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賣保本保息產品釀風波:投資300萬收益上千萬

中信建投賣保本保息產品釀風波:投資300萬收益上千萬
2018年03月19日 16:52 華夏時報

  投資300萬,收益上千萬 中信建投賣“保本保息”產品釀風波

  本報記者 呂方銳 侯軍 深圳、北京報道

  2015年5月,袁女士的賬戶里莫名收到400萬元后,她不再向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錚峰巨業”)總經理謝某的個人賬戶轉賬,因為她意識到,此前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并沒有銷售人員告訴她的那么簡單。后來她得知,自己在中信信托的賬戶上,還有超過780萬元的資金,這都是兩年前她購買的300萬元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產生的收益。

  按照該“理財產品”年化12%的利息,袁女士兩年間賺得利息共72萬元。但按照合同約定,她也僅能拿到72萬的利息。上述收益她需要如數轉給謝某,總計超過1000萬。中信建投證券工作人員告訴她,這是借戶“過賬”。

  因為拒絕將400萬元轉給謝某個人賬戶,袁女士被錚峰巨業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袁女士應將已經入賬的400萬元和尚未入賬的780多萬元,扣除300萬元的本金后全部轉給謝某。這筆錢和謝某有何關系?中信信托的產品收益,為何由錚峰巨業獲得?

  目前中信建投證券正處在回歸A股的關鍵期。2017年6月證監會受理其IPO申請后,2018年1月24日,證監會給出反饋意見。據公開報道,中信建投證券業績已連續兩年有較大幅度下滑。

  300萬買信托簽“陰陽合同”

  2013年7月,中信建投證券重慶漢渝路證券營業部的員工向華軍以保本且承諾年息12%的條件,向袁女士推薦了一份中信信托發行的信托產品。當月,向華軍拿著信托合同和一份《擔保協議》來到袁女士家中。

  信托合同的全稱是《中信·穩健分層型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310E期(錚峰巨業二期)之資金信托合同》,封面標明該信托產品為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華夏時報》記者拿到的合同顯示,該信托計劃的受托人是中信信托,袁女士是一般委托人,但“本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

  袁女士得到的保本保12%收益的承諾,是通過一份《擔保協議》來約定的。這份《擔保協議》載明,甲方袁女士是上述信托合同名義上的一般委托人,而《擔保協議》的乙方則是信托合同的實際一般委托人。之后她拿到了中信信托蓋了章的信托合同,但沒有拿到《擔保協議》,因此并不知道《擔保協議》上的乙方是誰。

  名義上,袁女士簽訂了信托合同,但她不享受300萬本金帶來的信托收益,也不承擔信托計劃的風險。信托計劃的風險和收益都由乙方承擔,乙方按照年化12%向袁女士按月支付利息。

  每月3萬元利息由一個個人賬戶按時打到袁女士的賬戶中,袁女士的丈夫鄭某江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這份《擔保協議》等了很久才寄送到他們手中,乙方一欄由錚峰巨業簽字蓋章。

  合同一年期滿后,袁女士個人賬戶中收到了225萬元信托收益,她按照中信建投證券員工的要求,分兩次將225萬元轉給了謝某的個人賬戶。

  之后信托計劃延期一年,袁女士同意續期,保本保12%收益的承諾不變。只是這一次,袁女士一方只拿到了中信信托蓋好章的信托合同補充協議,《擔保協議補充合同》寄送錚峰巨業后沒有再返還。

  2015年5月,信托計劃第二年臨近期滿,中信信托向袁女士的賬戶中打入了400萬信托收益。袁女士稱,錚峰巨業通過中信建投證券要求她,將400萬收益轉入謝某個人賬戶,袁女士沒有照辦。

  擔保合同被判借貸關系

  鄭某江稱,賬戶中突然多了這么大一筆錢引起了他的警覺。他懷疑錚峰巨業或謝某利用袁女士的賬戶頻繁、大筆的過賬,涉嫌洗錢、偷逃稅等非法活動,因此并沒有按照要求將款轉至謝某賬戶。另一方面,他發現中信信托的這一信托計劃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的公示信息為私募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錚峰巨業是該基金的管理人。

  按照鄭某江的說法,袁女士一直以為《擔保合同》是信托合同的配套合同,購買該產品時也沒人告知她產品存在的高風險和高收益。該說法得到向華軍證詞的印證。

  2015年股市大漲,該基金作為證券投資基金也隨之大漲,袁女士300萬認購額對應的收益超過了1000萬元。袁女士是名義上的信托委托人,這筆巨額收益由中信信托分批打到袁女士的賬戶上,前述400萬是其中一筆。

  2018年3月5日,《華夏時報》記者參與了鄭某江與謝某的會面。謝某認為,袁女士方面不守信用,約定好的12%收益拿到后,看到巨額的信托收益還想分一杯羹。

  不過,鄭某江告訴記者,錚峰巨業始終沒有向他們返還《擔保協議補充合同》,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股市大跌,信托計劃出現虧損,他們想要兌現保本保息的承諾,將無據可依。因此他認為,他們實際上承擔著信托虧損的高風險,卻只拿到了保本的低收益。

  另一方面,該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分為一般委托人和優先委托人,后者享有優先受益權。該信托計劃中,優先委托人認購總額是4500萬元,一般委托人認購總額是1500萬元。因此鄭某江認為,妻子袁女士作為一般委托人,實際上還承擔著300萬本金風險,追加資金的風險,以及優先委托人的4500萬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風險。這些風險和他們所獲得收益相比,是不對等的。

  袁女士方面在事后查詢時還發現,中信建投證券在銷售該產品時并沒有得到中信信托的合法委托。中信建投證券方面在答復袁女士方面時,一度稱自己并非銷售商,銷售該產品是向華軍等員工的個人行為;而錚峰巨業在法庭上則稱產品銷售商是中信建投證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不論是信托計劃還是私募基金,中信信托、中信建投證券或是錚峰巨業,都不能做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諾。錚峰巨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還規定,參與信托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因此袁女士一方認為,《擔保協議》及《擔保協議補充合同》都沒有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民事判決,沒有支持袁女士一方的觀點。法院認為,《擔保協議》及《擔保協議補充合同》合法有效,協議形成了實際上的借貸關系,即袁女士將300萬元借給錚峰巨業,并用袁女士名義購買信托產品,錚峰巨業也已經按月支付了利息,因此應該由錚峰巨業獲得信托產品收益。至于《擔保協議補充合同》始終沒有返還的問題,法院認為對案情沒有影響,也沒有進行鑒定的必要。

  法院一審判決袁女士將所有信托收益(扣除本金后)支付給錚峰巨業,并支付100萬元違約金。袁女士一方不服,提起上訴,案件二審尚未開庭。

  對于上述情況,《華夏時報》記者聯系了漢渝路營業部經理何昊,他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了采訪,也未回復記者短信。而推薦產品給袁女士的向華軍也拒絕了采訪。

  此外,2018年3月5日鄭某江與謝某會面時,記者出示身份想向謝某核實相關問題時,謝某當即離開,之后在電話中也再次拒絕了采訪。

  中信信托方面,該產品成立公告顯示的兩位信托執行經理,電話已經打不通。記者向他們的郵箱發送了采訪郵件,一封因郵箱不存在被退回,另一封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責任編輯:楊群

中信建投 巨業 擔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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