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渤海證券營業部女老總行賄被捕 揭發他人藏毒立功

原渤海證券營業部女老總行賄被捕 揭發他人藏毒立功
2019年09月02日 06:39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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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原標題:在外“搞副業”,券商營業部女老總行賄被捕,揭發他人藏毒立功

  每經記者:劉海軍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中發現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曾在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任總經理的代某某,因為在公司外面“撈錢”,犯單位行賄罪。

  但在看守所期間,她因為檢舉同監舍在押人員藏匿毒品,得到了立功減刑的機會。

  目前,代某某已經刑滿釋放了。

  營業部老總在外猛“撈錢”

  這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代某某,女,原渤海證券重慶建新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同時又是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拘傳到案,次日被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經法院決定,其于2019年1月6日取保候審。

  判決書顯示,2013年下半年,代某某以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認識了時任重慶市九龍坡區區委常委、西彭園區黨工委書記王某某。

  代某某多次請托王某某幫助承接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園區融資和工程業務,并許諾融資業務成功后拿出中介費的30%感謝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

  之后,王某某向時任西彭園區投資公司董事長劉某某打招呼,要求關照、支持代某某的工作。之后,代某某居間介紹西彭開投公司與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達成融資30億元的信托融資協議,并分為多單元實施。

  2015年3月18日,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成立重慶園西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西公司)作為該30億元融資業務的項目公司,由劉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20日,劉某某代表西彭開投公司與北京國際信托公司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北京國際信托公司向園西公司提供信托貸款總額30億元,第一單元融資5億元,約定融資成本為12%,融資期限為3+1年。期間,園西公司與安譽公司簽訂融資服務合同,約定安譽公司每年收取第一單元融資總額的0.3%作為融資服務費。該內容得到了園西公司和西彭工業園區管委會的確認。2015年8月14日,第一單元5億元信托貸款支付到園西公司賬上。2015年10月9日,劉某某安排財務人員將第一單元第一年139.25萬元融資服務費支付給安譽公司,為表示感謝,代某某從個人處拿出5萬元送給劉某某。

  2015年年底至2016年1月,園西公司與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簽訂第二單元5億元融資協議。期間,代某某與劉某某商議,繼續由安譽公司每年按照總融資額的0.3%收取第二單元融資中介費。后被告人代某某與劉某某共謀,將已經生效的安譽公司與園西公司簽訂的原第一單元融資服務協議銷毀,替換成第一單元和第二單元融資服務協議,替換后的協議將融資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從原協議中的每年支付改為一次性支付,同時增加了如果西彭園區提前還款,安譽公司所收的融資服務費不予退還的違約條款。

  2016年1月,劉某某按照替換后的協議,安排財務人員將第一單元剩余中介費和第二單元中介費共計899.98萬元支付給安譽公司。為表示感謝,代某某從個人處拿出人民幣共計100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送給王某某,從個人處拿出人民幣共計160萬元及手表一塊送給劉某某。

  此外,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湘民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派代某某與浙商證券上海固定收益部原總經理曹海兵共謀后,避開渤海證券和曹海兵任職的浙商證券,分別以湘民公司和上海太禾資產管理中心名義為大足國資公司介紹融資業務并收取中介服務費。期間,代某某代表湘民公司向時任大足國資公司董事長荊某承諾事后感謝。

  2013年1月,經湘民公司推薦,大足國資公司同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簽訂債券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融資協議)。湘民公司和太禾中心收到大足國資公司全額支付的服務費后,代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以支付勞務費、工資的名義,兩次從湘民公司對公賬戶取款共計70萬元送給荊某。

  看守所揭發他人藏毒立功

  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行賄罪,代某某在重慶江北區建新東路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被拘傳到案,后押送至九龍坡區看守所。當時,偵查機關扣押了她的銀行卡有23張、門鑰匙11把、寶馬車鑰匙1把,凍結其個人賬戶資金高達1943萬元。

  判決書中同時還顯示,代某某在九龍坡區看守所期間,檢舉同監舍在押人員朱某在自建房4樓藏匿毒品,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這一行為,讓代某某在之后的判決中得到了立功減刑機會。

  最終,2019年1月28日,上述案件在重慶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代某某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于是,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單位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單位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代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代某某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3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也就是說,目前,代某某已經刑滿釋放了。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信息顯示,代某某于2008年入職渤海證券,直至2019年6月才從渤海證券辦理了離職備案。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九龍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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