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發布新規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體系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為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有效防范化解聲譽風險,銀保監會昨日發布施行《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前評估、風險監測、分級研判、應對處置、信息報告、考核問責、評估總結等七個環節,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
本辦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出臺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辦法》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適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態勢和行業重要性,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為直接適用對象。此外,還明確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引導各種類型的金融行業機構共同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本著全覆蓋原則,《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以公司治理為著力點,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各業務條線、所有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覆蓋各部門、崗位、人員和產品,覆蓋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部管理環節,同時應防范第三方合作機構可能引發的對本機構不利的聲譽風險,充分考量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
例如,《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設立或指定部門作為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管理資源。其他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執行聲譽風險防范和聲譽事件處置中與本部門(機構)有關的各項決策,同時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聲譽風險管理崗位。
《辦法》還遵循有效性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及時高效的風險防范及應對處置機制,確保能夠快速響應、協同應對、高效處置聲譽事件,及時修復機構受損聲譽和社會形象。例如,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在進行重大戰略調整、參與重大項目、實施重大金融創新及展業、重大營銷活動及媒體推廣、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訴訟或行政處罰、面臨群體性事件、遇到行業規則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容易產生聲譽風險的情形時,應進行聲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建立聲譽事件分級機制,結合機構實際,對聲譽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傳播速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評估,科學分類,分級應對。
此外,為增加《辦法》實施的有效性,《辦法》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同時,要求監管機構將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法人監管體系,將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明確了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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