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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際投行研究報告
閃電牛市結束,證監會繼續干大事,正確的事。中金公司公告,收到了證監會的立案通知書。
此前,去年大年夜,
證監會發布了一個IPO欺詐發行案例,上海思爾芯科創板欺詐發行,融資10億,保薦人是中金公司。
1、思爾芯被發現造假其實有一定的偶然性。公司2021年8月申報,很快就獲得了問詢,但在2021年10月的首發企業現場調查抽查中被抽中。
2、思爾芯所在的行業普遍看起來高大上,但要業務做大很難,對照發行標準,就是缺少業績和利潤,這應該是思爾芯發行人和保薦人編造數據的原因。
3、本次證監會的處罰,雖然沒有到讓發行人牢底坐穿,但應該也是證監會權力之內最大的處罰了。對中金公司立案調查,顯示證監會并沒有對這個案例虎頭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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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爾芯二位保薦人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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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重磅處罰欺詐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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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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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看起來很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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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申報
保薦人是中介公司,融資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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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被抽中現場調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思爾芯)
〔2023〕152號
當事人: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國微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爾芯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2555號E1棟。
黃學良,男,1963年2月出生,時任思爾芯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ToshioNakama,男,日本國籍,1975年7月出生,時任思爾芯董事、首席執行官、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林鎧鵬,男,1979年9月出生,時任思爾芯董事、資深副總裁,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熊世坤,男,1981年9月出生,時任思爾芯董事、資深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黎雄應,男,1976年8月出生,時任思爾芯首席財務官,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楊錄,男,1971年12月出生,時任思爾芯監事會主席,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思爾芯欺詐發行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黃學良、ToshioNakama、林鎧鵬、熊世坤、楊錄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思爾芯、黎雄應要求,我會于2023年7月1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思爾芯、黎雄應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思爾芯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8月24日,思爾芯披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22年7月26日,思爾芯撤回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7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發行上市審核。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第六節“業務與技術”、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536.72萬元,占當年度營業收入的11.55%,虛增利潤總額合計1,246.17萬元,占當年度利潤總額的118.48%,具體情況如下:
一、思爾芯通過虛構銷售交易虛增營業收入
2020年,思爾芯通過虛構銷售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812.17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782.78萬元,具體如下:
2020年2月,思爾芯與深圳市紫光同創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同創)簽訂《軟件銷售合同》,合同約定思爾芯向紫光同創銷售軟件產品。2020年7月,思爾芯確認對紫光同創軟件銷售收入632.08萬元,增加思爾芯2020年度利潤總額632.08萬元。經查,該銷售交易不具有真實性。一方面,思爾芯2020年未實際履行軟件產品交付義務,相關軟件產品及許可(金麒麟分析師)證的實際交付時間為2021年12月,系我會選中思爾芯作為科創板IPO核查公司并開展進場檢查后,雙方后補的交付手續。另一方面,紫光同創在思爾芯未實際交付的情況下簽署驗收單并支付全部款項,與合同載明的在軟件交付日支付貨款的約定不符;紫光同創購買思爾芯軟件并非出于真實的業務需要,實際使用數量少、使用頻率低,且并不在意實際交付的許可證(作為合同價格標尺)數量的多寡。
2020年11月,思爾芯與成都焱之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焱之陽)簽訂銷售合同,約定思爾芯向焱之陽銷售設備及軟件產品。思爾芯于2020年12月確認上述銷售收入180.09萬元,增加利潤總額150.70萬元。經查,該銷售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一是思爾芯2020年未實際履行產品交付義務,相關硬件設備的實際生產時間為2021年,而相關軟件產品需要搭配硬件設備一起使用。二是焱之陽對思爾芯的采購與國微集團(深圳)有限公司(與思爾芯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以下簡稱國微集團)對深圳開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焱之陽的母公司,以下簡稱開陽電子)的采購互為前提。三是焱之陽采購思爾芯產品的目的系申請政府補貼,并非出于真實業務需求,且在相關軟件的許可證過期后也并未要求思爾芯更新軟件許可證授權。
