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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丨不應過度解讀“土地出讓金征收劃轉稅務部門通知”
原創 丁祖昱 丁祖昱評樓市
2021年6月4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一項。
從《通知》具體內容來看,除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之外,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試點地區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很多媒體解讀認為:土地出讓金一直以來都是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從原本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轉由稅務部門征收,在某種程度上會壓縮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支配力,從而在各地實際使用過程中空間收窄。
對此,我認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只是財政部對非稅收入征管改革調整的一部分,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土地出讓金征收調整會改變其原有支配方式,對各級政府來說,即使是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的專項基金,在使用前也是需要經過專門的立項及預算說明方可使用的,并不存在“亂花錢”現象,因此無需過度解讀。
與此同時,該“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政策可能會與房地產稅的推進有一定聯系。
01
土地出讓金征收改革
為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一部分
此次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通知》是基于財政稅收改革的一部分,早在2008年的時候,中共中央就已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到“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內容,包括“國稅地稅合并”問題。
2018年6月,全國各地國稅地稅合并正式啟動并成立新稅務局,此后稅務局征繳非稅收入方面職權的增加,此次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一項,即屬于此類領域的改革。
非稅收入征管的改革有很多,2021年6月4日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只是其中一部分,僅從今年來看,2021年1-5月“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等也已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因此,對土地出讓金征收劃轉稅務部門,其實是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國家職能部門“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的體制改革,改革完成之后,可以彌補部分之前政策執行不規范的現象,有利于我國國稅地稅體系的健康發展,市場不應過度解讀。
02
完善稅務部門房地產市場數據
可能為未來房地產稅改革進行鋪墊
從《通知》具體內容來看,要求自然資源部門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后,應當及時向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賬目清晰無誤。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通知》內容多次提及信息傳遞與共享要求,結合近期召開的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來看,我認為在這個時候推出土地出讓金征收劃轉稅務部門的通知,或與房地產稅改革有關。
2021年5月11日,據財政部新聞辦公室消息,財政部、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負責同志在京主持召開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聽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及部分專家學者對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房地產稅,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活動有直接關系的稅,涉及土地征收、公開招拍掛、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住房租賃等多個環節,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房產稅等。
由于房地產稅為一整套制度改革,宗旨在于簡化稅制,避免重復征稅,并提高征收效率,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真正落地仍需時間。在土地出讓金征收劃轉稅務部門后,稅務部門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各地房地產市場基礎數據,并通過大數據對風險進行預警,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對未來房地產稅改革進行鋪墊。
可以期許的是,未來房地產稅將成地方主體稅種,并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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