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寨就是山寨 法律當能守此樸素共識
來源:證券時報
舒圣祥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信息顯示,對于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喬丹這個運動品牌,1984年誕生于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溪邊,是個土生土長的中國“孩子”,與籃球明星喬丹,沒有半點關系。這家企業之所以要打喬丹的牌子,是有意想讓消費者將此喬丹與彼喬丹聯系到一起,進而因為崇拜彼喬丹而購買此喬丹。不得不說,該企業的套路很成功,早在山寨與IP均未成為流行詞的年代,就山寨了一個大IP,并且做得很大。
直到8年前,喬丹體育謀求上市,邁克爾·喬丹向中國法院起訴其侵犯姓名權,很多消費者才第一次驚訝地知道真相。打這種擦邊球,喬丹體育不僅很享受,似乎還很得意。所以,從喬丹這個名字挖到第一桶金后,又根據“喬丹生喬丹”的推斷,順帶將他兩個兒子的名字也一并搶先注冊成了自己的商標。
實話實說,最初那幾個國產體育用品牌子,logo設計大多刻意模仿,與喬丹體育或許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無非是喬丹體育直接用了巨星名字,更為赤裸裸一些。特定歷史語境下,也許我們不該苛求起點低、底子薄的民營企業,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具有很強的知識產權意識,企業即使有心聯系喬丹洽談使用姓名權,人家恐怕也不會給;但是,當山寨品牌意外做大之后,面對并不光彩的品牌創業史,是否至少該有一個坦誠的態度?
在法律層面,喬丹體育可以放肆地說,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但是,為什么還要用23這個號碼,為什么連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都一并搶先注冊為商標?最荒謬的是,因被起訴侵權而上市中止的山寨喬丹,隨后居然興師動眾地將真喬丹告上了法庭。輿論因此嘩然:商標侵權真的可以如此猖狂?
山寨就是山寨,侵權就是侵權,這在公眾認知中沒有任何問題,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卻是個問題。司法審判是非常專業的事,我們當然必須尊重,但是如果審判結果脫離于公眾認知,不僅不能讓侵權者承擔法律代價,反而可能形成侵權者得益、守法者受損的格局。比如搶注李文亮商標,搶吃帶血的饅頭,一定程度上,可能正是受了此類案件的影響。
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動使用,也不影響姓名權人按照商標法關于在先權利的規定主張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了“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為由,主張該注冊商標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此番最高法的裁定,撤銷了之前的錯誤判決,形成了有關法律適用標準,將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山寨就是山寨,侵權就是侵權,最高法的裁定,守住了社會公眾關于品牌侵權的樸素共識。對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積極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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