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白讀保
最近啊,我參與了一起相互寶的陪審,
這個案例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2019年8月4日,覃某加入相互寶大病互助計劃;
2020年5月28日,扣款失敗,官方工作人員曾致電提醒,但用戶覃某未接通;
2020年6月12日,覃某因未及時補繳分攤金,被相互寶清退。
2020年7月14日,覃某在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被診斷“肝硬化并腹水?腹腔內占位病變待查”。當日,覃某再次加入相互寶。
2020年7月28日,病理結果出來,覃某被確診為胃部B細胞淋巴瘤(屬于惡性腫瘤)。
覃某申請理賠,被拒。
因為互助計劃中斷了,覃某再次加入相互寶,需要重新計算90天的等待期,而覃某的確診時間還在等待期內,所以調查員做出了不予互助的初步結論。
當然,大眾陪審投票的結果,也和調查員的結論是一致的。
01
這個案例最大的爭議,就在于——
覃某是主動退出了互助計劃,還是真的如他所說“銀行卡丟失換卡,沒有及時綁定新卡至支付寶”,被動被清退的。
如果只是因為扣款失敗,沒交上分攤金,那還真是挺倒霉的。
畢竟,覃某已經連續參與分攤10個月了,才斷了沒多久,就被查出了大病,到了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卻賠不上了....
但,如果銀行卡丟失,只是覃某想要獲取賠償的一個借口,分攤金就是他自己主動斷交的,那拒賠,我覺得完全沒毛病!
有兩個細節,是我也選擇站在調查員這一邊,支持拒賠的原因,
1)覃某在醫院查出問題的當天,就又立馬加入了相互寶,這也就意味著,覃某很可能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保障中斷了,不然為什么會第一時間就想起來趕緊加入?
2)調查員表示無法核實銀行卡丟失補卡一事,正常情況下,銀行卡丟失,都需要走掛失補卡流程,那么覃某只需要提供銀行業務辦理依據就能夠自證,為什么會無法核實?
02
這個案例還是挺令人唏噓的,覃某估計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分攤了近一年也沒有啥事,結果自2020年5月28日分攤失敗,被相互寶清退,短短47天時間,他就被查出了惡性腫瘤。
如果覃某當初加入的不是相互寶,而是買的保險的話,那結局還能有所改變:
1、保險的寬限期更長
相互寶的寬限期,只有10幾天,
每月14、28日為相互寶的分攤日;自分攤日次日零時起,至下一個分攤日前2個自然日0時止,為互助分攤金額的交納寬限期。
保險的寬限期,60天,覃某這個案例,從未成功扣費到再次加入,僅47天,還處在保險的寬限期內,保險可以正常理賠,所欠的保費以及延期繳費產生的利息,自動從理賠款里扣除就行。
2、保險的服務更充分更到位
相互寶:只電話通知了1次,而覃某剛好未接通這則電話;
保險: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會通過電話、短信等渠道多次通知,確保通知到位。
像在我們大白買的保險,我們的保險咨詢顧問也會提前發微信或者短信,提醒客戶留意續費、續保。
此外,我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個案例,在遇到保險公司未盡到提醒義務,導致客戶未及時交保費,后續出險出現理賠糾紛的,法院通常也是站著客戶這一方的。
本院認為:
2010年12月13日原告個人與被告簽訂一份“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10年12月14日生效,保險金1萬元保險期為終身,繳費方式為年交,繳費日為每年12月14日,保費1310元,交至2015年
2016年應繳費時原告在外地忙于照看孩子,直至寬限期都忘記繳費。原告已繳費五年,以往都是被告保險公司提醒通知繳費。原告投保的是終身保險,已連續五年繳費,沒有明確表明拒交,而被告在沒有通知原告的情況下終止合同、合同失效的處理不合常理,顯失公平和立法目的
原告依靠合同中服務指南中規定被告提醒通知進行繳費,且一直以此方式繳納保費,雙方之間已經就此形式形成交易習慣,并且保險法中規定被告也有提醒通知的義務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各項理賠款合計71832.66元;同時,案件受理費797元,也由保險公司承擔。
03
所以,我還是之前那句話,千萬別把這些互助平臺,當作唯一的救命稻草。
之前相互寶風波不斷的時候,我就專門寫文章詳細分析過‘這些互助計劃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想要獲取確定的保障,還是得買長期商業保險。
把基礎保障做好了,還有余力的話,再考慮加入互助,
做慈善的同時,順便加固提升保額。
而且,目前市場上比較大型的網絡互助平臺都已經關得差不多了:
2020 年 9 月:百度旗下燈火互助關停
2021 年 1 月:美團互助宣布關停
2021 年 3 月:輕松互助、水滴互助宣布關停
2021 年 5 月:360 互助宣布關停
現在就剩下相互寶一枝獨秀了,如果你只加入了相互寶互助的話,還是早做打算的好。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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