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豐銀行現貪腐風波 青島分行高管虛開發票套取700萬獲刑6年

恒豐銀行現貪腐風波 青島分行高管虛開發票套取700萬獲刑6年
2021年04月12日 07:30 界面新聞

  原標題:恒豐銀行再現貪腐風波,青島分行高管虛開發票套取700萬獲刑6年 | 局外人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榕瀟(實習)張曉云

  連續兩任董事長因貪腐被查后,元氣大傷的恒豐銀行再現貪腐風波。

  近日,裁判文書網更新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高管彭某編造合同虛開發票非法套取700多萬元,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判決書顯示,當事人彭某曾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金融創新部總經理,擁有某著名985大學博士學歷,還曾在其母校的博士論壇中重點分析和介紹了“互聯網+金融”,分享了自己的投資理念。

  2016年2月至6月,彭某利用職務便利,安排部門工作人員,編造虛假咨詢合同,通過五家公司開具發票,套取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費用共計710.68萬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彭某應配置業績獎169.51萬元;彭某通過報銷費用的途徑獲得的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應繳而未給彭某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合計17.96萬元;因金融創新部上半年費用透支,為防止出現財務風險,在計財部要求下交回280萬元,并補交了70萬元風險抵押金;金融創新部員工倪某、曹某分別從彭某處報銷領取費用1.9萬元、6萬元,合計7.9萬元;與機構金融部共同營銷花費53.915萬元。將其中剩余的111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

  2016年9月,彭某又利用職務便利,將套取公款中的280萬元以個人定期存單形式交由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計劃財務部保管。直到一年多時間后,彭某才將該280萬元提現上交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并非法占有期間產生的利息3.2萬元。

  彭某不僅在幾個月內就貪污700多萬,還索賄以獲取更多不正當利益。

  2017年1月,彭某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金融創新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總經理李某2索要其公司分潤費7.2萬元,用于抵扣其賒欠某購物卡余款,

  除了索賄,彭某還對分行副行長進行了現金行賄。

  2016年2月,彭某為感謝時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副行長(主持工作)的李某3將其安排至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工作,并將該行互聯網金融平臺業務交由其負責,曾在廈門一酒店將60000元現金送給李某3。

  2019年5月,因涉嫌犯行賄罪,彭某被留置。同年8月,彭某被正式逮捕。

  在一審中,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侵吞、騙取方式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彭某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自愿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定,彭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此后,彭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自己使用和提取營銷費用符合銀行內部規定,不構成貪污罪;且貪污罪數額過高,應當扣除部門辦公等合理費用,認定貪污數額為40萬元左右。

  對此,二審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彭某在擔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金融創新部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職權虛構咨詢合同套取恒豐銀行青島分行的資金,并將套取的資金供其個人使用,上述事實有彭某的供述予以證實,并與李某4、張某、藺某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還有在案的咨詢服務合同、報銷憑證、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予以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認定彭某犯貪污罪,定性準確。

  而關于彭某所提“一審判決認定貪污罪數額過高,應當扣除部門辦公等合理費用”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法院根據銀行交易流水、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提供的情況說明、考核配置情況、營銷費用報銷憑證及證人倪某、曹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彭某

  自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套取的資金714萬余元,扣除其業績獎金、社保和公積金、辦公和營銷費用后,案發前其又退回350萬元,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其貪污1145813.25元,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恒豐銀行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山東省煙臺市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國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僅兩家未實現上市,恒豐銀行就是其一。

  此前,恒豐銀行兩任董事長接連出事,引發該行內部大震蕩。

  恒豐銀行曾由原董事長姜喜運掌舵多年。2013年底,姜喜運到齡退休,但半年后被查,被開除黨籍并移交司法。經過一審二審后,最終在2019年12月26日,煙臺中級法院二審做出判決,認定姜喜運犯貪污、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罪,決定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姜喜運離任后,山東省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黨委書記蔡國華接棒,出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此外,聘任欒永泰出任行長。

  2016年9月,已經退休的原行長欒永泰突然公開承認其個人參與了私分公款并實際分得2100萬元。而后,更實名舉報時任董事長蔡國華“侵吞公款3800萬元、違規運作員工股權激勵機制,違規控制恒豐銀行”。

  2018年,蔡國華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蔡國華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濫用職權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8.9億余元、涉嫌貪污1022萬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億元用于個人經營、涉嫌受賄11.8億余元(10.7億余元系未遂)、涉嫌違法發放貸款35億元。判決結果顯示,蔡國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其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此后,恒豐銀行經歷了總部搬遷至濟南、改革重組等。

  2020年4月,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恒豐銀行是一家資產接近1萬億的銀行,但是長期以來它也是在屬地管理。由于前后兩任董事長涉嫌違法犯罪,使得出現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監管部門采取果斷的措施進行了處置。

  截至發稿,該行還未公布2020年年報。

  該行2019年年報顯示,該行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137.63億元,同比下降14.17%;凈利潤5.99億元,同比增長4.36%。截至2019年末,該行資產總額為10287.68億元,同比下降1.69%,總資產下降主要是其貸款及墊款總額減少導致的。2019年該行貸款及墊款總額為4432.45億元,同比下降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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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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