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消息,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國務院組織法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據了解,國務院組織法是關于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了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對明確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來,國務院組織法一直沒有修改過。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10月21日出版的《人民日報》在5版刊文介紹了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內容。
文章提到,“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總結40多年來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實踐經驗和相關制度規范,作進一步完善?!?/p>
文章介紹,對此,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F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了國務委員職責,修訂草案相應增加了副總理職責,統一規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文章還提到,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此番國務院組織法修訂通過后,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將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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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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