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中小投資者如果因利益受損需要維權時,卻常常遭遇著訴訟難、立案難、開庭難、執行難等諸多方面的難題,最終表現為維權難。進一步講,投資者的維權難不僅表現在制度建設存在缺陷上,同樣表現在相關司法部門的地方保護上。
日前,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李稻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要加強金融穩定,通過法制手段將有關證券的訴訟集中專門處理,建議在上海建一個專門的高級“證券法院”或“證券檢查院”。筆者以為,李稻葵委員的建議非常中肯,組建專門的證券法院也非常有必要。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涉及A股市場的只有五句話,其中就包括“中國今年將嚴厲打擊金融詐騙、非法集資和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政府工作報告提及要嚴打金融、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某種意義上也說明其危害性巨大。
以去年的股災為例。在去年6月15日之前,滬深股市牛氣沖天,上證指數從2014年7月份的2000點左右幾乎是一氣呵成般漲至5178點,而時間僅僅只有11個月。而且,與2007年一樣,此輪牛市行情同樣漲勢如虹,市場財富效應凸顯,兩市成交量也頻頻突破萬億大關,甚至日成交突破2萬億的也不罕見。牛市如此火爆,但市場的違規行為卻葬送了牛市,并讓投資者付出了慘重了代價。
一方面,因場外違規配資的規模日益膨脹,監管部門的清理工作引起場外配資資金的出逃,其也直接成為股市下跌的導火索。毫無疑問,如果沒有違規的場外配資,去年股市的下跌不會如此迅猛,也不會引發如此慘烈的踩踏事故。另一方面,媒體的報道表明,股市下跌過程中,不乏參與救市者的“監守自盜”行為,這無形中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的波動。而對于這些導致整個市場付出慘重代價的違規違法行為,對其進行嚴懲亦是應有之義。
除了這些禍及市場的行為,某些上市公司危害投資者的行為同樣不可被忽視。利用資產重組、高送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賤賣資產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財務造假、包裝粉飾業績,等等等等,上市公司眾多違規行為頻頻損害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然而,中小投資者如果因利益受損需要維權時,卻常常遭遇著訴訟難、立案難、開庭難、執行難等諸多方面的難題,最終表現為維權難。進一步講,投資者的維權難不僅表現在制度建設存在缺陷上,同樣表現在相關司法部門的地方保護上。
不僅如此,即使是對相同的案件,各地方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還常常出現執行標準不一、尺度偏松或偏緊等現象。比如對于眾多的基金“老鼠倉”案件,因為審理的法院各不相同,即使是對于投資者認為應該重判的案件,結果往往是失望的結局,也導致違規者逃脫了懲罰。
而組建專門的證券法院,背后的意義顯然不言而喻。其一是能解決立案難、訴訟難等多多方面的難題。既然是專門的證券法院,其主要為金融、證券期貨領域服務,那么就不會存在地方保護等方面的問題。而且,如果有了專門的證券法院,投資者維權的積極性也會大幅提高,反過來又有利于打擊市場上的違規行為。
其二,能解決執法標準不一、尺度不同等方面的問題。因為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相關法院的執法標準不一,這實際上是不利于打場違法犯罪行為的。而且,執法標準不一、尺度不同,不僅讓某些違規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也會產生司法上的不公平,而專門的證券法院不會產生此類現象。
其三,最重要是的更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事實上,組建專門的證券法院是包括筆者在內的諸多人士早就提出的可行性的建議之一,但這一建議因多種原因一直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毋庸置疑,依靠目前的制度建設與司法環境,并不能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常常聲稱要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那么組建證券法院就是重大舉措之一。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目前已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的法院。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組建專門的證券法院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筆者以為,組建證券法院不僅是可行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關鍵在于,監管部門是否有這方面的信心與勇氣。我們期待通過組建證券法院,為投資者保護打開新的局面。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