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辦法實施半年后 首批兩張準入證發給中信和光大

金控辦法實施半年后 首批兩張準入證發給中信和光大
2021年06月04日 22:41 新京報

  原標題:金控辦法實施半年后,首批兩張“準入證”發給中信和光大

  金控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半年后,央行發出首批兩張“準入證”。根據央行官網6月4日公告,中信集團、光大集團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分別獲得受理。

  “在意料之中。”有業內人士評價稱。在全國五大類、約80家金控公司及平臺的隊列中,光大和中信集團都算得上“種子選手”。資料顯示,兩家均為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旗下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實業。

  在監管規范之后,金控公司將會如何發展?還有哪些待完善的制度?市場將有哪些變化?

  中信、光大兩家集團拿到首批“準入證”

  央行官網6月4日披露的兩則公告顯示,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等規定,央行受理了中國中信有限公司和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關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

  中信集團獲受理的時間為5月28日,將設立的金控公司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為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100%);光大集團獲得受理的時間為6月4日,發起人或主要股東分別為中央匯金(持股63.16%)、財政部(持股33.43%)。

  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的背景,是依據《決定》和《辦法》的要求。《辦法》于去年9月公布、11月實施,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在《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央行提出設立申請。

  有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認為,在金控公司準入管理及優化金融布局方面堅持審慎原則下,把握節奏,防止一哄而上、遍地開花。

  為何是中信和光大這兩家?

  中信、光大兩家集團都算得上“種子選手”,總資產達萬億級。中信集團官網顯示,集團創辦于1979年,2011年整體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并發起設立了中信股份。2014年8月,中信集團將中信股份100%股權注入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實現了境外整體上市。

  目前中信集團有綜合金融、先進制造、先進材料、新消費、新型城鎮化五大板塊,其中綜合金融板塊子公司主要包括中信銀行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誠等;新消費板塊投資了麥當勞(中國)和日上免稅行等企業。

  光大集團由財政部和匯金公司于1983年發起設立,是為“中國改革開放再打開一扇窗口”應運而生,經過近40年發展,也已橫跨金融與實業,擁有金融全牌照,旗下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光大永年、中青旅控股、嘉事堂、中國飛機租賃、光大嘉寶、光大水務、光大綠色環保等上市公司。

  行業野蠻生長終結

  金融控股公司是實體企業“跨界”金融的產物,這種形態在我國發展已約20年,入局者覆蓋央企(如國家電網、中國石油)、地方政府、民企(復星)、互聯網巨頭(如螞蟻、京東、百度)等。

  2018年央行金融穩定報告中,把金控公司分為了五類。按照簡要分類法可以分為央企金融控股、地方金融控股、央企企業金融控股、民營金控、互聯網金控。據《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9)》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末,我國已有約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準”金融控股平臺。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上的復雜性使得關聯交易隱蔽性較強,尤其是實際控制人透明度等方面,有一些資本族系已經暴露了相關問題。”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

  “明天系”就是一個典型例子。2019年包商銀行被接管,央行有關負責人談及原因時表示,包商銀行的大股東明天集團持有89%股權,由于包商銀行大量資金被大股東違法違規占用,形成逾期,長期難以歸還,導致包商銀行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

  事實上,央行會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早在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就已經開始醞釀建設一套制度,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防范風險交叉傳染等。

  配套細則待完善

  前述《決定》和《辦法》于去年9月公布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等也相繼出臺。“金控公司可以投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涉及八大情形將一票否決董監高”等規定,被業內視為核心監管手段。

  “《決定》和《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對金控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的、更細的操作規則,比如并表管理的規則、資本管理的規則,關于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前期我們在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準備,都有非常好的基礎。”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去年9月公開表示。

  前述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建議,對承擔國有金融資本運營職能的平臺,以及為貫徹落實金控監管辦法新設的金控公司,可考慮對其投資金融機構數量、持股比例等方面給予有針對性的安排,并科學把握金融監管政策中相關限制性規定與《辦法》要求的機構控制力之間的合理平衡。

  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認為,未來金控公司應當在持牌的條件下,穩杠桿,調結構,充分地服務于中小微企業,并且有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現“影子銀行”,杜絕任何形式上的利益輸送。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趙澤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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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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