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臉背后的隱私不能產業化
熱點觀察
人臉識別所指向的用戶隱私安全保障必須被提升到更高的管理層次。
9月12日,李開復在演講中稱曾幫助曠視科技找了包括美圖和螞蟻金服等合作伙伴,拿到了大量的人臉數據。李開復晚間通過微博表示系發言口誤,給三家公司帶來困擾,深感歉意。
這一事件之所以引發公眾關注,在于當前人臉識別作為新興技術,已經日漸廣泛應用于多個領域,如金融服務、上下班考勤、交通服務以及司法辦案等。越來越多的人接觸人臉識別技術,每天可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人臉數據被收錄,如此龐大的數據庫一旦出現問題,所涉及的公共安全隱患也就令人擔憂。
人臉識別的商業應用邊界不斷擴張,帶來了快速增長的市場規模。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大,當然會帶來藍海產業的廣闊發展空間,但需要防止的是某些企業如果追求短期內商業利益的最大化,導致人臉數據未經用戶授權的濫用,同時為了獲取更多數據源,強行要求用戶必須使用這一技術。
就在去年10月,因為拒絕接受通過“人臉識別”的方式入園,一位大學老師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并被外界冠以“人臉識別第一案”。而一度在微信朋友圈流行的換臉APP“ZAO”也曾被指侵犯用戶隱私,最終被微信封禁。網信辦對此也表示,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具有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規、標準,正在制定網絡生態治理規范等法規、標準,將指導、督促、監管上線的新技術、新應用。
人臉識別本質上屬于大數據技術,用戶最顯著的生物特征數據被用于分析、辨識,當人臉識別與金融服務等掛鉤,也就等同于人臉成為價值更為多元的特殊“資產”,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引發用戶資金被盜用等惡性事件。因此,人臉識別所指向的用戶隱私安全保障必須被提升到更高的管理層次。
就此,我們必須解決幾個關鍵性問題:首先,人臉識別技術的邊界應明確劃定,究竟目前階段哪些領域適用該技術,而另外一些領域在條件不成熟時不可貿然推廣;其次,企業或者政府部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其應用范圍、使用時限、有效期過后的全面銷毀等細節性條款應盡快制定。在這方面,美國及歐盟相關法律都有了先行探索,我國也可加以借鑒;最后,對于盜刷人臉數據現象應有反制技術,從而建立更有效的保障體系。
對于以上三點,需要政府對此加以研究,是否需要制定人臉識別的專門保護法律,同時在人臉識別技術“公用”與“商用”方面,建立對人臉數據獲取、流通、保存及銷毀等各環節的約束性條款,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而企業也應自覺承擔更多的自律責任。比如美國已經有多家社交平臺及技術公司,為用戶提供人臉識別禁用權限,如果用戶不同意平臺采集人臉數據,平臺則停止在圖像上自動標記該用戶。
這其實也對國內參與這一技術研發及商用領域的企業提出了更高訴求,企業不能一味將該技術變成利益至上的產物,尤其是對用戶自由選擇權要給予充分保障,未來應和用戶地理位置、年齡等其他數據一樣,在征用數據之前讓用戶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也不能強迫用戶不授權就無法使用APP等功能。即使經用戶同意獲取了人臉數據,也應定期與用戶溝通該數據的使用狀況。否則,廣大用戶日益覺醒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不斷完善的互聯網數據信息保護法律,都會讓漠視這一趨勢的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
畢舸(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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