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朱太輝 張彧通
互聯網貸款和互聯網合作貸款發展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和“金融功能理論”的基礎上,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演進的規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和普惠金融發展的現實困境,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2020年5月9日,銀保監會下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此版《征求意見稿》順勢而為,積極回應行業發展面臨的爭論問題,相對于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銀保監局出臺的地方性監管政策更加全面,通過放開前端創新和加強持續監管的組合方式,在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之間實現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對銀行風控等核心業務環節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對合作機構可以承接的業務范圍有所放寬,對地方性銀行跨區域互聯網貸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以及監管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發展情況采取的靈活處置權。《征求意見稿》對數據收集使用、數據安全保護、避免多頭過度授信、明確資金用途、強化貸款支付、貸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體要求,以下五個方面尤其值得關注。
一、放寬互聯網貸款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的限制,豐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業務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監管政策基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寬泛籠統地要求“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嘗試做了具體業務要求,但涵蓋的范圍過寬,要求“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委托給第三方合作機構”。
在互聯網貸款的風險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實上已有監管政策給出原則性指導:銀行機構不能將授信決策、風險控制完全外包,可以與第三方機構進行聯合風控。如2010年2月原銀監會發布的《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明確提出,“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詳見報告《助貸業務的主要爭論和解決方案研究》)
相對于前期的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見稿》做了三方面的調整:一是明確兩類不得外包的核心風控環節、五類可以合作開展的核心業務環節,提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開展互聯網貸款時,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需要商業銀行獨立開展,對借款人的身份核驗、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可以與合作機構合作,但“不得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實施;二是新增一類不得外包的職責,即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不得外包;三是明確了可以全權委托合作機構承擔的情形,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情形下,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權委托給合作機構。
二、對地方性銀行跨區域互聯網貸款不作量化指標限制,允許審慎展業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銀保監局發布的《關于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營銀行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要按照異地授信管理相關文件的精神嚴格管控異地授信;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轄內城商行、民營銀行法人原則上只能經營本行有分支機構的地域的客戶,轄內城商行分行原則上只能經營省內的客戶。2019年10月北京市銀保監局發布的《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要求,“轄內商業銀行應立足本地經營,主要服務本地客戶,通過合作機構引入在自身營銷、服務和風險管控能力范圍內的客戶。按照客戶身份證地址、常住地、主要業務經營地、手機號碼歸屬地、客戶登錄 IP地址等維度,制定屬地經營規則”。(詳見報告《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當前人口流動和企業經營范圍變化比較大,且金融科技發展和數字化風控解決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貸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銀行不能跨區域發放互聯網貸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較大的現實困難(詳見報告《助貸業務的主要爭論和解決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見稿》對此并沒有否定跨區域發放互聯網貸款或給出具體的跨區域量化指標,而是要求地方性銀行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應主要服務于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注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不受跨區經營的限制。同時,《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合作機構管理政策以及跨區域經營管理政策要經董事會批準,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和風險水平等對商業銀行的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更高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三、強化互聯網貸款合作機構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資比例,實質重于形式
在合作機構范圍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監管政策和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將小貸公司明確列示在合作機構的范圍之內,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而此版《征求意見稿》將小貸公司被明確為合作機構,既包括持牌金融機構、有相應資質的準金融機構,也包括沒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慮到合作機構在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中的作用有客戶支持、資金支持和風控支持等不同類型,根據合作機構是否出資放貸來明確合作機構是否需要持牌,顯然更加合理。(詳見報告《助貸業務的主要爭論和解決方案研究》)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的要求,涉及從準入到退出的各個方面:在準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實施名單制管理和分層分類管理,按照合作機構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要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對于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并對貸后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并充分考慮有資質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明確合作機構持續管理和退出要求。
對于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征求意見稿》沒有給出具體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層的風險防控,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提出了審慎要求。具體而言,要求商業銀行在制定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風險管控指標時,要包括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限額及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同時,商業銀行要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并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四、按資金用途設定互聯網貸款的單戶授信額度和期限,明確業務邊界
根據原銀監會發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個人貸款和流動性貸款管理適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見稿》按資金用途將互聯網貸款劃分為消費貸款和生產經營、流動資金貸款兩大類,分別明確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費的互聯網貸款,適度收緊授信額度和期限,將單戶授信額度和期限從之前的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調整為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1年;用于生產經營的互聯網貸款,授信額度由商業銀行確定,但要求超過1年期限的貸款至少每年重新評估和審批。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三類不屬于互聯網貸款的產品形式,給市場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預期:第一類是授信核心判斷來源于線下的貸款,即核心業務環節中雖然有線上貸款申請操作,但商業銀行是通過線下或者主要通過線下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的;第二類是商業銀行發放的抵質押貸款,且押品需進行線下或主要經過線下評估登記和交付保管;第三類是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貸款。
五、采取銀行機構業務報備和監管機構持監管組合,實施動態調整
不同銀行的風險業務經營能力和風險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異,對所有銀行的互聯網貸款的規模、集中度、跨區經營等給出單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決方案是監管機構給出基本的“展業標準”,然后基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量、經營管理狀況等,并基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按照一個規范的機制,對不同銀行、同一銀行在不同時期給出不同的要求(詳見報告《助貸業務的主要爭論和解決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對于監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體現了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廣開前門,提出 “先干后管”的報備政策:商業銀行可以先上線互聯網貸款產品,在上線后10個工作日內可向監管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和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等,對商業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評估,發現商業銀行不合規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暫停業務。
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動態監管,新增 “預留監管措施”: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商業銀行的授信額度、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及相關集中度風險、跨注冊地轄區業務等提出相關審慎性監管要求。
六、未來展望
互聯網貸款和互聯網合作貸款發展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和“金融功能理論”的基礎上,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演進的規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和普惠金融發展的現實困境,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一方面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是近年來政策關注和金融業需要破解的核心問題,互聯網貸款和互聯網合作貸款可以更加敏捷為銀行業實現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增量、擴面、提質、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聯網貸款和互聯網合作貸款是場景、技術和金融融合發展的產物,是金融數字化變革大趨勢的重要組成部分,疫情爆發之后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非接觸金融服務的“爆發式”增長進一步驗證了其服務功效,監管部門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相關政策給與了明確支持。《征求意見稿》守正出新,為互聯網貸款制定了基本的展業標準,明確了行業發展的政策預期,互聯網貸款未來可期。
(本文作者介紹:經濟學博士,京東數科研究院研究總監,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研究領域為金融科技、金融監管、貨幣政策與宏觀經濟。)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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