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信用信息不得過度采集

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信用信息不得過度采集
2021年01月11日 20:57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信用信息不得過度采集!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應經本人同意,個人不良記錄保存期為5年。央行表示,《辦法》的出臺,將提高征信業務活動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

  根據記者梳理,本次出臺的《辦法》共有七章,包括四十六條管理辦法,主要圍繞“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及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對征信業務做出規定。

  首先,《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辦法》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屬于《辦法》的約束范圍。

  其次,《辦法》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辦法》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此外,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機構應當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

  同時,《辦法》規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其用于合法目的。《辦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征信機構不得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不得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借用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市場推廣;不得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不得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以及不得提供其他影響征信業務客觀公正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

  最后,《辦法》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辦法》從內控制度、軟硬件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

  隨著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新的業態不斷涌現,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央行方面表示,《辦法》將充分保障信息主體在征信業務活動中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各項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征信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防范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濫采濫用,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同時,也鼓勵征信機構在安全規范的前提下,提供多樣化征信產品和服務,增加征信有效供給。

  記者許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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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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