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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產品100萬的投資門檻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二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數量不定的個人投資者,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三是違反我會關于通過證券交易所等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份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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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業務的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后通過交易平臺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臺注冊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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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是在近日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到了上述問題。證監會還表示,在監管中發現一家交易平臺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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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還表示,將加強對私募業務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以下為證監會回答記者提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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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在存在一些互聯網平臺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私募產品或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請問這是否合法?對此有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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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私募產品或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銷售、轉讓私募產品或者私募產品收益權,且單一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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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會在監管中發現一家交易平臺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后通過交易平臺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臺注冊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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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業務主要涉及三方面違規事項:一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產品100萬的投資門檻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二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數量不定的個人投資者,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三是違反我會關于通過證券交易所等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份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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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及時對這種違規開展私募業務的行為進行了查處,并責令該機構停止開展相關業務。目前,該機構已停止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并對存量業務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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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重申,從事私募基金銷售、轉讓、管理等業務的相關主體,以及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機構,應提高合規意識,規范展業,不得以金融創新的名義變相突破合規底線。我會將加強對私募業務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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