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貸利率“新紅線”首例判決引爭議 業界盼權威說法
證券時報記者 胡飛軍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案件涉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復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LPR的四倍計算。
此案屬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后首例判決,在業內引發較大爭議。
新規出臺后首例判決
9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一經中國裁判文書網掛出,立即引起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關注。
該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并約定了相應逾期罰息處罰。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現逾期,累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逾期后,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后,于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復利計算。同時,法院駁回了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法院參考了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上述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進行了判決,成為行業內首例判決。
9月3日,證券時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已查詢不到上述判決文書。“相關判決文書已經被法院撤下來了,就目前而言,判決后還有15天上訴期,因此就目前而言,還不是一個生效的判決,可能后續(原告)還會有動作。”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
記者注意到,比上述案件稍前的7月1日,針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其他自然人的3起金融借款糾紛,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均按照月利率2%(即年化利率24%)支持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訴訟請求。
截至發稿,平安銀行未對上述最新案件的判決進行回復。
兩大爭議亟待解決
上述新規之后的首例判決,之所以引發行業的廣泛爭議,主要因為在兩方面存在爭議:焦點之一是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LPR四倍利率上限;另一焦點則是該案涉及的訴訟請求是在新規出臺之前,該標準是否適用。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新規,第一條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這就清楚地表明,新司法解釋調整的是民間借貸行為,而非金融借貸行為。”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
董希淼還認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起訴與法院審理時間在7月份,且借貸行為本身就發生在新規之前,應該以當時的合同約定為準。
“這確實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判決。”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兆全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如果嚴格地從法律條文上理解,這個判決存在問題。第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適用于金融機構;第二,上述案件立案的時間早于司法解釋發布的時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應該適用這個司法解釋。
“但是,我認為如果從法律條文結合立法精神來分析,案件判決是很正確的。”楊兆全認為,第一,上述判決沒有直接引用司法解釋,而是酌情進行調整。所以,很難說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二,根據法律“舉重可以言輕”和“舉輕可以言重”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的利率應該明顯低于民間借貸,那么金融機構的利率很顯然要低于司法解釋中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因此,法院酌情調整后,參照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也是正確的。
“盡管金融機構利率上限放開,但商業銀行執行也不能太不靠譜。”某城商行高管對記者表示,既然利率市場化,應按市場規律來,能接受太離譜利率的借款人本身就有問題,市場淘汰也不是不可以。
針對當前爭議,董希淼建議,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裁判規則,并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減少因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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