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中國人大網日前公布了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草案二審稿”)全文,并自6月28日至7月27日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機制方面,草案二審稿刪去了此前草案中有關“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職責”的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了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職責: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金融領域重大方針政策,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防范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防范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轄區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以及防范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相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相較此前草案,草案二審稿對金融風險防范處置相關規定有較大修改。
風險防范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建立“早期糾正機制”的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建立所監督管理行業、機構、業務、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糾正機制”。
風險化解方面,草案二審稿依據被處置機構的類型,匹配相關部門的處置責任。例如,全國性銀行、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中央金融企業及其控股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風險處置相關工作。地方中小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由其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肖京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金融風險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復雜性和外溢性,對金融風險的處置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同時考慮到進一步明確分工、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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