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涼山州商業銀行被詐騙貸款超9000萬元 案發后超過九成未能歸還
12月28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份騙取貸款案判決書。判決書顯示,7年前,涼山州商業銀行被多人通過中介詐騙貸款9300萬元。
整理發現,這起騙貸案均由朱某使用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注冊公司作為貸款主體,并編造貸款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為了保證其申請貸款的真實性,朱某還與擔保公司合謀提供擔保騙取銀行信任。
朱某公司員工表示,其公司主要通過注冊空殼公司做貸款資料幫助別人貸款。這段證詞指出了朱某貸款中介的身份,同時指出朱某幫助貸款實際為騙貸。
2013年至2014年,涼山州商業銀行共計收到15次通過朱某虛構的貸款申請,在收到貸款資料后,基本上在一個月后就會將貸款發放。
最多的時候,朱某一次性從涼山州商業銀行騙貸2000萬元。
2013年4月10日,朱某使用王某身份信息注冊成立涼山州宏順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并偽造了貸款資料,以支付貨款為由,向涼山州商業銀行大客戶貸款中心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欣融擔保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同年5月23日,涼山州商業銀行放款2000萬元,之后轉入指定賬戶,直到案發,貸款仍未歸還。
2000萬元最終被托付給朱某貸款的人實際使用,這名貸款實際使用人同樣姓朱。朱某曾有證詞,朱某利找到他提出幫忙貸款時曾表示銀行和擔保都已經“搞定”,而“搞定”的辦法就是行賄。
時任涼山州商業銀行副行長陳某表示,其當時負責分管信貸管理部審查工作,朱某在貸款時給其打過電話,讓其關照貸款并給予了2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
然而,朱某的貸款在到期后無法歸還,最終案發。截至案發,上述9300萬元貸款仍有8772.35萬元未能歸還。
2020年1月,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最終認定朱某犯貸款詐騙罪。
其中有三點主要原因:
第一,法院認為雖然本案的貸款主體是真實的,也有擔保公司為其貸款擔保,但均是被告人朱皓和他人共謀并與擔保公司串通后,為貸款專門注冊的無實際經營場所和具體經營業務的貸款主體,且這些所謂貸款主體與貸款并無實際關聯,擔保公司也明知貸款資料虛假的情況而予以擔保,從而共同套取數額特別巨大的銀行貸款資金。
第二,雖然被告人朱皓與他人未共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但朱皓明知貸款主體無實際經營場所和具體經營業務,而多次為貸款主體制作虛假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貸款資料,其對貸款使用人是否有歸還能力持放任的態度;
第三,朱皓無穩定經濟收入和來源,在其套取的銀行貸款資金中,朱皓個人占有使用了1230萬元,其使用的資金僅有小部份用于生產經營,其明顯無歸還能力而騙取大量銀行貸款。
最終法院認為,朱某行為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貸款詐騙罪。另外法院查明,朱某曾在2017年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0年5月,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朱某犯貸款詐騙罪,并且與前罪信用卡詐騙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32萬元。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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