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安:董監高責任險不能淪為高管違法違規“庇護傘”

吳學安:董監高責任險不能淪為高管違法違規“庇護傘”
2020年04月09日 02:30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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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董監高責任險不能淪為高管違法違規“庇護傘”

  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吳學安

  一夜躥紅的董責險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是否受歡迎?記者根據上市公司公告進行的不完全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已有17家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而從2019年年初至今,共有61家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與我國上市公司總量相比,投保比例還很低。近期,受個案事件影響,董責險的知名度急劇提升,業內人士表示,這對董責險市場的發展有促進作用,但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才是最重要的促進因素。

  董監高責任險,又稱職業賠償保險,是指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為不當(其中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并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董監高責任險素有“將軍的頭盔”之稱,它是有助于身處一線的公司董事高管分散履職風險的一種保護性工具。董監高責任險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獨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2002年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指出,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雖然董監高責任險制度由來已久,但眼下主動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并不多。但在科創板首批28家企業中,有13家為董監高購買了責任險。

  伴隨著上市公司綜合治理水平的提升,監管力度不斷升級,董事高管履職行為越來越規范化,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呈現上升趨勢,一方面,董監高責任險在保護股東權益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如果高管出現履職不力,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時,董監高責任險可以作為可執行財產,用于賠償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另一方面,董監高責任險能解除上市公司高管在履職過程中的后顧之憂,有利于發揮董監高的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為公司創造效益。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董責險是個非常有針對性的保險計劃。董監高責任險可為上市公司高管履職中出現的錯誤或疏忽等不當行為“買單”,但并不代表董監高可以肆意妄為。董監高責任險通常涉及相關高管履職時出現的無意性差錯或錯誤,不存在“故意”或“惡意”成分。如果涉嫌財務造假、違規減持、違規質押與擔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情況,就算買了董監高責任險,也不會得到賠付。從公司的治理角度看,購買董監高責任險,其實是引進保險公司的外部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優化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

  截至目前,就國內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來看,保險公司并沒有實際賠付過的公開案例。但規范上市公司高管的行為,除了進一步強化監管之外,在購買董監高責任險時,不妨先由上市公司與高管共同出資購買,且高管出資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如果投保期內高管履職中沒有出現不當行為,則由上市公司全額返還高管出資;一旦出現不當行為,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出資由高管個人承擔。從而讓董監高責任險不會成為上市公司高管違法違規的“庇護傘”。

責任編輯:王進和

責任險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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