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以下簡稱“內蒙古證監局”)公布了對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水股份”)及多名高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西水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項違法事實:
1
西水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與天安財險簽訂的多筆重要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涉及金額高達327億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5.26%。這一重大事項既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2
西水股份還因2018年和2019年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受到處罰。天安財險在2018年將327億元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并簽訂回購協議后,未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導致西水股份在這兩年的財務報告中分別少計負債341.68億元和363.16億元。同時,2019年天安財險未對兩項股權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導致西水股份當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4.59億元。
3
2020年6月至7月間,天安財險持有的多項信托計劃到期且未按期兌付,合計金額62.1億元,可能對公司利潤產生較大影響,西水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內蒙古證監局針對西水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重要合同的違法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對西水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如郭予豐、高煥利、馬淑偉、蘇宏偉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罰款。
對于2018年和2019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對西水股份處以60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高管如郭予豐、高煥利、張祥禎、田鑫、杜業勤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
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違法行為則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對西水股份處以10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和罰款。
綜合上述三項違法事實,內蒙古證監局對西水股份合計處以75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高管合計處以近800萬元的罰款。同時,鑒于郭予豐、高煥利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內蒙古證監局還決定對二人分別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公開信息寫顯示,內蒙古西水創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4日,注冊地位于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法定代表人為蘇宏偉。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