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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圈
作者:界面投資
原標題:工行代銷的鵬華聚鑫資管計劃全線違約,總規模或超40億元
界面新聞記者獨家獲悉,由鵬華基金子公司鵬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華資產”)作為管理人、工商銀行代銷的“鵬華聚鑫1號-25號資管計劃產品”已全線違約。經記者多方求證得知,上述25只產品總規模或超40億元,資金缺口或超20億元。
據悉,鵬華聚鑫系列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銀行提示風險等級為PR3,即風險適中,100萬起投,期限為6個月,為滾動發售。最新一期發售時間均為今年2月份,業績比較基準為4.1%(年化),25只產品原本全部應于今年8月到期。
8月14日,管理人鵬華資產發布了產品提前終止公告,公告稱:“根據資管新規的要求,綜合考慮聚鑫系列產品的整體管理,本資管計劃擬提前結束。本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會充分考慮底層資產的流動性匹配問題,妥善予以處理,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本計劃最晚于公告出具之日起30天內完成分配。”
不過,焦急等待了30天的投資人并未如約收到本金和收益,而是等來另一份分配延期公告。鵬華資產在公告中表示,該資管計劃已經開始對持倉資產進行變現操作。一定比例的資產已經完成變現,但仍有個別資產存在嵌套結構,回款需要一定時間;個別資產原定交易策略為持有至到期,詢價賣出需要一定調解;個別資產的變現回款處于清算在途狀態。基于以上原因,該計劃盡可能在延期公告發布后40天內執行分配。
歷經兩次分配延期后,投資人收到了產品無法完全兌付的“噩耗”。一位投資人告訴界面新聞記者,他在10月份收到工商銀行的口頭通知,其購買的聚鑫1號無法順利兌付。工行對其表示,底層資產若強制變現,只能拿回本金的60%。
界面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產品說明書顯示,該資管計劃主要投資于現金、正回購、逆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含可交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具有業績比較基準的各類證券投資類資產管理計劃(如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及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資產管理計劃等)。
值得玩味的是,關于聚鑫系列資管產品底層資產到底是哪些標的,以及為何固收類產品出現如此大的虧損,面對投資人的諸多質詢,無論是管理人鵬華資產還是代銷方工行,對此均“守口如瓶”。
多位投資人向界面新聞記者反映,在工商銀行購買聚鑫系列產品后,并未獲得該產品的任何運作報告。而在獲悉產品無法兌付后,曾多次找代銷方、管理人索要該產品的投后報告、季度、年度等定期報告,但均未果。工行告訴投資人其可自行登錄管理人官網查詢,而鵬華資產則對投資人表示,相關投資報告只能給予代銷方工商銀行,而無法直接提供給投資人。
界面新聞記者發現,在該產品合同中,明確要求資產管理人披露運作期報告具體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并將有關信息發布在資產管理人官網上以供投資人查閱。
蹊蹺的是,多位投資人表示,其身份信息無法注冊鵬華資產官網賬號。對此,一位投資人表示,鵬華資產對其解釋:該投資人為代銷機構工商銀行客戶,其身份信息被系統自動屏蔽,因此無法通過官網渠道查詢上述報告材料。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律師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這當中作為管理人的鵬華資產或存在失職行為。工行作為代銷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需要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和風險揭示,推介匹配合格投資者的產品,如果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到位,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就會面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可能是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就要部分或者全部承擔投資者的損失。
對資產管理合同中有關報告義務的約定,王懷濤律師認為,“資管產品的管理人需要披露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資格產品的托管人有義務披露臨時報告,如果不按時披露的,屬于違約行為,也是管理人失職或托管人失職的情形。若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的分歧,通過溝通均無法獲知投資人所需要的相關信息的,投資人有權依據相關規定,提起相應的知情權糾紛訴訟或者仲裁,要求管理人或托管人強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履行相關義務,投資人可以要求其承擔因不履行相應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
據界面新聞記者多方了解,聚鑫系列產品違約后,工行緊急拿出了一份兌付方案,承諾今年10月20日兌付本金的50%,另外48%的本金轉為工行理財,2%本金作為該理財的收益,1年后到期兌付。據悉,目前已有部分投資人簽署了該協議。
10月15日,界面新聞記者聯系鵬華資產采訪,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復。巧合的是,當天鵬華資產官網發布《1號至25號資管計劃正式終止清算及權益分配公告》,公告稱,鵬華資產作為該計劃管理人,從產品結構、投資標的、估值原則等多方面反復論證,但受限于該計劃的實際情況以及資管新規的嚴格要求,最終仍無法找到促使聚鑫資管計劃順利整改的路徑,因此宣告終止。清算期間,管理人將根據該資管計劃的變現情況向投資者進行現金分配,剩余未變現權益,也將慎重處理,妥善解決。
截至發稿,代銷方工商銀行亦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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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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