨幣基金,同時客戶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進行消費支付或轉賬,相當于基金可T+0日實時贖回。
“眾安在線”則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保險銷售和理賠,目前專攻責任險和保證險,并且已在研發包括虛擬貨幣盜失險、網絡支付安全保障責任險、運費保險、阿里巴巴[微博]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
這些運作方式有風險嗎?
應該肯定,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定位功能等科技手段的不斷進步,憑借社交網絡、電商平臺等積累的用戶群體及其交易數據,互聯網企業可以較高效地了解用戶在金融服務方面的需求和偏好,這在創新、整合和定制化服務方面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傳統服務模式既帶來了不小的挑戰,也帶來了不少的啟發。
銀行應該從管理理念、業務流程等方面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認真的學習,取其所長,棄其所短,不斷研發和推出更貼合用戶需求、操作界面更友好、處理流程更高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并且主動加強與電商企業、電信運營商以及各類互聯網企業的業務合作,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保持和鞏固銀行業多年積淀下來的客戶基礎優勢、資金實力優勢、品牌信譽優勢以及穩健經營的文化優勢。
現在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們大家充分肯定互聯網金融便捷性的同時,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安全性——這一任何金融交易行為須臾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對應前文所列的我國目前的一些互聯網金融模式,進一步分析和認識其所存在的風險隱患似有必要。
例如在支付類業務方面,某些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用戶注冊時只需用戶在支付機構的頁面輸入證件信息、銀行卡號和在支付機構的賬戶密碼,這種做法難以核實客戶的真實身份,其安全性比銀行降低了幾個層級,尤其是支付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反洗錢法規難以有效落實。
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進行大額資金匯劃時,也不需使用U盾等安全校驗工具(這恰恰是銀行總結多年經驗、汲取不少教訓而堅持采用的安全措施),而只需客戶錄入綁定手機收到的動態校驗碼,甚至是第三方支付的賬戶密碼即可完成大額資金的劃轉。近年來就曾多次發生過未經客戶授權就從客戶賬戶上劃走巨額資金的案例。央行[微博]等有關部門規定的對客戶保證金等資金應實施托管的要求,由于種種原因也一直難以真正落實。
又如在融資類業務方面,就拿P2P而言,除了有些P2P平臺還堅持不提供擔保、不承擔信用風險之外,現在越來越多的P2P機構都一肩挑著籌資、資金中介和擔保職能,但由于缺乏對其資金來源的監控,又沒有對P2P機構放貸行為的資本約束,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近期已發生若干起網貸公司跑路事件,涉案網貸公司通過對出資人、注冊資本、借款人等重要信息的造假引誘客戶上當。目前不少P2P公司都宣稱其融資的違約率極低,但實際上背后依靠的是資金池的搭建,信用風險正在不斷積累。原先在網貸行業口碑還不錯的一些公司因資金鏈出現問題而一度停業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還有的在網絡信貸業務方面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的平臺,其風險控制的核心在于數據整合、模型構建和定量分析,它通過將自身網絡內的客戶交易數據(例如客戶的評價度數據、貨運數據、口碑評價等)和一些外部數據(例如海關、稅務、電力方面的數據)的整合處理,利用信用評價模型計算出借款人潛在的違約概率,進而以此作為如何放貸的標準。
應該說這一思路是符合互聯網金融發展規律的,但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風險隱患。這種平臺目前依靠的數據主要由與其電商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構成,數據維度較為單一,有效性還不足,關于B2B的數據更是缺乏。而且由于眾所周知的網上“刷信用”、“改評價”等行為的存在,要真正保證交易記錄和口碑評價等數據的真實性也是困難的。而數據質量直接決定模型計算結果的可靠性,并進而影響其信貸質量。
有互聯網企業聲稱“我們賠得起,大不了一年×個億”,這實在有點令人擔心。此外,任何量化交易模型的有效性都是其交易環境和交易規則的函數,因而模型需要不斷校正,不斷對其進行不同環境下的壓力測試才能保證其可靠性。較之銀行業已積累了十年左右的數據,這些互聯網企業缺少長期的特別是跨經濟周期的數據支持,目前網貸公司風險計量模型的可靠性還有待考驗。
投資理財類中最典型、最具影響力的當數今年我國互聯網金融中所出現的一種業務模式,在這一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原有的客戶保證金轉換成了貨幣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由于其解決了客戶保證金不能計息的問題,因而得到了客戶的歡迎,同時它又實現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吸收客戶資金的目的,可謂各得其所。
但人們對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尚認識不足。且不說他們目前公開宣傳其年化收益率能達到4%,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而對風險卻揭示不夠的做法是否合規,是否會誤導投資者,就從其投資的貨幣基金來說,達不到預期收益率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事實上,從全球范圍來看,這一類產品并非我國首創,全球知名的網絡支付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設立了利用賬戶余額的貨幣市場基金。該基金由Paypal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聯接基金的方式交給巴克萊旗下公司管理,用戶只需簡單地進行設置,存放在Paypal支付賬戶中原本不計利息的余額就將自動轉入貨幣市場基金,0.01美元起申購。
