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達能娃哈哈事件八大法律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03:26 第一財經日報
何風 合同簽訂的所謂“不平等性”是由當時談判雙方的地位決定的。處于弱勢的一方,談判能力不夠好的一方必然處于劣勢地位。但這不影響合同的效應。并且即使是因為欺詐、脅迫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合同也必須在一年之內提起訴訟 隨著達能與娃哈哈之間各地訴訟和仲裁的拉幕,雙方的媒體大戰也轉為法律大戰,越來越多的資深法律專家也都涉入其中。 25日下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舉行了“娃哈哈/達能合資糾紛學術研討會”,包括有著中國民商法泰斗之稱的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經濟庭庭長,《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費宗祎教授等多位國內頂尖民商法和知識產權專家在對雙方的法律爭議一一梳理之后,竟幾乎不約而同地表示,宗慶后在法律上不占理,并且指責國家商標局在該事件過程中的行政瑕疵。 八大爭議 費宗祎強調,這僅僅是一個合同糾紛,是合資過程中遇到的商業問題,與一直被宣揚的跨國并購問題和民族大義問題都相去甚遠。 整個研討會討論的焦點也都無疑集中在雙方的合同糾紛上,主要有八大法律爭議: 出資轉讓問題。發起人在合資經營合同約定中國商標注冊專用權出資時候,是否要經過審查,如果經過審查在什么階段,什么地方進行?即娃哈哈合資公司成立后,是不是可直接認定相關審查程序就已經完成了? 娃哈哈合資公司成立后,娃哈哈商標是否自然就歸合資公司所有,是否有必要同娃哈哈集團再簽署一個轉讓協議,簽署的協議又是否有效,是否能夠仲裁? 國家商標局關于“1996、1997年沒有同意商標轉讓”的復函,是否就認為是對娃哈哈商標轉讓的駁回? 合資的股東如果拒絕辦理商標出資轉移的登記手續,公司成立后,對資產過戶承擔什么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股東是否有權將尚未出資到位的商標許可給其他企業使用?另外股東和成立后的公司沒有就出資商標單獨簽署轉讓協議,法院可否強制完成其出資義務?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與合資公司簽訂合同,將商標所有權的出資變更為獨家使用權的出資,這個合同可否約定仲裁? 合資公司股東之間可否變更約定,將商標所有權出資變更為獨占使用權出資,這種變更是否需要設立相關合理程序? 在轉讓手續沒有完結之前,轉讓人是否可以同時獨家許可受讓人,是工業產權出資標地的交互,還是出資義務的變更,以至于轉讓義務的消失? 許可合同可否約定比商標專用權有效期更長的許可期限,許可是否必須備案才能在當時生效;備案究竟是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是許可協議的對抗要件。唯一備案的簡式合同(也就是“陰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是否有效。 對于上述八大問題,都分別有截然不同的兩種意見,但是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合資合同和商標轉讓協議都是有效的。 劉俊海說,商標許可合同、商標轉讓協議、合資合同三者是一脈相承的,不斷遞進和補充的關系,并不存在沖突。而對于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不管是否備案,對于合同來說都是有效的。 費宗祎說,物權轉移與合同生效是兩回事情,物權沒有轉移并不能影響債權合同的生效,商標沒轉移也不能代表商標轉讓協議不能生效。 國家商標局“駁回”程序 受質疑 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問題也是此次會議討論的一個焦點,尤其是關于國家商標局“未予核準”權利的認識。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研究會會長王保樹認為,在該事件中,行政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商標作為投資出資是完全可以的,商標局不應該不批準,只要不涉及到中國的經濟安全。這也是對國家商標局“駁回權”的一個挑戰,商標轉讓的“駁回權”明顯是與公司法相違背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董安生表示,商標法,是以登記為要件。因為政府部門的一些行政瑕疵,在這次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仲裁后,很可能卷入中國的行政部門,這遲早會成為挑戰中國法律的重大問題。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專家唐廣良也表示,商標不存在“流失”的概念,即使是被達能控股,“娃哈哈”也永遠是個中國的品牌。