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單戶消費貸授信額度不超20萬!銀保監會“出手”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5月9日,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規定,“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銀保監會表示,制定《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彌補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
多重措施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 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托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簽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盡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托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范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并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細化受托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于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于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五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并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明確規定,“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表示,這反應了監管正努力在促進居民消費和控制貸款用途之間取得平衡。就消費用途而言,由于購車、裝修等大額消費必須走線下,互聯網貸款渠道中20萬的額度足夠了,能滿足幾乎所有消費需求。而大額消費貸款的主要問題集中在資金流向難以控制上,現實中,很多大額消費貸款被提取出來,并未用于消費,而是流入股市、樓市及其他理財投資渠道,給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也變相提高了居民杠桿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樓市泡沫。
他進一步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將互聯網貸款上限設置為20萬,既能滿足各方對消費貸款促消費的訴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費貸款資金流入股市樓市的壓力,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舉多得。”
商業銀行應按適度分散原則選擇合作機構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準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具體來看: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并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
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
薛洪言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并未就銀行與合作機構的業務比例進行管控,順應了整個消費貸款行業分工細化、合作開放的潮流,同時,將一些具體監管權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監管機構精準施策,能更好地推動創新與防風險的平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責任人指出:“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此外,為盡可能地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戶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存量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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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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