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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證監會和財政部就《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是落實《證券法》規定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體系,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提供更加堅實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
《規定》共十四條,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關于申請主體。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后剩余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代表受害投資者提出申請。
二是關于申請期限、申請金額。受害投資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違法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終結后一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證監會不予受理。
受害投資者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民事判決書等所明確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得對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請;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罰沒款金額不得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多個受害投資者同時提交申請,申請總額超過違法行為人實際繳納的罰沒款金額的,按照依《規定》確定的受害投資者申請額比例退付。
三是關于辦理流程。辦理流程包括: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受理、審核受害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向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實案件前期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情況;證監會按年度向財政部提出退庫申請;財政部審核通過的,將違法行為人有關罰沒款退還至證監會賬戶;證監會收到退庫資金后,及時將違法行為人罰沒款退付給受害投資者;證監會辦理完退付手續后,將退付情況及時通報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或者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關情況。
證監會表示,《規定》對于解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落實難問題,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后續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會同財政部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定》。
責任編輯:王茂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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