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電信詐騙近百萬 交通銀行為何要賠償24萬余元?

七旬老人遭電信詐騙近百萬 交通銀行為何要賠償24萬余元?
2020年12月05日 20:0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七旬老人遭電信詐騙近百萬,銀行為何要賠償24萬余元?

  詐騙分子無孔不入,銀行需要把好每一道風險關口。

  近日,中國長安網分享了一則案例。佛山年逾七旬的陳伯受電信詐騙分子蠱惑,在交通銀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簡稱交行城南支行)辦理借記卡并陸續轉入近百萬元,結果被騙子通過電話、手機銀行轉賬騙走98萬余元。陳伯向銀行索賠未果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賠償陳伯24萬余元。

  為何老人遭遇電信詐騙,銀行卻要擔責?

  對簿公堂

  中證君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這一案件的判決書。

  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件顯示,原告陳伯出生于1942年,案發時已年過7旬。2016年11月4日,陳伯分別接到兩名自稱“警察”的陌生男子電話。“警察”告知陳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費,要求其前往銀行開辦新的銀行賬戶保障資金安全。陳伯于是來到交行城南支行辦理借記卡,該行職員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隨后一周內,陳伯陸續向該卡轉入98萬余元。但前述款項均在到賬當天通過手機銀行和電話銀行轉出了,截至案發時,賬戶僅剩不足100元,陳伯損失近百萬元,意識到被騙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陳伯方面認為,自己在辦理借記卡期間,并未同意開通該卡的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自己也沒有開通電話銀行,因此,銀行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電子銀行業務是陳伯主動申請辦理的,有相關簽署文件為證。且辦理過程中,柜臺人員已經通過口頭提示等方式,就使用電子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電話銀行是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名自稱陳伯的人撥打銀行客服熱線并按照操作提示正確輸入相關密碼開通的。

  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原告陳伯要求城南支行賠償自己本金及利息損失共計102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

  兩點依據

  判決書顯示,本案判銀行承擔陳伯部分損失的主要依據有兩點,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陳伯用的是鍵盤機,仍然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二是電話銀行轉賬未按規則進行安全認證。

  城南支行視頻錄像顯示,陳伯當日開卡過程中,原告所在業務柜臺內外各有一名職員,柜臺內職員陳述應該不用開通手機銀行了吧?外面的職員回復幫他開通吧。里面的職員又陳述可是是鍵盤機。外面的職員回復沒關系。陳伯在此過程中并未發言。后交行城南支行幫原告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并未開通電話銀行,安全認證工具系短信密碼。陳伯簽訂了相關風險告知單。

  城南支行提交的電話錄音還顯示,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個操持普通話口音、自稱陳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電話,按要求提供查詢密碼、取款密碼后開通了電話銀行并進行了電話銀行轉賬。

  但陳伯明確表示,該電話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認識的人。

  禪城區法院指出,城南支行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但該案中部分資金卻是通過輸入查詢密碼和短信動態密碼等成功實現轉款,該行實際上未使用雙方約定的安全認證工具。

  禪城區法院認為,陳伯并不充分了解手機銀行的特點、交易方式及交易風險,且陳伯在開卡現場出示的手機為鍵盤機,根本不具備可使用手機銀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員亦注意到該問題,但仍在未就手機銀行系無卡交易等特點及由此衍生的相應風險向陳伯明確告知之情形下,為案涉借記卡開通了手機銀行,對陳伯因手機銀行轉款造成的635800元損失具有一定過錯。故酌定交行城南支行就該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電話銀行轉款部分承擔50%的責任,共24萬余元。

  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城南支行一審后不服判決,后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后陳伯申請再審,最終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最終亦維持一審原判。

  銀行職員被判免責

  實際上,本案還有后續,體現了人性的復雜。除了城南支行,陳伯還將當時那位為他開通手機銀行的銀行職員告上了法庭,訴請這位職員賠償原告損失770694元,同時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是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陳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機關報案時不同的說法,稱因該職員推銷理財才辦了借記卡。

  來源: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陳伯表示,當日他在城南支行辦理存折業務時,因該職員推銷理財產品而辦理了個人借記卡。陳伯認為,該職員未經原告同意而開通借記卡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且未經合法程序而將自己存款轉出,又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原告巨大經濟損失,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對此,該職員表示,本案已經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顯示,陳伯是因受到了詐騙分子的欺騙而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前往銀行開立借記卡,且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原告開卡用途時,陳伯的回復是“兒子讓其開卡用來存錢”。該職員雖為銀行的理財經理,但僅因為當時大堂經理等其他工作人員忙碌,代為接待原告,并為原告在門戶網站上錄入開卡信息提供服務,并非原告陳述的因職員推銷理財產品而開卡。此外,該職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對此,佛山市禪城區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無證據證明該職員有參與詐騙錢財行為,該職員接待陳伯并提供服務是履行銀行職員的職務行為。

  法院同時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該職員無需承擔陳伯賠償責任,事實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原告陳伯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原告陳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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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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