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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聲明細數與達能合作11年的歷程與細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1:26 信息時報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日前向媒體發來文章聲明 時報記者 紀燃 娃哈哈與達能之爭已到白熱化階段。日前,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單啟寧向媒體發來洋洋灑灑9000多字文章,細數與達能合作11年來的歷程與細節。這當中就大眾最為專注的“娃哈哈到底講不講規則與信守不信守合約”等幾個要點做了詳細闡述。 關于合作 娃哈哈與達能合作經過三階段 據單啟寧介紹,娃哈哈與達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娃哈哈與達能爭奪經營權的斗爭,一方面達能給娃哈哈制定了責任與義務及很高的營利目標,一方面又給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條款。當中方提出擴大瓶裝水的規模,生產非常可樂及其他一些新產品的開發的建議均被一一否認。 后來娃哈哈干脆不管達能,只要自己認為有把握的就做。結果娃哈哈的桶裝水、非常可樂及一些新產品一炮打紅,在高額回報下,達能終于認可了。 盡管達能認可了娃哈哈的經營,其收到的回報亦使他們眉開眼笑,但其認為娃哈哈與宗慶后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達能收購了娃哈哈當時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后,隨即開始了第二階段。 “達能企圖通過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運營的樂百氏的發展,從而限制娃哈哈的發展,最終將娃哈哈并入樂百氏的平臺。”單啟寧說。 達能對向娃哈哈追加投資不感興趣,在達能知情與默許的情況下,娃哈哈自2001年開始逐步發展了一批與達能的非合資企業,進入第三階段。“這也是達能自己直接經營的企業不是太好,特別樂百氏出現虧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資企業的不斷興旺發達,達能又要低價并購娃哈哈這些企業,遭到拒絕后才引發了這場糾紛。”單啟寧表示。 與達能的合作沒有效果 單啟寧表示,娃哈哈與達能的合作曾是廣為稱頌的一個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實不然,實際上是一個中方當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實現的沒有效果的合作。 據了解,合資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僅有不足2000名員工,年銷售規模10億元,年利潤2億元。單啟寧表示,這在當時是一個效益比較好的企業,但同時亦看到了國家改革開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國際巨頭進軍中國市場,感到不盡快地擴大規模、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加快自己的發展速度,將有會被市場所淘汰的危險。 因此,對法國達能前來合作很感興趣,希望能通過與他們的合作獲得資金、技術、管理上的幫助,盡快成長起來。由于同時亦看到了當時我們的一些企業與外方合資后產生了中方的商標被冷凍、經營權被剝奪、員工被裁員等情況,在談判中強硬地提出必須打娃哈哈的品牌,經營自主權必須由中方控制,不得裁員,要承擔退休工人等條件,當外方答應了這些條件后開始了合作。但通過這11年的合作實際上達能并沒有提供任何技術上、管理上的幫助。 關于違約 真正違約的實際上是達能 在這場糾紛當中,達能認為娃哈哈同業競爭的問題主要的依據就是娃哈哈在合資合同當中承諾的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 “娃哈哈簽合同承諾這一保證的同時亦是被達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實業有限公司、廣盛投資有限公司、杭州蕭山順發食品包裝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實際上都是投資公司,既無生產線亦無經營人員,更沒有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就根本談不上什么違約不違約、同業競爭不競爭的問題。” 同時,娃哈哈方面指出,所有非合資公司生產的娃哈哈產品實際上是被與達能合資公司所許可的,因為所有非合資公司的產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過合資公司銷售公司出售的,由達能委托的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每年的審計報告的關聯交易中將這些非合資公司的名稱、銷售的金額清清楚楚地進行了披露。 “如果未得到合資公司的許可,違法了,為什么達能不及時提出來,有的生產甚至還長達7年,在法律上是否屬于達能已默許了這種行為?”單啟寧反問。 據了解,達能公司自2000年收購了當時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之后,加劇了娃哈哈與其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損失了8000多萬元利潤,而后達能又收購了深圳益力礦泉水、上海正廣和、光明乳業、匯源果汁、蒙牛乳業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產品有競爭的企業。 單啟寧表示,達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這些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這實際上是其違約了,損害了娃哈哈合資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談判過程中達能公開承認了樂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廣和為其關聯交易,要求將該些公司并入娃哈哈,其承諾可在兩年內將他們出售,亦證實了其已承認了首先違約。 關于商標 娃哈哈沒有濫用商標 根據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的第2.6款的原文:“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于本合同的產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團公司)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1)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占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在提供書面計劃后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釋,娃哈哈集團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標有二個條件,一是合資公司董事會30天內作出決定他不生產與使用,二是僅要不對商標形象造成不利影響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與其非合資公司應該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 “這些年來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都是向達能公開披露的,亦是經合資公司董事會所許可的,娃哈哈從來沒有收到過合資公司董事會不允許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的通知。” 根據2005年10月12日范易謀代表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中方親自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的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規定“依據雙方在許可合同中的約定,許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幾個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為娃哈哈公司)或其關聯方在許可合同簽訂后設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義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權利獲得乙方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 鑒于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營企業的定義中,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將被列于許可合同新的附件中。 單啟寧表示,以上兩點應該充分證明,娃哈哈與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許可,作為娃哈哈與達能的非合資公司完全有權使用娃哈哈商標,而且以前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均是合資公司許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濫用商標權的問題。 “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一直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 達能亞太總裁范易謀一直認為,國家商標局未予書面答復,故轉讓手續尚在辦理中。國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頒布的《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8條第2款,“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口頭駁回亦是駁回,并未規定必須給予書面駁回。 娃哈哈認為,商標許可合同按當時的法規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娃哈哈雙方簽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第8.4條約束力中約定“本合同為甲方及乙方的利益而訂立,而任何一方可要求強制執行。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加以修訂,只有通過甲方或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及如有需要,經中國有關政府機構批準方為有效。”按以上的法規要求應該已明確該合同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批準的,而這個合同連報都未報,因此根據許可合同約定的條款,此合同當時就沒有生效。 因為明知道商標轉讓不被批準,因此達能亦知道簽訂的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亦不會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備案,亦不能合法存在與生效。 國家商標局也已于今年6月7日發出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關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事由證明的請示》(浙工商[2007]4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發布了《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防范和制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商標權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無錫召開了會議,專門就貫徹執行《規定》、防止合資過程中商標權的流失進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據《規定》,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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