這完全可稱為我國目前這一業務模式的原型。2007年,該基金的規模一度達到巔峰10億美元,當時也曾贏得了不錯的市場口碑。但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國貨幣市場基金收益水平降至0.04%,僅為2007年高峰5%的零頭。
在此情形下,Paypal貨幣基金的收益優勢逐步喪失,規模不斷縮水,于是在2011年7月,Paypal不得不將該貨幣基金清盤。不是說我國目前這類產品也一定會同樣面臨著這種可能,但任何一類投資產品如果只宣傳收益,而不把風險說夠,這本身就是一種風險。
近期又發生了此種平臺的用戶資金被轉劃至其他賬戶的案例,用戶要求索賠,而網絡企業則要求用戶必須舉證該資金流失“不能歸責于客戶自身原因”方可補償。這類糾紛的出現也說明了任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確實不可輕言“萬無一失”。
是否需要加強監管?
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在融資領域,P2P機構等正在快速擴張,在提高社會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也積累著信用風險,借款方違約難以追討、P2P機構跑路事件并不少見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支付領域,支付機構的交易信息、交易流程缺少認證,沉淀資金缺少監管,使得消費者在享受支付結算快捷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隱私流失的風險。此外,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一直歸屬不明,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始終難以落實。
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長遠的發展,為了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定,需要從現在就重視互聯網金融的外部監管和行業自律,不能聽任其不受約束地“野蠻生長”。要防止和糾正那種誤以為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就是不支持創新,就會有礙于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片面認識。
例如在支付結算業務方面,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但實際上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的做法并不符合這一規定,也并未獲得有關部門的特別許可。
只要有關管理辦法還未修改,就應該禁止這類現象的存在。此外,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了防控風險,用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快捷支付操作,需通過銀行進行實名身份認證。
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始終以方便客戶為名不愿遵守監管部門的這一規定,甚至連銀行退一步的變通做法,即首次支付認證、后續支付不再認證的做法也不接受,其中顯然存在著不少的風險隱患。
監管機構面對這一挑戰,需要作出抉擇,或是“遷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想法,修改相關規定,或是嚴格執行監管政策,其前提是要準確判斷目前的這種支付做法究竟是否安全。顯然不宜樂觀地作出肯定性回答。此外,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途沉淀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也必須加強監管,以防發生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再如在融資類業務方面,撇開有的變相吸收存款的行為未受到監管之外,一些貸款業務也存在著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狀態。比如實施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是目前國際通行的對金融機構貸款等資產業務的約束措施,但一些P2P機構雖承擔信用風險,卻不受類似的制約,也沒有計提撥備的要求。
目前P2P行業中一些知名機構的資本金僅為1億-2億元,普遍缺乏風險吸收能力。一旦發生問題,勢必引發嚴重后果。對有的P2P機構通過弄虛作假人為放大業務規模,形成信用誤導的問題也必須堅決制止。
又如在投資理財類業務中,缺乏對有關產品嚴禁變相吸收存款的規定;缺乏對其資金來源及應用的嚴格要求及監督辦法;對其在宣傳中必須充分揭示風險的監管規定也不明確,也沒有針對其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
應該看到相對于傳統金融消費者,互聯網覆蓋面更廣,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組成結構更復雜、數量更龐大,一旦發生風險對經濟社會穩定的沖擊力更強,完善對網絡金融的監管法規和監管機制,防止監管套利,以切實加強對各類網絡金融業務的風險防控已是當務之急。
綜上所述,筆者的基本觀點就是,網絡金融的概念需進一步厘清;網絡金融的模式需進一步規范;網絡金融的運作需進一步監管。唯此,網絡金融才能保持好目前方興未艾的勢頭,才能健康、安全、有序地可持續發展。在這歷史性的進程之中,監管部門、銀行和互聯網企業都有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本文作者介紹:工商銀行原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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