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個賬戶借機減持 證監會向林軍開出17.6億天價罰單

32個賬戶借機減持 證監會向林軍開出17.6億天價罰單
2020年01月07日 17:45 新浪財經

  今日下午消息 證監會官網今日放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處罰決定書,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并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林軍、何忠華、陳志強)

  〔2019〕149號

  當事人:林軍,男,1967年8月出生,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廣西明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集團)董事長,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壯錦大道。

  何忠華,男,1975年9月出生,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團副總裁,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

  陳志強,男,1981年5月出生,時任明利股份監事,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林軍等操縱明利股份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林軍、何忠華、陳志強的要求,我會于2019年3月25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情況

  (一)賬戶組的控制情況

  涉案賬戶組包括:一是法人明利集團、廣西天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勛物流)、廣西防城港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鑫化工)、廣西桂東磷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東磷業)、欽州市申達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達通)、廣西工創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創信息)、南寧市強順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順農資)7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法人證券賬戶);二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陳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自然人證券賬戶);三是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沃土優選1號資產管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資管計劃證券賬戶)。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上述證券賬戶組:第一,“明利集團”等7個法人證券賬戶對應的7家涉案公司實際由林軍、何忠華等人先后設立并實際控制、管理,相應的證券賬戶及密碼根據林軍或何忠華的指示、安排開立后交由陳志強使用。第二,盧某堅等賬戶名義持有人承認將其證券賬戶及密碼經林軍交由陳志強使用。第三,4個資管計劃證券賬戶系由林軍指使成立,限定以明利股份為單一的投資方向并全額建倉,且由林軍提供補倉資金。第四,林軍承認控制部分證券賬戶,陳志強承認受林軍指使,控制全部證券賬戶。第五,賬戶組下單所使用的電腦、交易地址相互重合,且與調查組現場查獲的操縱下單電腦相重合。第六,林軍指使公司員工控制賬戶組資金流轉的銀行賬戶。

  (二)賬戶組資金來源情況

  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的資金往來與林軍存在密切關聯,其中法人證券賬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使何忠華安排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林軍的自有資金、借款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均是由林軍提供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三)賬戶組決策交易情況

  林軍指使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賬戶與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交易。林軍通過追加劣后資金的方式保證資管計劃證券賬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二、通過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林軍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筆交易出現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個交易日。

  (一)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賬戶組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中恒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中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恒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勛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賬戶組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數量為114,291.40萬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為146,621.50萬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占比為77.9%、賬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占比為80.5%。上述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達80%以上的有14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142個交易日內,賬戶組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的比例均在30%以上。同時,在賬戶組操縱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達80%以上的亦有14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230個交易日內,賬戶組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的比例均在20%以上。

  賬戶組持續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偏差的達59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當日賬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偏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協議轉讓期間(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個交易日),賬戶組有36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賬戶組內成交金額為12,669.08萬元,占“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08.949萬元的35.98%。賬戶組每日成交金額占“明利股份”當日成交金額中,有3個交易日達到最高占比100%;有22個交易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交易日的56.41%;有16個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轉讓期間(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個交易日),林軍控制的賬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但實際上達到了將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賬戶間進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虛假交易意圖明顯。

  1.持股變化比例低。做市轉讓期間賬戶組持股變動數量(前復權)為4,592.95萬股,同期賬戶組股票成交數量(前復權)為107,111.85萬股,賬戶組所持股票發生變動的比例僅為4.29%。

  2.賬戶組頻繁進行買賣方向相反、數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時間連續、價格相近的申報。第一,賬戶組買賣數量大致相同。一是按賬戶組進行匹配,賬戶組當日買入與賣出數量偏差小于10%的有113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52.31%;買賣數量偏差小于5%的有74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34.26%;買賣數量偏差小于2%的有37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17.13%。二是按單個賬戶進行匹配,單個賬戶之間當日買入與賣出數量偏差在5%以下的有147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68.06%;買賣數量偏差在2%以下的有113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52.31%;買賣數量完全一致的有24個交易日,共28次,其中同一主體的賬戶買賣數量一致的情況出現20次。第二,賬戶組申報成交時間相近。一是從相鄰兩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來看,在60秒以內的有127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58.8%;二是從相鄰兩筆成交間隔時間的中位數來看,在60秒以內的有194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89.81%,其中在1秒以內的有76個交易日,最短間隔時間的中位數是0秒,有32個交易日;三是從每個交易日里間隔小于1分鐘的相鄰兩筆成交“配對”數在當日所有相鄰兩筆成交“配對”數中的占比來看,占比達50%以上的有194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89.81%,其中占比達80%以上的有47個交易日。第三,賬戶組申報買賣價格趨同。在做市轉讓交易期間,每個交易日的買入申報均價與賣出申報均價之差占當日賣出申報均價的絕對值在1%以內的有202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93.52%;在0.1%以內的有93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43.06%;當日買入申報均價不低于賣出申報均價的有150個交易日,占做市轉讓交易日的69.44%。

  最為典型的交易期間有: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5.3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3.95元,累計賣出股票85.3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3.94元,成交總筆數為267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53.90秒;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299.9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4.67元,累計賣出股票300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4.67元,成交總筆數為366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39.13秒;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08.4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5.59元,累計賣出股票807.5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5.59元,成交總筆數為428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33.58秒。

  3.賬戶組大部分交易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在做市交易期間,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占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比例為94.65%;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為99,676.4萬股,占總成交數量108,133萬股的比例為92.18%。林軍控制賬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交易制度特點,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

  綜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交易地址、相關公告、相關材料及交易數據、股轉公司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軍以減持股票獲利為目的,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操縱“明利股份”,影響了股票股價和交易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林軍作為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組織者、決策者和主要實施者;何忠華、陳志強具體負責控制賬戶組的相關交易,是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執行者。林軍系主要責任人員,何忠華、陳志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違法所得的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計算錯誤的問題。一是將成本認定為零沒有事實依據,任何證券交易均有客觀的買賣成本,即使是拆借資金認購定增股,明利股份與認購人之間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就是認購定增股的成本,二是未考慮余股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事先告知書認定定向增發是操縱的手段之一,理應將通過定增持有的股份認定為操縱的手段和工具,在計算獲利時予以合并計算,而本案采用凈減持股獲利法與以往案例的計算方式不一致。

  第二,本案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量罰不當。一是林軍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危害性較輕;三是何忠華、陳志強沒有操縱市場謀利的動機和意圖,沒有因操縱市場行為獲取不當利益;四是本案量罰幅度過重。綜上,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本案操縱行為的特殊性在于林軍等人通過在一級市場認購定增股票進行建倉,故應將其定增行為與操縱行為予以整體考量。當事人辯稱本案將成本認定為零與我會事先告知認定不符。經查,我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明利集團實際出資部分(1.5億元)已計算其定增股票成本,其他未實際出資部分認定無定增成本,并無不妥。同時,凈減持股票獲利法可簡化買賣交易過程中的動態變化,反映股份數量變動的最終狀態,進而完整反映客觀盈虧情況,因此以凈減持股票獲利法計算違法所得更為合理;第二,林軍為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于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并為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提供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其客觀行為充分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同時,本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情形,因此當事人所稱本案社會危害較輕與事實不符;第三,何忠華、陳志強在操縱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我會已充分考慮兩人參與程度作出責任認定并處罰,量罰適當。綜上,我會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并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12日

責任編輯:王帥

林軍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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