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索賄受賄近12億!違規放貸35億,這家銀行原董事長一審被判死緩
來源:東營中院微博
索賄、受賄近12億元
法院信息顯示,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恒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余元。
2014年至2017年, 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8萬余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恒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托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億余元(其中10.7億余元系未遂)。
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恒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鑒于10.7億余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恒豐銀行改革重組穩步推進
公開資料顯示,蔡國華出生于1965年,在2013年進入恒豐銀行前,曾任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煙臺市國資委黨委書記等職務。
蔡國華案之前,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因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于2019年12月26日一審被判處死緩。
蔡國華案之后,恒豐銀行全行啟動風險化解、改革重組工作。近三年來,恒豐銀行新一屆黨委按照剝離不良、引進戰投、股改上市“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改革重組。此前,該行通過非公開發行1000億股普通股,引進中央匯金公司、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大股東。
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曾表示,恒豐銀行已經從一家“壞銀行”變成一家“好銀行”,成為改革重組的成功案例。
恒豐銀行行長王錫峰10月29日在第262場銀行業保險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恒豐銀行將圍繞著五年內實現上市的目標,對標行業先進,補齊管理短板、提高盈利能力,加速金融創新,切實增強投資者吸引力,爭取早日達到上市條件。
王錫峰介紹,恒豐銀行高質量發展,盈利能力顯著提升。在大幅讓利實體經濟的情況下,前三季度實現凈利潤40.37億元,同比增長99.54%,所有者權益較年初增長25億元,有效實現了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風險控制能力顯著提升。到2019年末,全行不良貸款率為3.30%,同比下降超過25個百分點。到今年9月末,不良貸款率進一步下降到2.84%,同時撥備覆蓋率達到150.62%,較年初提升28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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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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