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婚后子女轉款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父母給婚后子女轉款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2021年07月12日 14:23 每日經濟新聞

  父母給婚后子女轉款近340萬元北京購房,媳婦聲稱是贈與,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 畢陸名

  父母給婚后子女轉款買房,到底屬于贈與還是借款?下面這則最新案例(老兩口與小兩口打官司)將告訴你答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系王XX、張XX之子。張某與史某于2013年3月29日登記結婚。

  2013年12月17日,王XX向史某賬戶匯入93萬元;2013年12月23日,張XX向史某賬戶匯入245萬元。史某認可收到上述兩筆款項,亦認可上述款項系用于購買涉案房屋,但不認可系借款,主張系王XX、張XX贈與史某、張某。

  2014年1月6日,張某、史某購買案外人朱X、李X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雙營路XX的房屋一套,登記在張某和史某名下,為共同共有。

  2018年2月18日,張某分別出具借條載明:“2013年12月16日借到張XX人民幣2450000元(貳佰肆拾伍萬圓整),用于購買朝陽美立方小區的房子”“2013年12月16日借到王XX人民幣930000元(玖拾叁萬圓整),用于購買朝陽美立方小區的房子”。張XX、王XX及張某均認可借條載明的時間即借條形成的時間。張某稱,出具借條前與史某說過,史某同意,但是當天沒在家所以史某沒有簽字;史某不認可其知曉張某向張XX、王XX出具借條,稱其一直不知道此事。

  對此,雙方發生糾紛,遂起訴到法院。

  張XX、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史某、張某償還借款本金33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至上述借款實際償還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史某、張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于史某收到王XX、張XX轉賬338萬元無異議,但王XX、張XX主張系借款,史某認為系贈與,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爭議款項究竟屬于借款還是贈與。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資金性質判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在張某與史某的婚姻存續期間,王XX、張XX向史某賬戶轉賬338萬元用于購買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記在張某、史某名下。在王XX、張XX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兩筆款項系出借給張某、史某的情況下,依據上述司法解釋應將涉案款項認定為王XX、張XX對張某、史某的贈與。

  故一審法院對于王XX、張XX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駁回王XX、張XX的訴訟請求。

  不過,張XX、王XX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張XX、王XX提供一份新證據,張XX、王XX的診斷證明和病例,證明張XX、王XX生活困難,并患有疾病,日常生活中會產生大量醫療費用,張某、史某應盡快還款,以減少老人的生活壓力。

  二審中,法院依法補充查明以下事實:2010年12月,王XX、張XX出資為張某購買位于昌平望都新地小區的房屋一套,登記在張某名下。2017年年底,在與史某溝通賣房還債事宜期間,張某將昌平房屋過戶到史某的名下。2018年1月底,該房又過戶回張某名下。2019年5月份史某提出離婚申請,張某搬出該房屋,現在史某和孩子在該房屋內居住。目前,張XX、王XX居住于美立方小區的房屋中。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張XX、王XX向史某賬戶轉賬資金的性質應為借貸還是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本案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審理;張XX、王XX向史某轉賬338萬元用于購買美立方房屋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有證據證明該出資系借貸。

  庭審中,張XX、王XX主張史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有“給爸爸還債肯定是第一位的”的表示,且有張某書寫的借條,上述證據可證明史某認可該資金性質系借貸,雙方就此達成合意。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賣房還債”和“借錢買房”并非相同含義,即使338萬元購房資金系張XX、王XX向他人借貸獲得,亦不影響其可以作出將該資金贈與張某、史某用于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史某此后具有“賣房還債”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等同于其認可曾向張XX、王XX“借錢買房”。

  其次,張某書寫借條的時間為2018年2月18日,此時雙方已因賣房事宜矛盾激化,結合張某系張XX、王XX之子的身份關系,故難以認定該借條系史某真實意思表示。據此,張XX、王XX提舉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據此將涉案款項認定為王XX、張XX對張某、史某的贈與,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張XX、王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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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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