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本報記者 包興安
7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擬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產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土地增值稅立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也是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稅制度,增強權威性和執法剛性,發揮土地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產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研究員姜國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增內容較受關注的部分是將集體房地產交易納入征稅范疇。相關條款的擬訂,將集體土地入市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向立法推進,同時也與正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銜接和呼應。
姜國君表示,目前,集體土地已在一些地區展開了入市建設租賃住房、共有產權房等試點工作,以后集體土地入市范圍是否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也值得論證。可以說,相關立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既能助推盤活集體房地產市場,也給集體經濟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帶來了立法導向。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規定,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并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上述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主要考慮是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機決定一些階段性、過渡性優惠政策,如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等。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以體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限,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體房地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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