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重大改判!國信賠償責任從40%提至100%,高院給出解釋 來源:鳳凰網股票
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有投資者迎來了終審判決,該判決帶來的震懾和示范效應不容小覷。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披露的二審判決書,四川省高院在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將國信證券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承擔比例,由一審判決分別承擔40%和60%的連帶賠償責任,改為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在四川省高院看來,中介機構在華澤鈷鎳案中的過錯并非一般疏失,而當屬重大過錯。
此外,四川高院對國信證券和瑞華所上訴請求給予部分支持,將虛假陳述揭露日由一審認定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之日,改為華澤鈷鎳披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并對應調整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經此計算后,本案中該名投資者獲得的賠償金額比一審判決結果要少一個量級。
有法律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此次四川高院的終審判決將大概率影響華澤鈷鎳同類案件的結果,以及可能影響相關訴訟主體的上訴念頭。
深圳證監局也表示,國信證券“華澤鈷鎳”保薦項目民事賠償案終審判決,將對今后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案件產生示范效應。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不僅是注冊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更決定了證券公司未來是否會因此承擔巨額民事賠償。
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重大改判
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中,中介機構責任范圍如何確定,一直以來都是市場關注的焦點。
6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周某、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與華澤鈷鎳虛假陳述相關。
在此前一審中,成都中院判決華澤鈷鎳需賠償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周某造成的損失3.55萬元,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華所”)對華澤鈷鎳的賠償義務分別承擔40%和60%范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
投資者周某隨后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改判兩名中介機構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該投資者指出,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所涉危害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實際控制人通過大量無效的復印票據侵占上市公司13億元資金。國信證券作為保薦人,只要盡責復核票據原件,就能夠發現問題。國信證券對票據原件審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其能力或者專業技術問題,而屬于態度和意愿問題。一審判決認定國信證券主要過錯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權中是“基于過失”,均與事實不符。
該投資者還指出,即便要區分國信證券與瑞華所之間的責任大小,一審法院認為瑞華所應比國信證券承擔更大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在保薦業務及其他上市公司業務中處于中樞地位,其作用和責任遠高于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這從二者所獲報酬對比上也可予以佐證,國信證券、瑞華所分別獲得的報酬金額是700萬元、130萬元。
國信證券辯稱,一審判決對國信證券40%責任比例的劃分,是基于國信證券沒有強有力的手段對華澤鈷鎳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加以控制,系基于過失,所以,一審法院進行分責的做法正確。但是,一審判決確定分責比例的事實依據不盡充分,法律適用錯誤,導致對國信證券分責比例過高。
國信證券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即使要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劃分各共同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其前提也是共同侵權人確定、均是案件當事人、且一并主張了確認責任份額。但是,在本案一審階段,包括本案重要責任人、華澤鈷鎳的實際控制人王應虎父子三人等主體均不是訴訟當事人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僅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分責”缺乏依據。
國信證券辯解稱,退一步而言,如按照一審判決依據“過錯程度”進行分責,顯然,在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王應虎父子三人均應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國信證券無論基于何種過錯分責,對于投資者損失所可能承擔的責任也不應超過25%。
而另一家中介機構――瑞華所則上訴主張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認為一審判決其承擔60%的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國信證券、瑞華所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四川省高院認為,判斷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應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關鍵是該機構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此為法定責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發生改變。
作為專業的上市公司保薦人和審計機構,如果按照執業規則勤勉盡責,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華澤鈷鎳虛假陳述行為即應當被發現,其過錯并非一般疏失,而當屬重大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四川高院對國信證券和瑞華所上訴請求給予部分支持,將虛假陳述揭露日由一審認定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之日,改為華澤鈷鎳披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并對應調整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
最終,四川高院判決華澤鈷鎳應當賠償因虛假陳述行為給周某造成的損失3288.49元,國信證券、瑞華所對華澤鈷鎳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深圳一名資本市場領域的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終審判決將大概率影響華澤鈷鎳其他同類案件的走向;另一方面由于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改判,有可能導致部分投資者賠償金額不及預期,關乎打官司性價比問題,這需要相關投資者慎重考慮。
提高投行執業質量不容忽視
華澤鈷鎳的違規事項曾在資本市場中引起市場一片嘩然。
2015年11月華澤鈷鎳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8年證監會查明華澤鈷鎳及相關人員存在多個違規事實,比如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華澤鈷鎳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華澤鈷鎳將無效票據入賬,2013-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華澤鈷鎳后來受到市場群嘲“A股最窮的公司”,公司官網欠費;公司賬上余額只有53元;因無法支付審計前期費用,財報難產……2019年5月華澤鈷鎳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
相關中介機構被處罰。對于國信證券保薦業務行為,證監會2018年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00萬元,并處以300萬元罰款;沒收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并處以1800萬元罰款。
盡管事情已過去三年,但華澤鈷鎳案對國信證券的影響仍在持續,陸續有投資者對華澤鈷鎳、國信證券、瑞華所提起訴訟。國信證券在2020年年報談及“華澤鈷鎳投資者與華澤鈷鎳及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時表示,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起陸續收到相關案件材料,截至本報告披露日,涉及公司的訴訟案件合計4319件,涉案標的額合計13.13億元。
部分案件在2019年-2020年期間進行一審開庭審理,成都中院對部分案件作出一審裁判。根據券商中國記者查閱一審判決書發現,在這些案件中一審法院均判決國信證券和瑞華所分別承擔40%和60%連帶賠償責任。
深圳證監局在最新一期機構監管通訊中表示,國信證券“華澤鈷鎳”保薦項目民事賠償案終審判決,將對今后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案件產生示范效應。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不僅是注冊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更決定了證券公司未來是否會因此承擔巨額民事賠償。
深圳證監局提醒轄區證券公司,應高度重視投行執業風險管控,要嚴把項目入口關、抓好現場工作,切實提升執業質量;要督導從業人員提升專業能力、牢守職業操守,營造合規、誠信的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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