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國務院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2020年09月14日 07:03 新浪財經綜合

  國務院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金融時報 記者李國輝 張末冬

  本報訊 記者李國輝 張末冬報道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近日發布。決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二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三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指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程序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依照本決定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準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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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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