“我們應該鼓勵中國企業借助跨國公司的大船,把民族的品牌和商標推出國門,商標價值是通過市場實現的,而不是靠裝在兜里升值。” 他說,正是國家商標局的不當處理方式,反而導致了商標爭議糾紛的升級,使得矛盾不可調和。 此外,劉俊海說,現在對10年前的一個申請作批復本身的合理性是有問題,而10年前所依據的舊商標法也已經廢止,那么即使是現在作出批復,是以10年前已經被廢止的法律為依據,還是以現行的新修改的法律也還有待商榷。 主張和解 但是對娃哈哈中方股東的違約責任程度,還存有異議。費宗祎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合資公司沒有成功辦理商標的登記,是股東雙方共有的責任,而不單是中方股東的。但根據合營合同約定,娃哈哈集團必須要全力協助辦理商標轉讓的手續,那么它履行了多少責任,將涉及到最后的違約責任賠償具體數額,因此也還有待具體舉證,比如是否娃哈哈中方股東完整提供了申請的材料等等。 此外,劉俊海也對本報記者說,對于達能來說,其實也存在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合資企業進入僵局,將有可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解散,這對達能其實沒有任何好處。另外,在八大法律爭議之外的同業競爭問題,也是雙方都存在的。 宗慶后認為當時簽訂的合同是“不平等條約”,只限定了中方的同業競爭,但沒有限定達能的同業競爭,因此應該廢止。 但費宗祎也告訴記者,合同簽訂的所謂“不平等性”是由當時談判雙方的地位決定的。處于弱勢的一方,談判能力不夠好的一方必然處于劣勢地位。但這不影響合同的效應。并且即使是因為欺詐、脅迫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合同也必須在一年之內提起訴訟。 同時,劉俊海強調,如果達能有一個董事在合資公司中任職,同時又在其他競爭性公司任高管,這根據《公司法》規定也是不妥的。但是具體訴訟如何還要看具體舉證。 劉俊海說,此案涉及民族企業家的形象,涉及跨國企業的形象,政府應該保持克制,保持理性。可以預見,這場商戰一定是兩敗俱傷,最好的結果還是互相妥協,和解才是上策。 插圖/劉飛
相關專題: 事件進展: ·2007-07-20:達能與娃哈哈互告違反同業禁止 ·2007-07-19:達能發表聲明要求娃哈哈董事會起訴宗慶后 ·2007-07-18:娃哈哈:宗馥莉已申請取消美國國籍 ·2007-07-17:宗慶后:我沒偽造簽名 杭州民企聲援娃哈哈 ·2007-07-14:達能律師團欲與宗慶后決戰到底 ·2007-07-13:達能稱宗慶后偽造簽名 股東不知自己持股 ·2007-07-11:商務部否認介入爭端 達能今日召開發布會 ·2007-07-10:娃哈哈起訴達能董事秦鵬 沈陽中院已受理 ·2007-07-08:對話:宗慶后的中國式離婚 將抗爭進行到底 ·2007-07-06:達能娃哈哈決裂在即 商務部介入調解 ·2007-07-03:宗慶后公布關鍵事實 將訴合資公司外籍董事 ·2007-07-02:達能遭遇第三方訴訟 光明乳業發出律師函 ·2007-06-27:娃哈哈將反訴達能 索賠20億歐元 ·2007-06-26:娃哈哈聲明細數與達能合作11年的歷程與細節 ·2007-06-25:娃哈哈宣布將反訴達能 雙方再發針對性聲明 ·2007-06-21:娃哈哈達能新開董事會不歡而散 未有實質性結果 ·2007-06-19:樂百氏員工聲援宗慶后和娃哈哈集團全體員工 ·2007-06-18:娃哈哈:與達能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2007-06-14:宗慶后提和談兩條件 達能須取消合同道歉 ·2007-06-13:娃哈哈將召開董事會 法政府高度關注達能糾紛 ·2007-06-12:達能聲明稱宗慶后公開信斷章取義歪曲事實 ·2007-06-07:宗慶后致法國達能集團董事長里布的公開信 ·2007-06-07:宗慶后辭去娃哈哈合資企業董事長 范易謀接任 ·2007-06-04:達能在美國對宗慶后之女旗下公司提起訴訟 ·2007-06-01:達能已提出國際仲裁申請 宗慶后稱已經應訴 ·2007-05-31:達能對娃哈哈正式提起8項國際仲裁申請 ·2007-05-28:達能致信宗慶后稱合資企業銷售業績令人擔憂 ·2007-05-09:達能正式啟動程序對付娃哈哈非合資企業 ·2007-04-13:達能稱由司法機構作判斷 娃哈哈暫停口水戰 ·2007-04-13:娃哈哈與達能糾紛事實真相 各地政府聲援 ·2007-04-11:達能給宗慶后30天期限 起訴非合資企業 ·2007-04-10:娃哈哈職工代表聲明 經銷商 銷售將士聲明 ·2007-04-09:達能聲明稱大股東利益受到損害 ·2007-04-09:李光斗聲援宗慶后:本土品牌到了最危險時候 ·2007-04-08:宗慶后做客新浪披露達能強購事件內幕(實錄) ·2007-04-06:爭奪娃哈哈 宗慶后設立雙賬戶欲踢掉達能 ·2007-04-06:達能稱收購行為合法 對宗慶后言行不理解 ·2006-04-05:宗慶后杭州閉門交鋒達能 欲重獲控制權 ·2006-04-04:娃哈哈捍衛民族品牌 健力寶發信馳援 ·2006-04-03:娃哈哈遭遇達能強行并購 宗慶后稱陷入圈套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