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因地制宜,加速落地: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受理金控公司設立申請的點評
來源:中信證券研究
文丨肖斐斐 彭博 周基明
央行受理兩家公司的金控設立申請,標志著金控監管正式進入執行實施階段。根據時間表推演,未來2個季度或步入金控設立集中申請階段,最早金控牌照或于年內發放,同時金控資本和杠桿水平等核心監管要求亦有望在6個月內加速落地。金控監管,對于核心金融業務為主營的主體影響較小,部分納入金控范圍的平臺主體或面臨資本補充和業務經營轉型。
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分別受理兩家公司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點評如下:
▍央行受理設立申請,標志著金控監管進入執行實施階段。
201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央行宏觀審慎管理局成立后牽頭的首個文件)。2020年9月2日,國常會通過《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后《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4號令,以下簡稱《金控辦法》)正式頒布。今年以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加之此次兩家公司設立申請獲央行受理,標志著金控監管按“從框架到細則,從范圍認定到補充要求,從制定到執行”穩步推進。
▍時間表推演:“12+6”安排下,未來2個季度或步入集中申請階段。
根據4號令,“12+6”的時間安排包括,1)對于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2)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按照12個月時間進行測算,未來4-5個月或迎來金控公司的申設高峰,此外按照6個月受理時間測算,最早的金控公司有望于年內獲批設立。
▍申設與轉型路徑:“大金控”與“小金控”或因地制宜。從此次兩家公司的申請人(即,金控申設主體)情況看,“大金控”與“小金控”兩種方案均為可行備選,二者差異在于:
1)“大金控”模式,即公司作為整體,將全部業務納入金控公司主體的模式。該模式下,除《金控辦法》界定的六大類金融業務外,亦將小貸、支付、征信等泛金融業務以及非金融業務也予以納入。根據4號令,“大金控”模式需滿足“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應當持續達到或超過85%”的要求,較適合于金融業務占主導的企業集團(以及部分嚴格監管主體)。
以此次申設機構之一的光大集團為例,2020年末集團總資產5.9萬億,其中光大銀行(5.4萬億)、光大證券(2287億)占比分別達90.6%/3.9%,其他子公司包括光大永明人壽、光大金控資管、光大興隴信托、光大實業、中青旅、嘉事堂藥業等。近年來,光大集團定位于“具有綜合金融、產融合作、陸港兩地特色優勢的國有大型綜合金融控股集團”,此次集團作為金控公司總體申請持牌與自身戰略定位相一致。
2)“小金控”模式,即將金融業務與體內實體業務相隔離,并將金融業務納入新設立金控公司主體的模式。對于部分兼具金融業務和實體業務且實體業務占比較大、較廣的企業集團而言,“小金控”模式通過將金融業務與實體業務相隔離,在不影響實業開展的同時(尤其是資本和杠桿要求或對地產等非金融業務影響較大),助于保持業務的靈活性與創新性。從監管表態來看,我們預計該種模式的監管審批或較為嚴格,尤其對于近年來從嚴監管的小貸、支付、征信等泛金融業務而言,相關持牌主體歸入金控可能性較大。
▍監管展望:金控監管核心的并表監管要求或加速落地。
4號令對機構設立門檻、全面風險管理和業務負面清單進行了嚴格界定和要求。但4號令中,亦有6項“另行制定”內容有待后續落地,其中最為核心的是涉及金控公司并表監管的相關內容,包括并表范圍內的資本、杠桿率、資產負債率監管要求等,后續明確要求或成為金控監管松緊的關鍵要素。我們認為,上述待定監管內容是金控資格審批過程中的重要要件和依據,因此補充要求或在未來6個月的首批受理時限內加速落地。
▍政策影響:核心金融業務為主營的主體受影響較小,部分平臺型主體或面臨轉型。
對于銀行、證券等核心金融業務而言,過去國內基于監管資本/凈資本的監管體系完善且要求嚴格,因此預計主營該類業務的主體,在金控的資本和杠桿監管要求下無壓力。而對于部分符合金控要求的金融科技平臺而言,資本杠桿、資產負債要求以及關聯業務限制,或對過去的“獲客-引流-變現”商業模式帶來影響,資本補充與業務規范經營成為下階段轉型重點內容。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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