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億元資金消失案”再添新曲
在二審開庭近700天后,2018年3月12日,壽滿江等6人,終于等到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罪名由“金融憑證詐騙罪”,變為了“詐騙罪”;但6位被告人的刑期無一改變:壽滿江,無期徒刑;方振,有期徒刑15年;陳沛銘,有期徒刑14年;羅光,有期徒刑13年;唐紅星,有期徒刑11年;郭賢斌,有期徒刑5年。
至此,肇始于2013年末2014年年初,曾在資本市場上轟動一時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稱“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其刑事案件基本落幕。
上述被告人的家屬,在2018年4月初,才獲悉二審的判決結果。他們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他們認為該案本質只是“民間借貸”的糾紛,屬于民事案件的范疇,被告人們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他們將繼續申訴,以尋求再審的機會。
與此同時,酒鬼酒亦向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及方振此前任職的中國農業銀行(601288.SH/01288.HK)杭州華豐路支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此6方向酒鬼酒賠償經濟損失約9248萬元。
該案已確定在2018年4月25日于湖南省湘西州中院開庭審理。
“存款賣酒”
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的案發背景及經過頗為復雜。
2013年,因政府限制“三公消費”影響高端酒消費等因素,酒鬼酒的業績出現跳水。當年上半年,其營業收入3.8億元,凈利潤0.31億元,現金流負3.46億元,三項同比分別大跌59.15%、88.24%、214.50%。
根據時任酒鬼酒董事、副總經理郝剛,在后來出具的證人證詞里顯示:他的一個“老相識”南京金亞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亞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羅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賣酒”的方式。
郝剛同時也兼任酒鬼酒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鬼酒供銷公”司)的總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酒鬼酒的銷售工作。
“存款賣酒”這種形式,自2013年開始在部分酒類企業中較為流行。大致方式有幾種:
其一,酒企將大額資金,存入某家銀行——因為銀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銀行將自身用酒指定為該酒企;
其二,酒企存款于銀行,銀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戶,比如信貸客戶,推銷該酒企的酒;
其三,酒企存款于銀行,資金隨后被“轉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業使用,用資企業購買該酒企的酒,并再“補貼”給酒企遠高于基準利率的利息。
這幾種方式均有一個前提,即酒企承諾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年,不動用該筆存款。
2013年,中國內地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只有3.25%,貸款利率6%-7%;但實際上,由于市場資金緊張,民間借貸利率高漲,年利率在30%乃至40%都不鮮見。2013年11月初,羅光以金亞尊公司的名義,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署“存款賣酒”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酒鬼酒供銷公司在金亞尊公司指定的銀行開戶,存款1億元,為期一年;金亞尊公司購買600萬元酒鬼酒的高端產品——洞藏酒,同時,金亞尊公司還需再付給酒鬼酒公司355萬元的一年期存貸款利息差。
酒鬼酒2013年年報還顯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達85.28%。因此根據這個協議,酒鬼酒存款1億元在銀行一年,可獲得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325萬元;金亞尊給予其的存貸款利息差355萬元;及賣酒600萬元獲得的不少于500萬的毛利潤。三項總計,收益約達1200萬元,相當可觀。
而對于羅光而言,他需要把這1億元資金,以年利率高于12%的價格,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才能獲得差價收益。幾經周折,羅光與其合作伙伴郭賢斌找到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皎然實業”)實控人壽滿江,后者愿以16.5%的年利率,“借用”這億元資金。
壽滿江又找到他的商業合作伙伴浙江世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沛銘,陳沛銘則同意以24%的年利率,從壽滿江手中拆借3500萬元。
透過陳沛銘、唐紅星等人的關系,羅光將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指定為酒鬼酒億元資金存入的銀行。
