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消息,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監管,銀保監會于近日印發了《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發布后,保險機構如何開展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答: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
對于未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其應當在首次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對照《通知》標準和要求,充分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并應當至少在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對于已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確保持續滿足監管要求,并應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開披露自評估相關情況。
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等重大突發事件或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情形的,應當于相關事項發生變動后的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并進行公開披露。重大事項未解決、投資管理能力暫不能符合能力標準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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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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