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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券時報網
原標題:重磅!康美藥業處罰落地,60萬頂格罰款不是終點,民事訴訟、刑事追責將繼續
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定性,證監會行政處罰書落地。
證監會5月14日對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決定對康美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21名責任人員處以9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對6名主要責任人采取10年至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行政調查審理程序中。同時,證監會已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
業內人士指出,60萬的處罰是老證券法中有關于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頂格懲處,康美藥業的違法行為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此前也下發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因行政復議等程序導致行政處罰書最近下發。對康美藥業的懲處并未結束,后續的民事賠償、刑事追責將讓康美藥業的財務欺詐付出沉重代價。
長期虛增貨幣資金 證監會定性財務欺詐
經過前期的調查和行政復議等程序,證監會最終認定,2016年至2018年期間,康美藥業虛增巨額營業收入,通過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將不滿足會計確認和計量條件工程項目納入報表,虛增固定資產等。同時,康美藥業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上述行為致使康美藥業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證監會表示,康美藥業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財務欺詐行為,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證監會發現案涉違法行為后,立即集中力量查辦,持續公布執法進展,疫情期間通過多地遠程視頻會議方式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在堅持法治原則下從嚴從重從快懲處。
證監會重申,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實施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相關中介機構未履職盡責、勤勉從業,嚴重阻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此,證監會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及誠信記錄等追責體系,對財務造假等行為重拳出擊。
早在去年8月份,證監會就向康美藥業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告知書中的調查結果,證監會調查顯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康美藥業分別虛增營收89.99億元、100.32億元、84.84億元,2018年年報虛增營收16.13億元;兩年半時間虛增營業利潤39.36億元,占同期公告營業利潤的三分之一。
同時,公司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116.19億元用于購買股票、替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償還融資本息、墊付解質押款或支付收購溢價款等用途。
另外,康美藥業在2018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共計36億元。其還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或銀行對賬單,配合營業收入造假偽造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分別達225.49億元、299.44億元、361.88億元,合計總額為886.81億元。
康美藥業在彼時作出了回應,表示公司對上述問題帶來的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最誠懇的歉意。公司將提高規范運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嚴格規范信息披露的相關管理制度,針對查實的相關問題進行認真切實整改,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公司將就上述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個月過去了,經歷了聽證,證監會最終認定,康美藥業財務欺詐坐實。
后續民事訴訟、刑責或難免
在某股民維權平臺,康美藥業的投資者維權的就達到了5658起,位列第一,證監會也明確表示,已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有分析指出,后續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懲處。
尤其是隨著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和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推進,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將大幅提升,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也將面臨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付出更高昂的代價。
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通過新增信息披露條款凸顯出重要性,其中不僅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信息披露內容簡潔明晰、通俗易懂(第七十八條)以及披露義務人應具有自愿性原則(第八十四條)等,而且也就對信息披露的真實程度做了嚴厲的懲罰力度,即相比于原來《證券法》的最高懲罰金額只有60萬,現提高到 1000萬元。同時,新《證券法》還創設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因財務造假受損失的投資者可通過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巨額賠償將大幅提高造假成本,可以預期“重罰+嚴懲+高額賠償”將成為執法常態化。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從嚴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已成常態,近一年多來,已有22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18起典型案件領了罰單,6起財務造假涉嫌犯罪案件被移交公安機關。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直以來,總有一些上市企業在法律“紅線”邊緣試探,與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背道而行,缺乏對市場、法治、投資者的敬畏之心,擾亂了資本市場生態,更侵害了與市場共擔風雨、共同成長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近年來還出現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自己設局操縱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惡性案件。這些市場違法行為,嚴重偏離了“依法誠信”的基本底線,破壞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發揮。對此,證監會動真格、出重拳、擊要害,以儆效尤,是對資本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秩序的保護。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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