二、思爾芯通過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
2020年,思爾芯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24.55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433.35萬元,具體如下:
思爾芯通過向名義客戶上海圖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漾科技)、上海埃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瓦智能)銷售產品,提前確認對終端客戶的銷售收入427.8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52.94萬元:圖漾科技、埃瓦智能并非思爾芯產品的實際使用方,而是思爾芯為幫助其終端客戶(即實際使用其產品的客戶)享受政府補貼價格,代為尋找的名義客戶,上述名義客戶不承擔思爾芯原型驗證設備的生產、質保、驗收、退換貨等義務,也不具有對思爾芯的付款義務。在未向終端客戶交付產品并完成產品驗收手續之前,思爾芯并未轉移相關產品的控制權,其對上述銷售交易提前確認收入,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第十三條的規定。
思爾芯提前確認對牛芯半導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芯半導體)的銷售收入61.06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08萬元;提前確認對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越科技)的銷售收入235.6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43.33萬元。經查,上述銷售交易中涉及產品的生產、交付時間實際為2021年。
三、思爾芯少計期間費用
2020年,思爾芯少計提利息費用30.04萬元,對應虛增利潤總額30.04萬元,具體如下:思爾芯存在向關聯方無息借款的情形,但上述借款利息均未作為權益性交易計提利息費用并計入資本公積,違反了《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1-22權益性交易”部分的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思爾芯相關公開發行文件、會議決議、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相關銷售合同、生產、發貨、驗收記錄,相關客戶、供應商提供的交易資料、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思爾芯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證監會公告〔2019〕6號)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對上述欺詐發行行為,思爾芯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黃學良,對公司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思爾芯創始人、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總經理ToshioNakama,全面負責思爾芯經營管理工作,對公司負有管理責任,知悉公司提前確認收入事項,對公司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資深副總裁林鎧鵬分管研發和生產工作,參與、實施公司虛增對紫光同創銷售收入事項;時任董事、資深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熊世坤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參與公司虛增對紫光同創銷售收入事項;時任首席財務官黎雄應全面負責公司財務工作;時任監事會主席楊錄參與、實施公司虛增對焱之陽銷售收入事項,上述人員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思爾芯在聽證會及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認定思爾芯涉嫌通過虛構銷售交易虛增營業收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是思爾芯與紫光同創的交易系基于美國芯片出口限制背景下的真實交易,且軟件交付行為發生于2020年,未有資金回流,中國證監會并未取得思爾芯2020年未實際履行軟件產品交付義務的證據,僅從“雙方后補的交付手續”推定思爾芯虛構銷售交易,該推定與事實不符。二是思爾芯與焱之陽的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政府的非全額補貼反而證明了其商業實質,且交付行為發生于2020年,二者與母公司僅僅是關聯方,并未形成“資金閉環”,故思爾芯將其確認為2020年收入具有合理性。
其二,認定思爾芯涉嫌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是“名義客戶”行為是中間商代理采購的行為,而非代理銷售的行為,“名義客戶”具有對思爾芯的付款義務。思爾芯承擔售后支持的義務,但并不承擔退貨等風險回轉義務,不能因為思爾芯對終端客戶進行售后支持就將該收入認定為2021年度的營業收入。二是思爾芯已經于2020年向牛芯半導體交付產品,牛芯半導體在2020年簽署驗收單,其將收入確認在2020年,符合權責發生制,具有合理性。
其三,認定思爾芯涉嫌少計提利息費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相關關聯方往來主要是在增資過渡期產生的,并非企業接受控股股東的捐贈和債務豁免,同時不應以相關指導性意見作為處罰依據。
其四,認定思爾芯欺詐發行的依據不足。一是思爾芯產品遠銷海外、持續投入研發費用、具有持續穩定的經營能力且并無迫切募集資金的需求,沒有欺詐發行的主觀故意和動機。二是思爾芯的虛增金額收入占比僅11.55%,不構成重大,且為資本市場鼓勵的科技創新型企業,與近期處罰的科創板欺詐發行行為有本質的區別。三是即使假設認為思爾芯存在收入確認不夠嚴謹的行為,亦不應當認定為欺詐發行。
除與思爾芯相同的申辯意見外,相關責任人員的其他申辯意見如下:
黃學良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僅在董事會層面擔任思爾芯的董事長職務,不參與思爾芯日常經營管理。作為董事長,按規定召開了歷次董事會會議,并就重大事項按規定履行相應的決議程序。其二,非財務背景出身,對于收入確認等非常專業的事項,公司內部經過了嚴格的制度審批和流程控制,并聘請了國內頭部中介機構進行把關,黃學良從董監高角度已經盡到最審慎的管理義務。綜上,黃學良認為其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
ToshioNakama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但不負責具體業務。其二,在中國證監會調查之前,不知悉國微集團與開陽電子的交易,日常也不參與國微集團事項,國微集團與思爾芯完全是獨立運營和決策的。其三,非財務背景出身,對于收入確認等非常專業的事項,基于自身知識背景和管理經驗無法作出判斷,完全依賴中介機構的判斷。其四,持有少量思爾芯股份,沒有任何動機去實施欺詐發行上市的行為。綜上,ToshioNakama認為其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
林鎧鵬在申辯材料中提出:2019年參與思爾芯與紫光同創合作意向溝通,完成軟件功能介紹和演示,并交付軟件和許可證,對于后續客戶是否大范圍使用,無法知曉,不存在主觀過錯。綜上,林鎧鵬認為其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
