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更年期可調崗新規引爭議:變相增加女性就業難度

山東更年期可調崗新規引爭議:變相增加女性就業難度
2019年03月01日 00:16 新京報

  “更年期可申請調崗” 山東新規引爭議

  2017年3月3日,山東煙臺,女性求職者在信息屏上查找招聘信息。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官網截圖

  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該規定在被贊“關愛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時,也招致爭議。有網友認為,此舉將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全部交給企業,會導致女性就業更加困難、在職場受歧視。

  昨日,濟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是否應允調崗申請,決定權在用人單位。若單位不同意調崗,可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勞動仲裁。

  有專家認為,從經濟學角度上來看,該政策會變相增加女性的就業難度,增加維權成本。行政學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難度,會降低實際執行效力,建議政府出臺相應配套措施,以降低企業成本。

  提出患圍絕經期綜合征保護措施

  昨天,新京報記者從相關部門獲得的一份發布會文字資料顯示,為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制定了《辦法》《辦法》共26條,經山東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簽發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全文發布了該《辦法》。文中就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

  記者注意到,該《辦法》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基礎上,增加了女性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

  針對經期女職工,《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保護,包括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對于待孕女職工,《辦法》規定“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

  針對患圍絕經期綜合征(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特殊勞動保護引起爭議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淼在2月26日的發布會上公開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更好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推動山東省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劉淼說,基于女職工的生理特點,給予其特殊的勞動保護,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辦法》發布后,第十六條有關女職工患圍絕經期綜合征保護措施引發社會廣泛討論。“關愛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網友對山東省出臺的《辦法》表示“贊同”,他們認為處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關心和照顧。

  但也有一些網友對此政策提出質疑,認為此舉將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全部交給企業,會導致女性就業更加困難、在職場更受歧視。

  昨天,一名在山東工作的女性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么多的禁忌條件,仿佛在強調女性天生就是弱勢,感覺像打著保護女性的名號,限制女性發展,不是誠心誠意地尊重女性”。該受訪者表示,新的辦法落實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單位申請調崗時碰壁,維權成本也是相當高的”。

  ■ 回應

  單位不按規定調崗,女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女職工更年期可“申請調整工作崗位”,具體應該如何操作?哪些崗位可以申請調整?昨天上午,新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濟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一工作人員解釋稱,職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單位提出調整崗位的申請,單位再進行調崗。若單位不按照規定調崗,“可以就該辦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請勞動仲裁等”。

  “原則上,所有的崗位都可以進行變動”,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單位同意就調整,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勞動仲裁。其還補充道,辦法剛剛推行,還在落實階段。

  ■ 聲音

  “操作性低,會變相增加女性就業難度”

  “出臺后可能成一紙空文”。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婦女可調崗的形式,但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

  竹立家認為,此項政策公共機構或許可以執行,“要民營企業來推行,難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釋稱,首先每個婦女的更年期情況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時間、周期長短都因人而異,如何界定完全在執行人個體的判斷。”如果民營企業順應政策,企業利益勢必受損。由此,他對此辦法的實際執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議,政府應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在財政、稅收或其他方面,彌補企業的損失,才能有效落實該政策。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從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臺此辦法更有利于女性,“眾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個方面,確實需要更多的人文關懷和照顧”。

  但他也指出,從經濟學角度上來看,該政策會變相增加女性的就業難度。“這個法規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女性,但實際上可能會起到相反的作用。”朱巍解釋稱,哺乳期、更年期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觀念,會阻斷很多女性的“上升之路”,讓女性很難回到社會上參加勞動、工作。“即使雇傭女性,女性在其他方面的待遇,也可能會比男性差。”

  “越是保護,越變成對女性的變相歧視,效果并不好”。朱巍表示,市場經濟下的社會,企業由雇主說了算,因此需要去權衡、去引導,而不是強行制定法規,這可能會剝奪女性更多的機會和待遇。

  ■ 延展

  多地出臺女職工更年期調崗政策

  武漢: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協商調崗

  2015年9月1日,武漢施行《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其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與女職工協商調整其工作崗位,并可以按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

  山西:治療效果不顯著可申請調崗

  2015年10月1日,山西施行《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的勞動崗位。

  江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適當安排

  2018年7月1日,江蘇施行《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要求:女職工更年期綜合征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曹夢怡

責任編輯:萬露

女職工 更年期 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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