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證監局)
來源:北京證監局
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吳道洪: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2023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吳道洪作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吳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引以為戒,加強學習,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事項的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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