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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把金控公司市場準入關加強持續監管 訪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
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李國輝
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資管新規、存款保險制度、防范金融風險等熱點問題接受了《金融時報》記者的采訪。
《金融時報》記者: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將重點關注哪些方面?金控模擬監管試點為金控監管積累了哪些經驗?
王景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人民銀行牽頭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擬將符合一定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圍。《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監管重點不僅是嚴把市場準入關,還要加強持續監管:一是嚴格股東資質監管,要求股權結構簡單、清晰、可穿透;二是加強資金來源真實性監管,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三是建立整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嚴格控制債務風險;四是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控股股東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不得干預所控股金融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五是強化關聯交易和整體風險管控,完善風險“防火墻”制度。
2018年以來,我們在起草、修改《辦法》的同時,對招商局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公司、螞蟻金服和蘇寧集團五家典型企業開展了金融控股公司模擬監管試點。在試點過程中,我們主要積累了以下監管經驗,并將其反映到《辦法》中,提高了《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基本厘清試點企業的股權結構和控股金融機構情況,發現個別企業股權結構較為復雜,存在多層控股等問題,不利于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增加了防控風險的難度。二是部分企業的公司治理有待完善,集團與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情況較普遍,可能會對金融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產生影響。三是初步掌握試點企業的風險隔離情況,有的企業比較規范,但也有企業內部的實業與金融業未實現有效隔離,存在風險交叉傳遞的可能。四是未來金融控股公司出臺后,部分存量企業需要進行整改,如調整股權結構等,將涉及稅收、現有監管規定限制、過渡期等,對此應妥善處理。五是為全面掌握金融控股公司的數據信息和風險狀況,有必要建立相關監管信息系統,這也是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基礎。
《金融時報》記者: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是否會包含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這類企業的監管思路會與其他機構監管思路有哪些不同?
王景武:《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規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關于互聯網金融企業是否屬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范疇的問題,從當前情況看,若互聯網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主要擬考慮從金融控股公司的角度強化其監管,從明確市場準入、強化資本充足率、設置資產負債率要求、嚴格股權結構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結構、增強集團整體風險管控和強化關聯交易監管等多個方面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金融時報》記者:在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情況下,下一步資管新規相關配套辦法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既支持好實體經濟融資,又防范不合規影子銀行風險?
王景武:當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處于關鍵時期,人民銀行將繼續平衡好防風險與穩增長的關系,把資管新規實施好。一是保持戰略定力,不忘防控金融風險的初衷,堅持資管新規總體框架、方向及基本原則不動搖。二是把握政策執行的節奏和力度,推動資管業務有序平穩轉型。三是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細則,推動金融機構發行符合資管新規的新產品,推動銀行理財子公司盡快設立和運行。四是持續關注金融市場的運行動態,密切監測金融機構的行為邊際變化,動態評估資管業務整改和發展情況,及時分析總結新情況,推進資管新規穩妥有序實施。
《金融時報》記者:防范金融風險方面,今年可能會面臨哪些新特點、新重點?針對這些重點如何預防?
王景武:2018年以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了良好開局,但是,2019年仍可能處于風險易發高發期:一是一些領域的“灰犀牛”風險仍然存在。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量規模大,債券市場違約風險上升,房地產市場風險可能在某些局部顯現,可能傳導至金融機構。二是重點存量風險依然突出。個別金融控股集團、農村金融機構風險可能暴露,互聯網金融特別是P2P網絡借貸風險仍需關注,非法金融活動仍處高位。三是金融市場對外部沖擊敏感度高,金融市場之間的風險交叉傳染可能性加大。四是黑天鵝事件不容忽視。世界經濟增速“見頂回落”的可能性增加,主要發達經濟體收縮貨幣政策的外溢效應顯現,部分新興經濟體脆弱性上升,對我國金融穩定都會產生影響。
對此,我們將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系列講話精神,貫徹好“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政策,堅持底線思維,對各類金融風險都準備好處置預案和托底預案。具體而言,一是堅持結構性去杠桿的基本思路,穩住宏觀杠桿率。重點推動國有企業去杠桿,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有序化解存量,防止居民杠桿率過快上升。二是依法依規,有序可控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推動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處置和退出機制,持續推進互聯網金融整治,配合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置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風險。三是維護金融市場平穩運行。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阻斷跨市場、跨區域、跨境風險傳染,防范金融市場異常波動和共振。四是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統籌政策協調。在宏觀大局中把握好穩健的貨幣政策,把握好各領域出臺政策的節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疊加和共振。
《金融時報》記者:近期不少監管人士談及今年預計會有問題機構退出,對此您怎么看?問題機構退出過程中,存款保險機制如何進一步發揮作用?
王景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強調,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為確保高風險金融機構有序退出市場,在堅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同時,防范道德風險,將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建設,并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長效機制。
隨著2015年5月《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已經基本形成由《存款保險條例》和《企業破產法》主要構成的法律框架。從國際實踐與改革趨勢看,存款保險已經發展成為各國危機應對與風險處置平臺,并且逐步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市場化處置方式,主要包括“收購承接”、“過橋銀行”、“經營中救助”和“存款償付”等。為做到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采用“風險最小化”模式,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具有信息收集、現場核查、風險警示、早期糾正、風險處置等職責,可以依法辦理接管、撤銷清算的相關事項。《存款保險條例》還規定了存款保險具有收購承接等市場化處置措施,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損失分攤、資金支持等方式,促成重組或收購承接,以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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