2013年11月底、12月初,運營總部位于湖南長沙的酒鬼酒供銷公司,派員去往杭州,在這家銀行開戶。
億元資金被轉走
2013年12月9日晚,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財務人員趙嵐帶著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的私章,來到杭州,以完善開戶手續——盡管按照銀行的規定,只需要攜帶一枚行政公章。
按照事后趙嵐對公安機關的講述,“根據《酒鬼酒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第五條,預留銀行的印鑒,應由財務部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之所以她一個人帶著全套三枚印章到杭州,則是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常小菊的安排,因沒有其他人手了。
第二天上午,陳沛銘、羅光、壽滿江的女友蔣晶,接趙嵐去西湖游玩。趙將放有三枚印章的手提包放在車里。
隨后,壽滿江、陳沛銘留下來。壽滿江將趙嵐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來,并來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與已等候在此的唐紅星會合。二人在事先準備好的《購買憑證委托書》上蓋上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后,到銀行柜臺購買了可用于轉賬匯款的《結算業務申請書》,然后又在《結算業務申請書》上蓋上這些印章。
在趙嵐結束游玩之前,他們將這些印章放回了她的包中。
對于上述行為,陳沛銘、壽滿江等人認為,這是與酒鬼酒有“默契的”,知道印章在趙嵐的包里,也是得到了她的暗示。但是后來,酒鬼酒、檢方及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這是陳、壽等人“盜取印章”。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將1億元資金,分成79筆,通過網銀轉入了在農行華豐路支行開立的這個賬戶里。
12月12日,在億元資金全部存入后,羅光給酒鬼酒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郝剛發了條短信:“郝總,事已辦好,萬分感謝!友情后補。”
幾乎與此同時,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紅星拿著已經蓋好了酒鬼酒供銷公司銀行預留印章的《結算業務申請書》,到農行華豐路支行,將這1億元分三次全部轉入壽滿江的皎然實業的賬戶。
壽滿江將這1億元資金做了如下分配:給酒鬼酒匯去890萬元,這包括600萬元的購酒款,以及290萬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存款利息差;給陳沛銘3900萬元,這包括歸還400萬元借款,以及他借給陳沛銘的3500萬元;轉給羅光1050萬元,這包括羅光墊付的355萬元存貸款利息差,以及695萬元的中介費;轉給唐紅星25萬元,這大概相當于唐的“勞務費”;轉給卓銘1600萬元,并再轉給跟隨卓銘的另外3個中介人共380萬元。如此一來,壽滿江只剩下2155萬元了;除去他給陳沛銘的3500萬元是借款,400萬元是還款;其余的3945萬元,全都是他獲得這億元資金的“成本”。
羅光獲得的695萬元中介費,也進行了再分配,其中郭賢斌得到60萬元;唐紅星則從陳沛銘處獲得了另外120萬元的中介費。
壽滿江無力回款酒鬼酒報警拿人
然而,不到一個月,巨變即發生。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出納趙嵐,通過電話聯系農行華豐路支行,要求寄送對賬單。
對于此舉,事后酒鬼酒供銷公司多位人士對警方解釋,這是因為要做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的財報,接受審計所需。同年1月6日,對賬單寄達,顯示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這個賬戶上,只剩下1176.03元。
酒鬼酒供銷公司詢問后,得知是唐紅星轉走了。他們隨即與羅光、壽滿江等人以電話、短信等方式聯系,要求回款。第二天,即1月7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派財務部負責人常小菊、趙嵐以及公司法律顧問彭浩林趕往杭州。次日,他們來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的辦公室,與隨后過來的壽滿江、陳沛銘、羅光,進行商談,要求迅速回款。壽滿江答應了。
陳沛銘的家屬稱,1月9日,陳沛銘就將1100萬元,打到壽滿江的賬戶上。這包括原定借期2個月的1000萬元借款,以及100萬元的利息。
然而,壽滿江并沒有將這1100萬全部返還給酒鬼酒;到1月10日,他只給酒鬼酒的賬戶轉去了100萬元。
酒鬼酒隨即向湖南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報案。
1月11日,酒鬼酒又安排其法務部副部長方笑、法律顧問易群等人前往杭州處理跟進。與之同來的,還包括湘西吉首警方的辦案人員。
不過,酒鬼酒公司仍然先繼續與壽滿江等人協商,協商的結果是壽滿江返還億元資金,同時,酒鬼酒將這資金,重新改為一年期定期存款。
1月13日,羅光給方笑發去了短信:“方部長,貼息費億元回款已備好,打算和您溝通好即辦!他們的想法:既然廠里同意將活期存款轉為一年定期存款,明天回款到后隔夜即由銀行打出對賬單,隨之就由銀行直接轉為一年定期,并開具‘一億元大額存款證實書’。后天中午以前,你們再到銀行,由行長親手將‘對賬單’和‘大額存款證實書’交給您返回。這樣就比較圓滿解決了。總之,一億元資金是安全的,是存在銀行,銀行有保證!存款也是要‘挪出來’用的,否則不可能貼這么高的息還買這么多高端酒。若貼息方用不到錢,存在這也沒有意義……”