熊世坤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日常工作中不參與具體銷售業務事項,僅從法律風險防范的角度關注比較大金額的交易,不會去細究交易背后的細節。其二,對于思爾芯與紫光同創的交易,由其跟進商務環節有特定的背景,僅是跟進了商務環節,非技術背景,沒有參與與紫光同創的前期溝通和后續的軟件交付過程,更無從知曉紫光同創的后續具體使用情況。其三,對于思爾芯與焱之陽的交易,在中國證監會調查之前,不知悉國微集團與開陽電子的交易,也不知悉焱之陽是開陽電子的下屬子公司,日常不參與國微集團事項,國微集團與思爾芯完全是獨立運營和決策的。綜上,熊世坤認為其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
黎雄應在聽證會及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在財務職責范圍內已經對紫光同創、焱之陽、圖漾科技、埃瓦智能、牛芯半導體、超越科技等的銷售收入進行了必要的審核,處理方式符合思爾芯的財務制度,其沒有違規或不盡職履責的行為。其二,在相關財務問題上,沒有任何造假的故意,并且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其三,在日常負責公司財務工作過程中一直勤勉盡責,在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組各項工作。綜上,黎雄應認為其在履職過程中已勤勉盡責,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楊錄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非思爾芯員工,從來沒有參與思爾芯的具體銷售業務。其二,就思爾芯與焱之陽的交易,楊錄只是在業務前期做了個別、簡單的信息傳遞工作,沒有楊錄的傳遞,焱之陽基于真實的業務需要也會與思爾芯發生交易。其三,楊錄沒有從思爾芯領取任何報酬,沒有違法動機。其四,自擔任思爾芯監事會主席以來,按規定召開了歷次監事會會議,并就重大事項按規定履行相應的決議程序。綜上,楊錄認為其已經勤勉盡責、忠實履職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懇請對其不予處罰。
經復核,對于公司與責任人員共同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
其一,關于思爾芯虛構銷售交易。我會基于多維度證據綜合認定思爾芯虛構與紫光同創、焱之陽的銷售交易,以服務器日志、案發期間聊天記錄及郵件往來、工作人員工作記錄、采購及生產文件等客觀證據為基礎,主客觀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并非相關當事人所提中國證監會“推定思爾芯虛構銷售交易”。相關當事人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相關銷售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合同約定的產品已于2020年實際交付。綜上,我會上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我會一貫執法標準。
其二,關于思爾芯提前確認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第十三條的規定,思爾芯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我會獲取的多方面證據可以證明,一是思爾芯承擔向終端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并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商品的存貨風險,故應以終端客戶取得控制權時點為準。二是思爾芯于2021年向終端客戶交付產品并完成驗收手續,銷售給牛芯半導體的產品的生產、交付時間實際亦為2021年。綜上,我會認定思爾芯提前確認相關銷售收入證據確鑿、充分,相關當事人未針對其申辯意見提交有效證據。
其三,關于思爾芯少計提利息費用。思爾芯向關聯方的無息借款并非增資過渡期產生,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該交易并非權益性交易。公司申請上市的證券發行文件適用《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的規定并無不當,且《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亦有同樣規定,無論是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對公司的資本性投入,公司均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綜上,我會認定思爾芯少計提利息費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
其四,關于思爾芯欺詐發行。思爾芯通過虛構銷售交易、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明顯具有主觀故意,其虛增收入、利潤總額占當年度收入、利潤總額的11.55%、118.48%,屬于《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情形,我會依法認定其構成欺詐發行行為,并無不當。
其五,對公司的部分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并已體現在本處罰決定中,但上述調整并不影響對本案的定性及對公司的處罰。
對于責任人員的其他申辯意見,我會認為:
對于黃學良、ToshioNakama。其一,黃學良作為公司董事長,ToshioNakama作為公司總經理,兩人依法應對公司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其二,二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勤勉盡責,其所述非財務背景、信賴會計師事務所等申辯意見不構成免責理由。其三,經綜合考量其二人的職務職責、履職情況及在相關事項中所起的作用等,我會對其量罰并無不當,二人所述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會對黃學良、ToshioNakama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林鎧鵬、熊世坤、楊錄。其一,林鎧鵬作為公司董事、資深副總裁,分管研發和生產工作,參與、實施公司虛構對紫光同創銷售收入;熊世坤作為公司董事、資深副總裁、董秘,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參與公司與紫光同創虛假銷售業務的合同洽談、簽署等;楊錄作為公司監事會主席,參與策劃公司與焱之陽虛假銷售業務、磋商相關合同。其二,三人均在公司相關發行文件上簽字并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且其職務職責、履職情況及涉案行為與公司違法事實存在直接關聯,明顯未勤勉盡責,我會認定其為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無不妥。其三,三人所述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量罰并無不當。綜上,我會對林鎧鵬、熊世坤、楊錄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黎雄應。其一,黎雄應作為公司首席財務官,負責公司財務工作,對公司財務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有直接管理職責,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勤勉盡責。其二,經綜合考量黎雄應的職務職責、履職情況及在相關事項中所起的作用等,我會對其量罰予以酌減,其所述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處以400萬元罰款;
二、對黃學良、ToshioNakama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
三、對林鎧鵬、熊世坤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
四、對黎雄應處以150萬元罰款;
五、對楊錄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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