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進入監管時代 央行稱對機構和市場影響正面

金融控股公司進入監管時代 央行稱對機構和市場影響正面
2020年09月13日 21:09 澎湃新聞

  原標題:金融控股公司進入監管時代,央行稱對機構、金融市場影響正面

  隨著9月13日《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金控辦法》)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將從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進入監管時代。

  一年前央行就曾向市場公開征求過意見,央行強調,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

  “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流程上,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央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

  “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央行表示。

  哪些機構將迎來監管

  所謂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體來說,如果實際控制以下六類中的兩類金融機構,就要遵循《決定》和《金控辦法》,即(一)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五)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金控辦法》適用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實踐中,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為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央行表示主要是基于三個考慮: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范。

  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于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準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超85%的,可申請專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按照新規,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金控辦法》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如果出現以下三類情景中的一類,就需要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具體來說:

  一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二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三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辦法》表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企業集團內的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超過85%的,可申請專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金融控股集團;也可按照《金控辦法》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條件,由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應當持續達到或超過85%。

  上述規定在去年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未出現,也就是說,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設立金控公司的具體形式,《金控辦法》進行了微調。

  此前,螞蟻集團在回復上交所問詢時就透露,擬以全資子公司浙江融信為主體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監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關從事金融活動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

  在談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總體思路時,央行表示,《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實施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以并表為基礎,對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在股權結構上,《金控辦法》提出了四點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于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后,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方面,《金控辦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實施備案管理。

  在監管框架上,《金控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提高違規行為處罰金額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著重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

  具體來說,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金控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央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的承諾函。

  (二)虛假出資、循環注資,利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三)通過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違規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權。

  (四)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六類行為之一的,由央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金融機構虛假出資、循環注資,利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二)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三)干預所控股金融機構經營造成重大風險或重大風險隱患。

  (四)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統計報表及經營資料。

  (五)拒絕或阻礙中國人民銀行現場檢查。

  (六)違反《金控辦法》的其他情形。

  “這有利于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央行表示。

  除了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央行對去年征求意見稿期間的收到的594條意見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納吸收了其中大多數意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從6個月內放寬至12個月內)、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等。對于部分放松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采納。

  央行表示,對于進一步細化相關條款的建議,將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斷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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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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