然而,壽滿江并沒有湊滿這些款項。1月15日,吉首警方出手,將壽滿江、羅光等抓獲。隨后幾天又陸續帶走了陳沛銘、方振、唐紅星、郭賢斌四人。
刑事雖了民事又起
經濟觀察報記者獲得的司法材料顯示,作為酒鬼酒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夏心國,大約在2014年1月13日,也就是供銷公司的財務人員發現存款被轉走一星期之后,才由酒鬼酒的黨委副書記口中得知此事。
酒鬼酒公司的中小股東們及公眾,知曉這樁離奇案件,則要等到2014年1月27日,才從酒鬼酒發布的“重大事項公告”中獲知。
彼時,酒鬼酒的公告稱,有“10000萬元存款涉嫌被盜取”,此為“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
公告披露的滯后,引得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在當年2月24日對酒鬼酒出函警示,并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
同年4月8日,酒鬼酒發布“(2013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稱這起案件為“詐騙案”;而截至公告之時,共追回資金3699萬元。
此外,警方、檢察院、法院,對壽滿江等人的罪名也多次變更,包括具體管轄方,亦“幾上幾下”。
2014年1月,吉首市公安局刑拘壽滿江等人時,稱其涉嫌“合同詐騙罪”;同年5月,移送至吉首市檢察院;2個月后,吉首市檢察院報送到上級檢察院,即湘西州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5年1月,湘西檢方決定以“挪用資金罪”起訴,同時又將案件管轄權再次下放到吉首市。
2015年1月28日,吉首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6位被告,向吉首市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4月,此案一審,又“提級”到湘西州中院;起訴方也相應“提級”為湘西州檢察院。
2015年8月18日,此案在湘西中院一審開庭。庭審交鋒非常激烈,原計劃庭審時間為兩天半,但因控辯雙方爭議巨大,辯論激烈,全部庭審耗時四天才得以結束。
6名被告人均當庭否認犯有檢方指控的罪名。
同年9月,中國農業銀行致函中國銀監會,匯報“酒鬼酒事件”案情,并“懇請銀監會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專題反映情況,督促湖南湘西有關司法機關公正處理酒鬼酒事件”。
開庭審理4個多月后,即2016年1月8日,湘西中院給幾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打電話通知,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與法院審理時認定的罪名“不一致”——原本指控和庭審時,辯護的是“合同詐騙罪”;法院現審理認定,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等人,是犯“金融憑證詐騙罪”。法院要求律師們在1月13日之前,提交新的辯護詞。
十余天后,也就是1月25日,湘西中院一審宣判,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均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分別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11年、5年。
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院。
2016年5月5日,此案二審開庭。二審的時間,比一審更加漫長。在經過近22個月的等待,直到2018年3月12日,二審宣判。
這一次,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變更,由“金融憑證詐騙罪”,變為了“詐騙罪”;刑期無一改變。
在此之前的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將方振曾任職的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以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中院,要求他們賠償經濟損失共計9247.73萬元。
按照中國司法同一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的規則,該案近日確定在2018年4月25日,一審開庭。
“億元資金失蹤案”發生之后,酒鬼酒多位高管已經陸續離職:
2015年12月14日,酒鬼酒公告稱,郝剛“因個人原因辭去其所擔任的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職務”。
一個月后,即2016年1月13日,酒鬼酒董事長趙公微辭職,理由是“因個人退休原因”。總經理夏心國改任公司副董事長。
2017年6月,湖南省政協常委會通告,郝剛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撤銷該省政協委員的資格。但時至今日,郝剛具體涉案細節,尚未公布。
同年7月12日,酒鬼酒又發公告,夏心國辭去董事及副董事長職務,徹底離開了酒鬼酒公司。這一天里,酒鬼酒財務總監任寶巖也“因個人原因”,辭去了自己的職務。
責任編輯:孟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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