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卡被盜刷26.8萬 建設銀行要不要賠?
嘉興中院消息: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
5月27日,嘉興中院依照最新規定,二審判決了一起偽卡盜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雷內是瑞士聯邦公民,現居住于嘉興市南湖區。2015年9月29日,雷內向建設銀行秀洲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結算通借記卡,并簽訂《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通領用協議》。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內收到手機短信,發現自己的建設銀行借記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費6次,損失合計26.8萬余元。
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存在被盜刷的情況后,雷內立即打車前往最近的ATM機,通過輸錯密碼的方式,致使銀行卡被鎖,最大程度減少了損失。
隨后,雷內立即趕往建設銀行嘉興分行查詢相關盜刷情況,得知除了上述損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產生了兩筆境外銀聯查詢手續費共計8元,同時向銀行查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點均為中國臺北。雷內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一審法院:
銀行擔責90%,個人擔責10%
秀洲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銀行卡為借記卡,糾紛發生在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雙方之間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和雙方協議約定,建設銀行負有對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義務,雷內負有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
但是根據已知事實,無法確定雷內銀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碼泄露的具體過程以及過錯責任。在無法確定本案偽卡盜刷的直接過錯或原因的情況下,為維護銀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秀洲法院酌定建設銀行秀洲支行承擔因偽卡盜刷造成損失的90%責任,雷內承擔10%的責任。
后秀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建設銀行秀洲支行賠償雷內損失24.1萬余元,并依據《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通領用協議》約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繼續計息。
一審宣判后,建設銀行秀洲支行不服,向嘉興中院提出上訴。該行認為雙方均無法舉證案涉銀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碼的泄露是由對方的過錯造成,雙方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雷內未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及二審雙方當事人的訴辯,雙方對于被上訴人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的事實均無異議,爭議在于相關責任的認定。
上訴人認為根據生活經驗法則,被上訴人銀行卡被偽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銀行卡的信息,故應由其本人承擔至少50%的責任。對此,根據國內有關偽卡盜刷的案例報道,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利用技術手段破解銀行卡進而偽造銀行卡的可能,上訴人所謂的生活經驗法則并無充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雖然被上訴人亦無證據證明是由于上訴人的過錯導致其銀行卡被偽卡盜刷,但上訴人作為商業銀行,其負有對作為儲戶的被上訴人的存款安全給予充分保障的義務。該義務要求上訴人從技術層面在儲戶與不法分子之間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墻,杜絕儲戶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的可能。被上訴人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正說明該銀行卡在技術層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導致被上訴人資金損失的,上訴人依法應予賠償。
嘉興中院審理認為,建設銀行秀洲支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由于二審法院僅對上訴內容進行裁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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